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證券指定交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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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實用證券指定交易協議,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證券指定交易協議

實用證券指定交易協議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絡電話:

乙方: 銀行 分行證券部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絡電話:

本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由上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鑑於根據 證券交易所《關於實行可選擇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雙方同意,甲方選擇乙方作為指定交易地點。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帳戶號碼為: ,身份證號碼為: 。

第二條 甲、乙雙方指定交易的範圍,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無紙化證券品種為限。

第三條 在指定交易期間,甲方的交易均通過乙方辦理,並保證按規定履行清算交割義務,乙方為甲方提供對帳業務,保證甲方的權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證券和保證金發生產權爭議,乙方按國家頒佈的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裁決和處理。

第四條 在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後,甲方有權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地點,乙方保證及時為甲方辦理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地點的登記手續。

第五條 變更或撤銷指定交易,須由甲方親自到乙方營業櫃檯填寫“指定交易撤銷登記表”,同時出示本人的股票帳號及身份證原件方可辦理。

第六條 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為當日申報,隔日生效。

第七條 甲、乙雙方指定交易的行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令和 證卷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 根據國家政策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乙方有修改本協議書條款的權力。此類修改乙方將在營業場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資者。

第九條 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乙方各項交易規定和本協議各條款的內容。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0.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銀行;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在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而導致對方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協議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 元給另一方。

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協議附件

14.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檔案。

14.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八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通知

19.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9.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9.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本協議於雙方簽字蓋章的第 個營業日生效,於甲方撤銷指定交易後終止。

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實用證券指定交易協議2

甲方:

乙方:

為了方便於乙方核對數字,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先取得“ 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以下簡稱“發票”)後付款的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為了確保甲方開具給乙方的發票不被人冒領,乙方每次領取甲方的發票時,均需出具領取發票函(格式見附件一)並附有簽名式樣。領取發票函均要蓋乙方的`公章,每張函自簽發之日起三天內有效。

第二條 乙方須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籤領發票,不得以未籤領發票為由延遲或拒絕向甲方付款。

第三條 甲方提供發票的彙總表是以通知單格式為準。

第四條 乙方所指定人在領取發票時,應核對所領取的發票與通知單是否一致,若無異議,將在登記表上登記相關專案。

第五條 乙方承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簽字領取發票後遺失的一切責任。乙方不得以遺失發票為由而拒絕向甲方付款。

第六條 乙方應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簽字後三天通過銀行轉賬將相關費用如數的支付給甲方。

第七條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簽字後對發票有異議須在二天內提出,否則,甲方將按發票彙總表上所記錄的金額進行結算。若發生異議,將對無異議部分的發票進行先付款,後才對有異議部分的發票協商解決。

第八條 乙方只有在結清上一次領取發票的款項後,才能領取新的發票。

第九條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規程領取發票,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此協議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協議書為《費用結算協議》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本協議是費用結算協議的附件,其效力一樣。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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