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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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

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會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就以調解書的方式結案。那麼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是不是當事人簽了字就必須履行?以下是365小編帶來的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

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具有強制力嗎,這是交通事故認定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調解權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0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權是以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共同書面申請為存在條件的。

第二,當事人是否參與、接受辦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當事人不會因為不參與、不接受調解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可通過協商解決嗎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嗎?這是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私了”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條之規定如下: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於交通事故調解書,我們可以當做是一種合同,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要是在簽字後不履行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說,交通事故調解是沒有強制力的,不會必須要求雙方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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