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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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廣播站鍛鍊的同學們,廣播前一般都會提前準備好廣播稿,優秀的廣播稿會帶來更好的節目效果,那麼問題來了,廣播稿應該怎麼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1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今天播講的內容是整治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市建設健康有序開展。為配合近期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的集中整治違法建設活動,讓廣大群眾準確判斷什麼是違法建設,認清參與或購買違法建設的危害,快速有效打擊違法建設,遏制違法建設蔓延的勢頭,現就“違法建設”問題向你作專題介紹,希望你通過學習,自覺抵制並積極參與打擊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亂搭亂建易使房屋的基礎遭到破壞,不僅影響了市容環境同時也存在各類安全隱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建房房主隨心擴大建房面積,擠佔了消防通道,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事件,難以及時救援,將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

(三)侵蝕城市公共資源、寶貴的土地資源和發展空間受到違法建設蠶食侵佔,制約了城市建設專案的順利實施。

(四)影響城市對外形象。違法建設的高強度開發和低水平無序管理,城市建設雜亂無章,不能達到統一部署、統一規劃的要求。嚴重影響城市市容市貌,損害城市環境和對外形象。

(五)危害社會公平正義。違法建設者其建房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來出售或出租,以獲取最大利益。

(六)破壞社會風氣。一些人利令智昏,頂風建房,阻擾拆違事件時有發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各類建築物,工程開工前應當嚴格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彩鋼棚等影響市容的建築物。

臨街建築不得設定遮陽篷.小區內經批准設定遮陽篷的,應當做到整齊、清潔、美觀,高度不低於3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米。

臨街建築物不得安裝外挑式防護欄,防盜窗安裝時不得超過窗臺外沿。

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在待建用地、政府規劃預留地和城鄉結合部城鎮發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

侵佔公共綠地、侵佔市政公共設施、嚴重影響城鎮景觀或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違法建設;

主、次幹道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設;

佔壓各種管線、擠佔消防通道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設;

在建築物屋屋項、陽臺、平臺或外走廊上違章搭建的設施;

其它被認定的違法建設。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2

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理念,指導法治實踐。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農民朋友們,大家好!在暑假期間,為了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和諧健康發展,讓孩子們度過一個安全、愉快的假期,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知識。

什麼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的原則: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③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答:①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②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③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訴;④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怎樣履行管教未成年人的義務?

答: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個人隱私、通訊自由?

答: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②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如何處罰?

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①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②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3

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理念,指導法治實踐。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

農民朋友們,大家好!今天播講的內容是整治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市建設健康有序開展。為配合近期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的集中整治違法建設活動,讓廣大群眾準確判斷什麼是違法建設,認清參與或購買違法建設的危害,快速有效打擊違法建設,遏制違法建設蔓延的勢頭,現就“違法建設”問題向你作專題介紹,希望你通過學習,自覺抵制並積極參與打擊違法建設。

一、什麼是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違法建設的危害:

(一)亂搭亂建易使房屋的基礎遭到破壞,不僅影響了市容環境同時也存在各類安全隱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建房房主隨心擴大建房面積,擠佔了消防通道,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事件,難以及時救援,將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

(三)侵蝕城市公共資源、寶貴的土地資源和發展空間受到違法建設蠶食侵佔,制約了城市建設專案的順利實施。

(四)影響城市對外形象。違法建設的高強度開發和低水平無序管理,城市建設雜亂無章,不能達到統一部署、統一規劃的要求。嚴重影響城市市容市貌,損害城市環境和對外形象。

(五)危害社會公平正義。違法建設者其建房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來出售或出租,以獲取最大利益。

(六)破壞社會風氣。一些人利令智昏,頂風建房,阻擾拆違事件時有發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三、查處違法建設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四、城市規劃相關要求:

(一)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各類建(構)築物,工程開工前應當嚴格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彩鋼棚等影響市容的建(構)築物。

(三)臨街建築不得設定遮陽(遮雨)篷.小區內經批准設定遮陽(遮雨)篷的,應當做到整齊、清潔、美觀,高度不低於3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米。

(四)臨街建築物不得安裝外挑式防護欄,防盜窗安裝時不得超過窗臺外沿。

(五)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整治違法建設的範圍:

(一)在待建用地、政府規劃預留地和城鄉結合部城鎮發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

(三)侵佔公共綠地、侵佔市政公共設施、嚴重影響城鎮景觀或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違法建設;

(四)主、次幹道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設;

(五)佔壓各種管線、擠佔消防通道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設;

(六)在建築物屋屋項、陽臺、平臺或外走廊上違章搭建的設施;

(七)其它被認定的違法建設。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4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13年前無償轉包現在後悔了》

案例:

曾經協議無償轉包土地,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如今看到別人有償轉包獲益不少也想反悔收租金,這可行嗎?世上真有後悔藥?

