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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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法律題型成為事業單位考試重點,其中婚姻法跟我們的日常生活慼慼相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共基礎知識婚姻法,歡迎閱讀

公共基礎知識婚姻法

1、未婚子女誰來撫養?

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可以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如果已經超過10週歲,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另外,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雙方就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必須受理。

2、哪些情況算重婚?哪些情況不屬於重婚?

重婚,不但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更是一種犯罪行為。重婚結成的婚姻必然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都屬於重婚行為: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特規定如下幾種情況不屬於重婚行為:

(一)有配偶者出現外遇情況;

(二)先有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登記結婚;

(三)有配偶者被拐賣後被迫再次成親的。

3、復婚還需重新辦理結婚手續嗎?

復婚是指雙方離婚後又恢復婚姻關係的行為。

復婚也必須按照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手續。

如果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就進行同居生活的,雙方婚姻關係得不到法律承認,仍屬於未婚同居行為。

4、婚姻可以被撤銷嗎?

婚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脅對方結婚,被威脅一方被迫同意結婚的情況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銷,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後完全願意接受這段“被脅迫而成的婚姻”,那麼,任何人也不能強迫他們去撤銷婚姻,這和後面將要提到的“無效婚姻”有本質的不同。

只有存在脅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銷。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銷。

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5、什麼樣的婚姻無效?後果如何?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者,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尚未治癒的。

(4)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被解除後,被視為未存在婚姻關係。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

(1)前者可以在婚後任何時間內提出,而後者只能在婚後1年之內提出;

(2)前者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後者只能由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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