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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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須對客戶資產的安全性、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認真自查,重點核實是否存在下列問題,在此基礎上向證監會提交詳細的自查報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質押給銀行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質押金額、發生時間、資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帳外經營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帳外經營的業務內容、所涉金額及發生時間)?

(5)公司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如是,則須詳細說明佔用方名稱、佔用資產的方式、所佔用資產的性質和金額、所佔用資產佔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為股東、關聯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融資或融資性交易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有關方名稱、擔保(融資或融資性交易)金額和擔保(融資或融資性交易)方式)?

(7)股東單位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從公司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抽逃出資的方式和金額)?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權由於質押或其他爭議而被凍結或被拍賣而發生轉移,已經或可能導致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如是,則須作出詳細說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違規債務(包括個人櫃檯債)(如是,則須詳細說明違規債務的.發生時間和具體金額)?

(10)公司是否存在違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及挪用客戶委託管理資產的行為?如有,則須詳細披露違規情況、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問題,證券公司必須在自查報告中詳細披露當前存在的風險情況,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包括具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等。責任人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現有高階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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