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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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保險你知多少?

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知識

參保繳費基本知識

一、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保手續並按時足額繳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及時參加社會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同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參加杜會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應承擔哪些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參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欲。

三、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和基數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0%比例繳費,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比例繳費。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小於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的,以統計年報數為單位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期(一般以年計算)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全體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專案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其60%,繳費比例為20%。

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該怎麼辦?

職工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依法進行處理。

五、參保單位沒有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如實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職工該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繳費基數與職工個人權益密切相關,職工個人應當保留工資收入的原始憑據,定期查詢,核對自己的繳費情況,若發現單位少報漏報繳費基數,職工應及時向所在單位提出修改意見,通過單位社保經辦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修改,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不同意修改或者沒有按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修改的,職工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職工必須在侵權終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了舉報、投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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