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申請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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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養殖的水面積應達10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水面積應達15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須有規範的編號。

養殖申請書參考

二、水源充足,水質良好,養殖用水水質必須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

三、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汙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

四、佈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進排水分設。

五、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乾燥,通風良好。

六、養殖密度適當,並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增氧設施。]

七、投喂的飼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料加工廠,並符合附件《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

八、遵守國家有關藥物管理規定,不存放和使用國家、輸放國或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必須有標明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並嚴格遵守停藥期。

九、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書面的鰻魚養殖管理制度(包括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等)。

十、有經過培訓合格並在檢驗檢疫局備案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須有不同人員擔任,養殖技術員須憑出處方用藥,藥品由質量監督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誠實守信,忠實履行職責;

(二)具備養殖、衛生防疫專業知識;

(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四)從事水產養殖工作兩年以上;

(五)掌握和熟悉農業部公告2002年第235號、第278號和農業部《關於釋出<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出口鰻魚養殖禁用獸藥品種目錄>的通知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要求。

一、要求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填寫或列印填寫,文字工整、清楚。

二、表中需選擇的欄目,請在“□”內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同時選擇多項。

三、申請備案的養殖場應當按照規定,逐項如實填寫,申請書一式3份。

四、需隨申請書附以下資料:

(一)養殖場質量體系檔案;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水產養殖證》影印件;

(四)養殖場平面示意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場區全貌、養殖池、藥房、飼料房、進排水設施等);

(五)養殖塘(池)分佈示圖及編號;

(六)水質檢測報告;

(七)所用飼料的品名、成份、生產許可證號及生產企業;

(八)所使用藥物(含消毒劑)品名、成份、批准號、生產企業、停藥期清單;

(九)養殖技術員、質量監督員的資質材料。

以上資料一式2份,全部使用A4紙,並裝訂成冊。

五、“養殖場地址”:養殖場地址應為企業法定地址,如果企業法定地址與養殖場所在地不在同一地點時,應同時註明養殖場所在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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