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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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裝箱汽車運輸的規範管理,明確承運人與託運人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和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及與其相關的場站裝卸、儲存等業務。集裝箱聯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中的汽車運輸,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集裝箱汽車運單,應由承運人與託運人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

第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裝箱汽車運輸,是指採用汽車承運裝貨集裝箱或空箱的過程。主要運輸形式有:港口碼頭、鐵路車站集裝箱的集疏運輸或門到門運輸和公路直達集裝箱運輸。

(二)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裝卸及代辦相關業務並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三)託運人,是指委託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並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運輸合同中指定提取貨物的人。

(五)場站作業人,是指集裝箱中轉站、貨運站從事集裝箱、集裝箱貨物裝卸、堆存、倉儲業務的人。場站作業人可以是承運人。

(六)裝拆箱作業人,是指受託運人、收貨人或承運人、場站作業人委託進行集裝箱貨物裝箱、拆箱業務的人。裝拆箱作業人可以是承運人、託運人或場站作業人。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一節 集裝箱與集裝箱貨物

第五條 集裝箱是有一定技術標準要求的運輸裝置,應符合集裝箱定義。集裝箱分為國際標準、國內標準和非標準集裝箱。

第六條 承運的集裝箱可以是託運人託運的集裝箱,也可以是承運人的自備集裝箱。

第七條 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而進行汽車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第二節 運輸類別

第八條 按照集裝箱所裝載貨物的性質,集裝箱汽車運輸分為普通箱、特種箱汽車運輸;特種箱包括危險貨物箱、冷藏保溫箱、罐式箱等。

第九條 根據集裝箱箱型情況和貿易運輸合同,集裝箱汽車運輸分為國際箱、國內箱汽車運輸。

第三節 運輸車輛

第十條 承運人提供的集裝箱運輸車輛,應是技術狀況良好,帶有轉鎖裝置,與所載集裝箱要求相適應,能滿足所運載集裝箱總質量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裝箱運輸車輛通常採用單車型式或牽引車加半掛車的列車組合型式,半掛車分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裝自卸式等。

第四節 集裝箱公路中轉站、貨運站

第十二條 集裝箱公路中轉站、貨運站的設定和配備,應符合GB/T―12419《集裝箱公路中轉站站級劃分和裝置配備》的要求。

第十三條 場站作業人應配備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和裝拆箱作業機械,裝卸機械應有集裝箱專用吊具,裝卸機械的額定起重量要滿足集裝箱總質量的要求。裝拆箱作業機械要能適應進箱作業。

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其種類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亦可以是集裝箱汽車運單(以下簡稱運單,見表一)。

第十五條 月度或批量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應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一)集裝箱貨物名稱、數量、性質;

(二)集裝箱數量、箱型、規格;

(三)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名稱、地址、電話、郵編;

(四)起運地、到達地;

(五)運輸時間、交接方式;

(六)運費和費用結算方式,

(七)特約事項和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運單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集裝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或體積;

(二)集裝箱數量、箱型、規格及箱號;

(三)裝運集裝箱船名、航次,場站貨位,進港、站日期或卸船、車日期;

(四)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名稱、地址、電話、郵編;

(五)接箱、貨地點(起運地)、卸箱、貨地點(到達地);

(六)運輸日期;

(七)箱、貨交接方式及提、還空箱地點;

(八)運費和費用結算方式;

(九)貨物價值,是否保價、保險

(十)運輸要求和特約事項。

第十七條 合同當事人雙方就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協商一致並簽章後,合同成立。

第二節 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託運

第十八條 託運人託運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應按以下要求填寫運單。

(一)一張運單託運的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必須是同一託運人、收貨人、起運地;

(二)託運拼箱貨物要寫明具體品名、件數、重量;託運整箱貨物除要寫具體品名、件數、重量外,還要寫集裝箱箱型、箱號和封志號,並註明空箱提取和交還地點;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貨物、危險貨物不能與普通貨物以及性質相互牴觸的貨物用一張運單託運;

(四)託運的整箱貨物,應註明船名、航次、場站貨位、箱位,並提交貨物裝箱單(見表二);

(五)託運人要求自理裝拆集裝箱或自理裝卸集裝箱時,經承運人確認後,在運單內註明;

