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彩禮在何種情況下應予返還 婚姻家庭 2019-1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通常在女方已接受彩禮,但是雙方尚未結婚的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 相關文章 關於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範文 婚姻家庭:哪些情況下的房產離婚時不得分割? 返還結婚彩禮的法律情形 關於婚姻家庭案件中應當提供的證據 調解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調研報告範文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證據分類 農村婚姻家庭情況調研報告 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 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是怎樣辦理離婚案件 關於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