1999年1月1日,老薑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取得了9.85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後由於老薑一家人口、勞動力發生變化,承包能力不足,經發包方同意,老薑於20xx年將其中的7.07畝承包水田無償轉包給徐某,轉包期限確定為27年,自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16日止。協議簽訂後,老薑即將上述承包水田無償交付徐某經營,徐某一直轉包至今。

然而,世事變化,村裡類似的土地都被其他承包人以每年715元每畝的租金轉包出去,老薑覺得自己太吃虧了,在多次與徐某協商租金事宜未果之後,老薑決定把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公正處理。

浙江省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老薑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的土地流轉費共計2121元,以後土地流轉費以每年600元/畝向老薑支付,自20xx年7月1日起至轉包土地返還給老薑之日止。隨著法院的判決,老薑終得償所願。

以案釋法:情勢變更應重新分配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間為20xx年12月,當時農民種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因此當初的土地流轉費為無償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符合當時我國農村狀況。但隨著國家有關農業政策的調整變化,各種相應的惠農政策相繼出臺,農民在耕種土地上的負擔大量減輕,特別是20xx年國家取消了農業稅費並實現農業補貼政策後,農民種田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加之土地資源的稀缺,土地流轉費逐年提高,目前涉案土地周邊流轉費已達按每畝每年500斤左右稻穀折價。而國家政策的變化通常不可能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所預見,因此繼續按照原協議履行對當事人來說顯失公平,該情形符合我國法律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因此,老薑要求徐某支付土地流轉費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對於徐某應支付的土地流轉費數額,在原被告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參照當地土地流轉費和雙方約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目的等情況以及轉包協議書中對土地流轉費的約定狀況,酌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為以每年每畝600元結算土地流轉費。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5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反悔《調解協議書》難獲法院支援 。

案例:

為建立法治化社會,把小額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近年來上海各地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調處化解糾紛。若糾紛雙方一旦在該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該調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日前,上海XX區法院對一起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方受傷而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再反悔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楊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類賠償款9476元。

20xx年5月29日20時30分許,50歲的楊某駕駛一輛江蘇牌照的小客車,由本市鎮寧路駛入長樂路時,與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彭某治癒後,經司法鑑定部門鑑定,彭某“腰2左側橫突骨折。”該起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由楊某賠償彭某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車損費等各類費用共計9476元,應於20xx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門也向楊某開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但楊某並未按約支付上述賠償款。20xx年初,彭某起訴至法院稱雙方就賠償事宜,已於20xx年11月1日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現楊某逾期不履行給付賠償款,請求法院依照上述協議書,判令楊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楊某辯稱雖然《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他本人簽名,但認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能真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有異議;《人民調解協議書》確認的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計算有誤,現不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案的楊某對交警部門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自願同意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與彭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簽字,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按照該調解協議約定,楊某未按協議賠付實屬違約。日前,法院作出判決,楊某敗訴。

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6

農民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司機疲勞駕駛車毀人傷僱主沒有過錯也應擔責 》

案例:

李某於20xx年初受僱於郭某,給郭某的重型自卸貨車當司機。20xx年5月某日的凌晨3時許,李某駕駛該貨車在高速路上行駛。由於李某過度疲勞,在打盹兒時,該車右側與公路護欄擦滑,瞬間翻入高速公路右側的深溝裡,車輛毀損,李某受傷嚴重,後經醫院診治並鑑定,李某已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認為自己是在給郭某提供勞務中受傷的,向郭某索要醫療費等費用;而郭某認為李某的傷是他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同意賠償。因此,李某將郭某起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郭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李某疲勞駕駛,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郭某的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郭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為僱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某雖然受僱開車,但是自己受傷的主要責任在於夜晚疲勞駕駛,其對這一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損害,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僱主即使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在責任承擔比例上,會考慮到僱主和僱員雙方的過錯。這一規定有利於督促僱主對僱員進行監督。法官提醒廣大公眾,在運輸活動中,僱主一定要提醒僱員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不能為貪圖利益讓僱員超載運輸或疲勞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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