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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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據機動車輛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出租、出借)給他人佔有時,車輛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為機動車輛執行支配者與 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 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 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於信任關係,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於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租、借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判定

借車出事故應注意的幾種情況:

1、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應當怎樣處理?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於自冒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如 劉某把私家車借給無駕駛證者開,出了車禍。結果劉某不得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理此案的?口法院法官介紹,去年11月6日,胡某(無駕駛證)借劉某的長安小客車開,後因車失控衝向路邊,將行人李某撞傷。事故認定結果認為,胡某負全部責任。李某醫療費花掉近2萬元,但胡某僅賠償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訴胡某、劉某。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劉某系車輛所有人,未對車輛行使管理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借車人有駕駛證,借車時有明確約定事故自負的`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例 今年4月4日清明節這天,恰逢週末,車主郝林、王會蓉夫妻將車借給好友王智駕駛,三人一同回雙流王會蓉的老家。晚上8時30分,王智駕車行至高新區創業路1號時,將退休女教師鄧素珍撞傷,鄧被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智和鄧素珍負同等責任。 10月中旬,經法院審理,認定王智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過錯,因此判令其賠償受害者家屬10.2萬餘元。對於車主郝林夫婦,法院認為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借車過程中存在過錯或獲得利益,因此郝林夫婦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租賃或借貸後而駕駛車輛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情形

3、將機動車輛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並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以無償方式將機動車長期出借給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時出借人確實已經喪失了機動車之執行支配並且不能獲得執行利益的借車人負賠償責任。

4、附駕駛者(司機)之租賃關係或使用借貸關係的場合,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5 、如果出借人基於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按照執行利益分配基準,出借人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

6、機動車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其朋友無償搬運物品的,經濟利益歸朋友所有的事故主體。這種情形下誰是責任主體,理論界也有爭議。通說認為,以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作為評判標準,便會產生兩種責任主體,即車輛所有人和接受服務的執行利益承受者(車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需值得研究。我個人認為,為減輕社會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和司法公正原則,將兩個責任主體並列為賠償主體是可行的。

7、對於與機動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擅自駕車的事故主體。 如甲將車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認為與甲、乙關係都很好,未經二人許可,將出租車擅自開出, 途中發生事故。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應當依人對物的佔有、使用和支配關係,按照物件所有人應當承擔的善良管理義務標準,判例甲、乙共同承擔責任。這樣處理還是基於執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

實踐中基於租賃關係和借用關係的情況比較複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繫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以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執行受益權等方面諸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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