(六)託運需經海關查驗或商品檢驗、衛生防疫、動植物檢驗的集裝箱時,應連同檢驗地點在運單中註明;

(七)應使用鋼筆或元珠筆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

(八)已填妥的運單,如有更改,必須在更改處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 託運集裝箱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集裝箱箱型、箱號、封志號等,應與運單記載的內容相符。

第二十條 託運的普通集裝箱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貨物、易腐貨物、流質貨物、貴重物品、貨幣、有價證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需辦理準運證明檔案和檢驗證明檔案的貨物,託運人託運時應將有關檔案提交承運人檢查核對,如需隨貨同行或委託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時,應在運單中註明檔名稱及份數。

第二十二條 託運需要具備運輸包裝的貨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對沒有統一標準和要求的,應在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質量的原則下進行包裝。

第二十三條 託運人不自理集裝箱裝卸作業,要辦理在港站或其他場所的集裝箱裝卸作業申請,並在運單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託運特種集裝箱貨物,託運人應按以下要求,在運單中註明運輸條件和特約事項:

(一)託運冷藏保溫集裝箱,託運人應提供冷藏保溫集裝箱貨物的裝箱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

(二)託運鮮活貨物集裝箱,應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說明書,貨物允許的最長運輸期限應大於汽車運輸能夠達到的期限;

(三)託運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部頒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辦理。

第三節 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 承運人對託運人提交的運單應逐項稽核,需要安排特殊運輸的,應徵得託運人同意,並在運單上記載。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受理憑證運輸或需有關檢驗證明檔案的貨物後,要在證明檔案的背面註明已託運貨物的數量、運輸日期,並加蓋承運章。準運證明和檢驗證明要隨貨同行,以備查驗。貨物到達後,一併交收貨人或退還託運人。

第二十七條 承運人受理運輸業務時,對託運人不自理集裝箱裝卸作業的,須要求託運人提交裝卸機械作業申請書或受託運人委託代辦理集裝箱裝卸機械的作業申請。

第二十八條 集裝箱運輸中,在與承運人非隸屬關係的集裝箱中轉站進行裝卸作業,承運人應與場站作業人簽訂作業合同。

第二十九條 承運人運輸整箱貨物前,應核對箱號,檢查箱體和封志,發現箱體損壞或鉛封脫落,需經交接人及封志監管單位籤認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運。

第三十條 承運人運輸拼箱貨物前,應核對貨物名稱、數量、重量、體積是否與運單填寫內容相符;檢查貨物包裝是否良好,發現不符合規定或可能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承運;包裝輕度破損,託運人堅持裝箱起運的,需經承運人同意,做好記錄,簽字蓋章後,方可承運,其後果由託運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運人要根據受理的'集裝箱貨物、集裝箱箱型和集裝箱總質量的情況,合理安排運輸車輛,車輛裝載不得超過有關限定載質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集裝箱拼箱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承運人應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整箱貨物起運前承運人要通知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四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月度和批量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和解除:

(一)由於不可抗力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

(二)由於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確實無法履行運輸合同;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運輸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應在集裝箱貨物起運前,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對方提出運輸合同變更書(見表三)或採用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等)。運輸合同只能變更一次。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由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方負擔,或由承運人與託運人按規定或商定的方式結算,多退少補。

第三十五條 運單允許按下列規定變更或解除:

(一)集裝箱貨物起運前,承運人或託運人徵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承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費;託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應負擔因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二)集裝箱貨物起運後,不能解除運輸合同;但經託運人徵得承運人同意,可以變更貨物到達地和收貨人,變更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由要求變更運輸合同方負擔。

(三)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由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一方向對方提出運輸合同變更書或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章 運輸責任的劃分

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的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責任期,從收到整箱貨物起,到運達目的地,整箱貨物交付收貨人止;集裝箱拼箱貨物運輸責任期,從收到拼箱貨物起,至運達目的地,拼箱貨物交付收貨人止。

第三十七條 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拼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內,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

(三)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四)託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

(五)其他非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 用承運人的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由於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應負違約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定的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

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未遵守承託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託運人的經濟損失,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託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及其他損失,託運人應負違約或延滯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託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車輛、機具、裝置的損壞、汙染或人身傷亡,由託運人負責賠償:

(一)在整箱、拼箱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其他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行為;

(二)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三)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

(四)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第四十四條 託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託運人負責賠償。

