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患者在醫患關係中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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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有義務誠實說出他為什麼為找醫務人員幫助,儘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訴醫生治療後的情況(包括藥物的副作用),不說謊話,不要隱瞞有關資訊,否則會影響病人疾病的治療。

醫療患者在醫患關係中的義務有哪些

這一方面的義務首先有利於病人自身的恢復健康,也有利於醫務人員履行職責。病人履行了這些義務,醫務人員才能針對病人的病情進行有效的診斷治療。這是病人對醫務人員的義務。因為好的醫務人員真正關心病人的健康,不斷研究和複查疾病和治療過程,為此花費了許多的精力和時間。病人對於醫務人員的犧牲精神應該有所回報。

(2)在疾病的性質明確以後,病人有義務在醫生指導下對自己的治療作出負責任的決定,有義務積極關心他的病對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響。患傳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義務瞭解傳播的途徑和可能,採取行卻防止進一步的傳播。這一義務是在治療中病人積極參與的重要條件。沒有病人的積極參與,醫務人員就會事半功倍。

(3)病人有義務在與醫務人員共同同意的目標上進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醫務人員的意見,必須改變飲食,才能有利於控制病人的高血壓,那麼病人就有義務以適當的方式改變他的飲食。這是有利於病人的義務,也是對醫務人員應盡和義務。因為醫務人員對病毒健康的關心,已經超越了個人的興趣,病人應該用合作來報答。

(4)病人在同意治療後有義務遵循醫囑。不能遵囑應該有理由。但不能遵囑的理由並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煩就不能成為不遵囑的理由。這種不遵囑就是醫務人員的不尊重。醫務人員治療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積極合作。但病人沒有義務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療。

(5)病人有義務避免成為一個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來意義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與“動因”相對,“動因”是對他的行動負有責任的人。病人不是一個負有責任的動因,而是他人行動的物件,這是醫學家長主義的基礎,也是現代病人觀的失誤。在現代社會,病人有義務改變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險的行為(例如吸菸、貪食、不鍛鍊、無保護的性行為等),使他們不再成為病人,尤其是不成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醫務人員以及尊重他們勞動的義務。疾病是病人和醫務人員的共同敵人,醫務人員和病人有著戰勝疾病的共同目標。醫務人員掌握診治疾病、護理病人的專業知識,他們之中的許多人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勞動,不辭辛苦,甚至犧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國,醫務人員的報酬比較低,他們之中許多人安於清貧,仍然獻身於崇高的醫療衛生事業。他們既要診治病人,又要培養學生,從事研究,往往廢寢忘食。我們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屬對醫務人員表示應有的尊重,是完全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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