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可撤銷婚姻中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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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怎樣理解可撤銷婚姻中的“脅迫”?

怎樣理解可撤銷婚姻中的“脅迫”

可撤銷婚姻是因為當事人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構成脅迫需具備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與結果見有因果關係等要件。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萬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o

2、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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