第四十五條 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在場站存放期間發生短少、變質、汙染、丟失(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場站裝卸作業中,由於場站作業人的作業不當,造成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的損壞,場站作業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裝拆箱作業人裝箱、拆箱操作不當,造成貨物損壞、變質、汙染或集裝箱箱體損壞,裝拆箱作業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裝拆箱、裝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條 集裝箱裝箱和拆箱作業應由託運人、收貨人或承運人、場站作業人委託裝拆箱作業人負責。

第四十八條 裝拆箱作業人在裝箱前,應按規定認真檢查箱體,發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拒絕裝箱,並立即通知集裝箱所有人或承運人。

第四十九條 集裝箱的目測檢查:

(一)外部檢查,集裝箱外表有無損傷、變形、破口等異樣。

(二)內部檢查,集裝箱內側六面是否有漏水、漏光、水跡、油跡、殘留物、鏽蝕。

(三)箱門檢查,箱門、搭扣件、密封條有無變形、缺損,箱門能否開啟180度。

第五十條 裝拆箱作業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裝箱積載的要求裝載貨物,並採用合適的方法對箱內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防止貨物在箱內移動或翻傾,其所需材料費用由委託裝拆箱作業的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裝箱過程中,發現貨物包裝破損,裝拆箱作業人應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有關方後,再決定是否裝箱。

第五十二條 貨物裝箱後,裝拆箱作業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定施加封志,並按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誌。

第五十三條 集裝箱裝卸作業應做到輕裝輕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

第五十四條 集裝箱整箱貨物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重箱憑封志和箱體狀況交接;空箱憑箱體狀況交接,交接後,交接雙方應做記錄並簽字確認。

第五十五條 集裝箱拼箱貨物在承運前,承運人要認真核對貨物品名、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運達後,經場站作業人、收貨人查驗簽收。

第五十六條 在集裝箱貨物交接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或箱體損壞等情況,交接雙方要編制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見表四),並簽字確認。

第五十七條 交接責任的劃分為,交接前由交方承擔,交接後由接方承擔,但如果在交接後180天內,接方能提出證據證明交接後的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的滅失、損壞是由交方原因造成的,交方應按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運輸費用和統計

第五十八條 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按照《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辦理。

第五十九條 集裝箱汽車運價以箱為單位,按不同規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計費。根據計價方式的不同分為計程運價、計時運價和包箱運價,計價單位為:元/箱公里、元/噸位小時、元/箱。

第六十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的裝卸費收按不同箱型的重箱、空箱的箱次計費,計價單位為:元/箱。

第六十一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統計按箱型分類,國際集裝箱的統計單位為標準箱(TEU),國內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的統計單位為自然箱。

第七章 貨運事故處理

第六十二條 集裝箱貨運事故是指承運責任期內或場站存放期內發生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誤期。集裝箱貨運事故發生後,承、託運雙方及有關方都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力爭減少損失和防止損失繼續擴大,並編制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

第六十三條 託運人、收貨人向承運人、場站作業人要求集裝箱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的180天內提出賠償要求書(見表五),逾期不予受理。提出賠償要求書的同時,應隨附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運單、貨物價格證明等有關檔案。保價運輸還應附宣告價格的證明檔案。要求退還運費的,還應附運雜費收據。

第六十四條 承運人、場站作業人應在收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60天內將處理意見通知託運人、收貨人。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適當延長。託運人、收貨人收到處理意見的次日起1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承運人、場站作業人員即付結案。

第六十五條 集裝箱貨運事故的賠償價格按下列規則計算

(一)執行國家定價的貨物,按照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

(二)執行國家指導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貨物,比前項國家定價貨物中相同規格或類似商品價格標準計算無法比照計價的貨物按每公斤不超過5元計算;

(三)集裝箱的計價按集裝箱的淨值計算,如能修復、修復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四)各項賠償價格均以起運地承運當日的價格為準。

(五)對滅失、短少的貨物,如起運地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

(六)賠償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第六十六條 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按宣告價格賠償;實際損失低於宣告價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八章 運輸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六十七條 承運人、場站作業人與託運人、收貨人在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交通主管部門或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式樣及填寫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託運人按普通貨物、零擔貨物或特種貨物託運,而承運人採用集裝箱運輸時,適用於《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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