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資產信託合同3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資產信託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資產信託合同 篇1甲方:×××地方稅務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為方便納稅人稅費的繳納,加快資金清算速度,實現“一戶通”扣繳稅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納稅人授權地稅機關與其開戶銀行鑑訂委託扣繳協議的要求,就甲方通過“一戶通”系統委託扣繳稅費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納稅人的授權委託乙方通過 “一戶通”系統辦理地方稅、費、基金的收取並進行資金清算。
二、雙方承諾共同遵守《“一戶通”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支行對委託繳稅業務的管理。
三、為確保該項業務的正常執行,雙方承諾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
(一)甲方職責:
1、負責與納稅人簽訂扣款協議書,負責分戶扣款協議書資訊的採集、維護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建設、管理本單位的扣繳網路系統,並與乙方聯網,保證本單位扣繳網路系統的正常執行。
3、負責向納稅人發放納稅通知和提供完稅憑證;受理納稅人投訴,負責解釋有關扣繳資料的查詢;對確認應減收或補收的,負責處理退款或補收等相關事宜;對通過“一戶通”系統辦理委託繳稅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4、通過“一戶通”系統辦理的委託扣款款項必須經過付款授權。甲方生成的電子資料必須符合系統規定的要求,並在當期扣繳期限開始前,向乙方提供規定格式的委託扣款資料資訊。
5、因業務發展等原因要求變更業務需求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經甲、乙雙方共同研究後,制定落實應用開發和除錯計劃。
(二)乙方職責:
1、負責“一戶通”系統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定。技術規範和標準調整時,應提前通知甲方。
2、協助甲方進行使用者端程式(包括通訊程式或介面程式)的開發。
3、負責與浙江省金融機構間有關委託繳稅業務及技術的協調。
4、負責“一戶通”系統收費資料資訊的接收、轉發。
5、負責制定並落實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維持系統的安全執行,資金清算的順利進行。
6、負責協調扣繳稅款的資金劃轉事宜。
四、費用標準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執行“一戶通”系統後,按核定支付標準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長期有效。但因繳款業務等外部環境變化,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在雙方對有關條款的修改未達成一致前,仍按原條款執行。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資產信託合同 篇2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資產信託合同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合同範本《資產信託合同範本》。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資產信託合同 篇3委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受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檔案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