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承諾書集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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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我們都可能會用到承諾書,承諾書在寫作上有一定的規範。相信寫承諾書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考試承諾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考試承諾書集錦6篇

考試承諾書1

本人在參加_年xx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時,自覺遵守國家關於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一切規章制度,保證做到以下各條:

1、一經報名,必須參加考試,不缺考,如有缺考下學期自動放棄報名資格;

2、考試時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3、所提供的有關本人身份的資訊均真實可靠;

4、不請人代著考、不夾帶、不抄襲、不帶通訊工具等與考試有關的.物品進入考場;

5、按照考試規定,不在考試中途退出考場;

6、不干擾監考教師正常的監考工作,自覺服從監考教師安排;

7、一經作弊或違紀,願接受留校察看、取消學位等相關檔案處罰。

以上各點是本人的承諾,如有違反,自覺接受相應的處罰。

  承諾人簽名:xxx

  學號:xxxxxx

  xx年xx月xx日

考試承諾書2

本人自願參加國家和本省統一組織的教育考試,我已閱讀考試有關規定,願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各項考試規定。現鄭重承諾:

一、遵守國家及本省制定的有關本次考試的規定和守則,保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願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接受處理。

二、堅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三、本人報名時所提供的'個人資訊是真實、準確的,如因個人資訊錯誤、失真造成不良後果,責任由本人承擔。

考試名稱:上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

考點(學校)名稱:xxx

報名號或學號:xxx

考生身份證號或學員證號:xxx

考生院系:xxx

考生簽名:xxx

x月x日

考試承諾書3

我是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我已認真閱讀《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報考規定,為維護此次考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保證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資訊和證件真實、準確。經本人確認的報名資訊任何時候不作修改,因錯填報考資訊或填報虛假資訊,導致不能考試、複試、錄取,以及入學後不能進行學籍註冊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2、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接受監考人員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3、保證不將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或有儲存、程式設計、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違規物品帶入考場。

4、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法規、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如有違規行為,自願服從監考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接受處罰。

  考生簽名xxxxxx

  11月xx日

考試承諾書4

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基,是每一位當代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為圓滿完成本學期期末考試,本人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瞭解《xx—xx學年第2學期誠信考試倡議書》、《線上考試致學生告知書》、《xx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考試相關要求和規定,在考試中將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二、本人承諾在考試中獨立答題,誠信考試;不抄襲,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

三、本人將服從任課教師、監考教師及學校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擾亂考試工作秩序。

四、如果本人有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願意接受學校按照相應規定對本人的'處分,且服從無補考考試資格等相應處理。

五、本人將牢記“考試失敗還有機會,考試作弊危害巨大”的訓誡,通過自己的努力付出來取得應得的成績;願意考前認真複習好每一門功課,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考出真實水平,考出誠信學風,共同營造公平、誠信的考試氛圍。

  承諾人(簽字):xxx

  xx學院全體學生

  xx年x月xx日

考試承諾書5

當考試向我們走近時,我們理應想到,除了在考場上接受文化知識的檢驗外,考試更是我們對人生的某種思考和領悟。我們應該用誠信的'考試構築誠信的人生。

讓我們牢記“恪守誠信,拒絕舞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本人認真閱讀並學習了本學期期末考試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出如下承諾:

1、按學校教學要求提前做好期末複習。按照考試時間參加期末考試。

2、認真學習並且遵守考場紀律。

3、考試帶齊身份證、校園卡。

4、考試開始前15分鐘憑校園卡和身份證進入規定考場對號入座。

5、進入考場關閉各種通訊工具,已攜帶入場的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6、答卷時只用黑、藍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題卡科目需要2B鉛筆)按具體要求執行。

7、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做違背考試紀律的任何事情。

8、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並按監考人員要求退離考場。

9、如留考,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的安排,不與其他考生或場外人員接觸。

如果違反考試規定,願意接受《上海師範大學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的處理。

  承諾人:xx

  xx年xx月xx日

考試承諾書6

“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等考試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並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實、準確資訊及有關證件,如有違反將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考生願意遵守考試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在進入考場時,須進行誠信考試簽名,以表明其對考試規定和紀律要求的知曉、認可和自覺遵守。

考生考前應閱知的有關內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鐘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准考證”和“考試通知書”進入考場,不得藉故在考點禁區內停留。證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場。考生遲到十五分鐘後就不得入場考試。開考三十分鐘後考生方可交卷離場。中途離場必須交卷,離場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考。

二、考生進入考場只准攜帶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課程可帶水彩筆、普通計算器)。尋呼機、手機、商務通等通訊裝置不得帶入考場。書籍、筆記、字(詞)典及其它非貴重物品等都必須集中放在考場前面指定的位置,不準帶上座位。

三、考生必須誠信考試。考生入場時,須先在本考場“考生誠信考試簽名冊”上的規定欄目內簽名。考生入場後,要按號入座,將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准考證”和“考試通知書”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驗核。

四、考生在開始答卷前,先在“答題卡”和試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確、清楚地填寫好考試號、准考證號、姓名等。如填寫錯誤或不清,其後果自負。如考生故意塗改、亂寫,經查明後,按考試違規嚴肅處理。考生不準將考試號、姓名、准考證號等寫在試卷(答卷)密封線以外的地方(“答題卡”除外),不準做任何標記,否則試卷一律無效。

五、考生臨考前拿到試卷後只能閱讀試題,在統一開考訊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否則作違規論處。

六、“答題卡”一律用2b繪圖鉛筆填塗;試卷(答卷)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書寫(部分試卷中的製圖部分可用鉛筆繪圖),否則試卷(答卷)無效。答卷字跡要工整清楚,答案寫在“答題卡”或試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紙上)或密封袋內,一律無效。答卷上禁止使用塗改液或膠帶紙。

七、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吸菸,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或抄襲他人答案,不準冒名頂替或換卷,否則,成績一律作零分,並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八、考生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覆;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九、考試終場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答題卡”和試卷放在桌上,等監考人員將試卷收齊後才能離場。提前交卷的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並不得在禁區內逗留或談論。考生如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外,將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十、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8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辦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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