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誰負責的疑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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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該誰負責?

出了交通事故誰負責的疑問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出了交通事故該誰負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條件:

1、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4、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5、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人員提出: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需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於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確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辦代理人。 根據法律劃定獲得代辦代理權的人。

1) 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辦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辦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確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還是當事人, 法定代辦代理人是以代辦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支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 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支屬享有, 其近支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續,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辦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辦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辦代理是委託代辦代理。委託代辦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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