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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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釋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 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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