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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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漢族,(出生日期),住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漢族,(出生日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自民一終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抗訴申請。

申請抗訴的請求:___________

申請抗訴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

本案的基本事實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年)自民一終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六)項、第二款之規定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向貴院申請抗訴。

此致

四川省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蓋手印)

  ___年___月___日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xxx縣,國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陝西省xxx縣,國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後受害者不怎麼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燬罪證。 (範文網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麼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麼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

程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鄉________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終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賈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濟南市旅遊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牛麗,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和平路22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蔘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託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可見代理人授權委託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註明委託的許可權,這樣才是完整的委託手續。法院對於委託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託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並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後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佔,僱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並簽收的呢?對於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的20xx年4月份後。可通過司法鑑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並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後,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由於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申請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國小教師,住南岸區四公里xx學院教師宿舍xx棟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國小校,住所地南岸區四公里廣黔路75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之後,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放,發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並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上訴人時,或許並未作出明確的轉移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但作為一種長期實行併為教育界(其實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慣例,辦公用品發放給教師後,學校即不再主張對該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不負返還該辦公用品的義務。因為作為一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發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這種慣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並遵守的。對於發放教案本的被申請人而言,向申請人發放教案本的積極行為,加上不再主張被髮放的教案本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學校沒有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並不需要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並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放教案本後,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放教案本後並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並未證明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於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於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後,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係,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並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係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佔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範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定於不顧,並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於“作品”範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並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絡,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範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於“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範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定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援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抗訴申請書9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仇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鄉某某村人,身份證號碼(略)。

委託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國康堂保潔員,20xx年9月22日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診,被申請人醫師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瘤?”,遂於9月23日將申請人收入住院治療。10月9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後第6天(10月15日)申請人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精神差,經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11月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請人又因顱腦手術後繼發性癲癇在被申請人處住院治療,後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現申請人左側肢體完全偏癱,長期臥床需要專人護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知情選擇權,沒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強腦保護、減少對腦組織牽拉、減少功能缺失的“微創腫瘤切除術”而是採取風險較大的“開顱手術切除術”。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中麻醉不到位導致申請人身心嚴重受創。而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後沒有進行有效護理和相應注意義務,加上疏忽了申請人存在高血壓、糖尿病,從而沒有采取措施來有效預防腦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起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醫學會與廣東省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被迫撤訴。20xx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出於人道主義理由,同意對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補償68000元,並約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對對方有任何主張,該醫療爭議經雙方簽字後宣告終結,雙方永不追訴”。20xx年申請人以醫療過錯為由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醫療過錯責任。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醫鑑第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被申請人存在醫療過錯,與申請人不良後果之間的參與度為B級(理論係數為10%),申請人肢體偏癱構成二級傷殘,癲癇發作傷殘四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總損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上訴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舊支援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申請人仇某某、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簽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兩被告承擔所謂違約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被申請人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支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簽署的《協議書》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

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做出(20xx)粵高法民一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申請人丈夫與被申請人簽署放棄訴訟權利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人仇某某的丈夫張某某越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是否可以與被申請人約定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屬於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張某某事先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授權,事後也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追認,顯然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私下裡簽署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只要沒有得到申請人的確認,就對申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我國夫妻人格獨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顯然僅僅出於夫妻身份就認為構成便見代理,是對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對錶見代理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說明夫妻之間構成便見代理僅限於所處理的標的物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施表見代理行為僅限於“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張某某是處理申請人的醫療損害賠償款,該賠償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屬性,顯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可以做出處理,或者明確授權他人處理。而且,本賠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見代理認定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無權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方式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否則程式的安定性和嚴肅性將得不到保障。因此,這種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訴權以憲法上的起訴權為直接依據,內含著起訴權公法性請求權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的起訴權是不可轉讓、不能拋棄的,即使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拋棄起訴權的協議,當事人的起訴權也不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即使是訴訟時效的訴訟權利都不可以由當事人擅自約定,顯然比起訴訟時效更加重要的訴訟權利更加不得擅自約定。

本案中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擅自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剝奪憲法賦予申請人的訴訟權利,顯然是一種無效行為,它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基本公平。二審法院以所謂“表見代理”為由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強行認定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要求申請人放棄訴權,顯然是對夫妻平等關係的錯誤理解與對錶見代理權的濫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O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10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

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東省x村民,現住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xx號。

請求:請求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由於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法院

  申請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抗訴申請書12

申請人:王,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季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凶殘、性質及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於20xx年7月4日夥同孟、孫、張攜帶砍、鎬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於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凶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案發後,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定因素。被告人張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於事實真相。

案發時,被告人季首先從車中拿出砍,並遞給張一把,進而招呼其孟、孫等人"上"。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首先揮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傷;是季用砍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於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季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後,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餘,並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於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倖,迴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張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並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願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餘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於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鑽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04月23日

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係。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號)刑初字第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申請請求: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求法院對立案重審。

申請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抗訴申請書14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正坤之妻。電話:180ssss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相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後,請求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援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xx

綜上所述,由於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於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劉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15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蔘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託人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可見代理人授權委託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註明委託的許可權,這樣才是完整的委託手續。法院對於委託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xx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託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xx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並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xx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後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佔,僱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並簽收的呢?對於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xx,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的20xx年4月份後。可通過司法鑑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並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後,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託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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