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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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範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資訊的必然選擇。

論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年5月16日財政部頒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其重點規範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採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後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於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緻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於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後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於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於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並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資訊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採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資訊上無法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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