經濟法代理的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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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徵

經濟法代理的基本理論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當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特徵: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代理納稅。後面兩種實際上屬於準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發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解釋:立遺囑中有一種代書遺囑不是代理,是委託。代書遺囑的意思表示是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與委託

委託與代理有如下區別:(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託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託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即委託人、受託人。

2、代理與代表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係,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3、代理與行紀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後通過其他法律關係(如委託合同)轉給委託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於代理行為的是( )。

A、代書遺囑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代理許可權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屬於代理的行為,本題正確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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