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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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1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複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

具體操作: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

(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實務中,對於申請傷殘等級、後續治療費兩項鑑定,因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全國各地法院在受理傷殘鑑定申請的情況各異。現僅以河南省會鄭州的法院為例,管城區法院和二七區法院等多數法院均可同時受理上述兩項申請,但金水區法院和上街區法院在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兩項中只同意申請一項。筆者甚至遇到一庭長特別明確告知“只要申請傷殘鑑定,原告以後所有治療費用都與被告無關了”。但作為律師,我在實際鑑定時曾特意向鑑定機構人員詢問,得到的答案均是二者可同時申請鑑定。

實踐中之所以出現此反差現象,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目前法律就傷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判斷受害人醫療終結尚無規定,大家對“治療終結”和“後續治療費”的認識差異所引發傷殘評定時機的爭議是其主要原因。

傷殘評定時機是指受害者委託或申請鑑定的時間。20xx年12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釋出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20xx》第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而對於“治療終結”,其第條規定為“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因此,治療終結並不等於完全康復,而是“臨床效果穩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內不再惡化,即應認為相對穩定。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多樣性,致使並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內治癒,司法解釋規定後續治療費的本意,並非是簡單認定只要評殘就視為治療終結,後續治療費不予支援。當然如果對是否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通過鑑定予以確定。

其實,進行傷殘鑑定主要是確定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它是對受害人傷殘後減少收入的損失的賠償。

關於後續治療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作為人身損害賠償專案的“總則”的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構成殘疾所需繼續治療而支出的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並且,其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這表明,構成殘疾後所需的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而非定殘後就不存在後續治療費。

所謂“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xx)》,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版)。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受害人即使已經出院,但並非出院就等於“完全治癒”,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後進行二次手術的。同時,又因其僅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受害者會處於索賠的兩難境地。若法院拒絕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同時鑑定,並且實行“申請傷殘鑑定就不再賠償以後的任何醫療費用”,則受害者會有兩種選擇。

一是受害者只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被迫放棄後續治療費鑑定,那麼其結果是對於確需進行二次手術或長期治療的所必須的醫療費用將無法獲得賠償,實際上剝奪了受害人及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則於法不公,於理不通。

二是受害者先申請後續治療費,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緊接著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其與同時申請鑑定無非是一先一後進行鑑定與同時進行鑑定的區別,豈不造成當事人是訴累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本案中,王某因缺乏鉅額醫治費用而被迫選擇訴訟,亟需等拿到賠償款後立即進行顱骨修補手術,以免加重病情。如等其完全治療終結後再申請傷殘鑑定,對根本無錢治療的他無疑雪上加霜,甚至引發更大的人身損害。何況,本案的原、被告對申請鑑定均無異議,作為中立裁判的法院,不應剝奪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因此,法院應允許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的鑑定可以同時申請鑑定為宜。

【律師建議】

有些案件的被告還提出,住院病歷上記載患者系“治癒”出院,不應再有後續醫療費。但實際上不少醫生在出院證醫囑上又註明“注意休息、加強藥物治療、定期複查、不適隨診”,因此,支付部分後續治療費是合理的。

在賠償義務人支付了殘疾賠償金及後續治療費後,當受害人身體得到康復時,是否應當退回相應的殘疾賠償金呢?這也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戚謙律師認為,對於有些傷殘是否有繼續治療的必要可進行必要評估或者鑑定,再作相應處理。

若傷殘經過後續治療後能得到明顯好轉,則進行後續治療應無異議;但若傷殘沒有治療的必要,或雖經努力治療仍無法起到比較明顯的效果,其後續治療的合理性和價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就個案的特殊情況做出靈活的判決,切忌一刀切。當然,若賠償義務人支付了必要的後續治療費用,也可賦予其在以後要求重新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權利以作適當的平衡,以確定其真正的殘疾程度,然後再依據傷殘評定結果調整相應的殘疾賠償金,這樣才更客觀、更公平,否則就可能出現重複賠償等加重賠償義務人負擔的問題。

事實上,解決爭議最為有效的是有權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也唯有如此,才可以從法律上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亦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權益。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2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主要內容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注意事項】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

1、傷殘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專案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專案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2、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傷殘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

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有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北京律師諮詢被申請人: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經理。住址:xxx市xxx路xxx號。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申請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三、請求對申請人的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為了確定賠償標準及後續治療費用,特提出鑑定申請,望法院批准為盼。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3

申請人:xxx

性別:女

民族:漢族,

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住址:xx路xx號xx室

請求事項:

請求xx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後續醫療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交通事故索賠一案已訴於人民法院,現已受理。申請人為治療事故造成的'傷害,花費了大量的費用,至今還經常感到胸悶、頭暈,需要進一步的治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後續醫療費。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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