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合同彙總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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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外商投資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外商投資合同彙總7篇

外商投資合同 篇1

甲方(用工單位)名稱:

性質: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現住址:

乙方屬性:(在□打上√號)

原固定工□

合同制工□

臨時工□

身份證號碼:

×勞合 號單位勞同書 號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關規定考核後,同意招、聘、僱 為本公司員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 ,同意簽訂本合同,並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工作任務及工種: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工作任務,為 工種,因生產情況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工種,如乙方認為難於適應調整的崗位、工種、可申請離職。

二、合同期和試用(熟練)期:

合同期從一九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試用(熟練)期滿,甲方應及時對乙方進行考核,合格者定級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辭退(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過期不考核,視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三、勞動時間、報酬、保險、福利和政治待遇:

1.勞動時間:每週實行 日工作制,每日為 小時制,每月預計加班 小時,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

2.勞動報酬:

(1)按規定甲方結匯後的職工工資部分,由甲 方依照政府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實行,根據乙方的崗位、責任、技術水平、工作(業務)性質,暫定為每日工資 元×25.5=月工資 元。晉級加薪每年的月工資增 元至 元不等。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可在本合同雙方約訂欄中約定,甲方因故停工連續 天以上,或月累計 天以上,每天發給乙方 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甲方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生意安拖欠工資的 %賠償乙方損失。

(2)獎金:應按單位的經濟效益和乙方的勞動貢獻定,一般每月 元至 元;年終獎金每年視效益另定。

(3)加班工資:法定節日為 %。公休假日和平時為 %。從事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工作的,每班發給 元作為夜餐津貼。

3.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①甲方必須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保險金(臨時工的社會保險每月自付 元,先由甲方支付,後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臨時工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在未實行工傷保險前及甲方沒有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時,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傷、殘、亡的,按現行規定、辦法執行);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滿但在治療期內的,甲方應根據其工齡或累計投保工齡發給一定比例的工資:根據其工齡或累計投保工齡發給一定比例的工資: 年以下的 %, 年至 年為 %, 年至 年為 %; 年的以上為 %,其醫藥費報銷 %,或每月發給乙方 元包乾使用。需住院治療的應經公司批准,其住院的醫藥費應實報實銷。③乙方為已婚女工的,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工資及生活補貼和全勤獎。④在合同期內,乙方服務每滿一年,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每年為其安排探親假一次,共 天,夫妻生活在一地,與父母異地的,每滿四年為其安排探親假一次,共 天。臨時工在甲方工作滿一年以上再續簽合同的可安排探親假,其探親假為 天;滿一年以上的,每年探親假為 天,在批准探親期間,均發給月工資及各種補貼(不影響年終獎);路費按規定報銷或實行包乾制。⑤法定節日及遇乙方婚、喪假期,甲方必須將乙方按規定所休假天數視為有薪假期;如超過幾天數經批准可作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參加員工大會和經選 舉的員工代表大會,參加政治活動、技術文化學習、評選先進、晉級提拔及申請參加工會、黨、團組織。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情況下,甲方應允許乙方參加上述組織的活動。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生產廠地和生產工具,乙方個人專用工具應妥善保管,丟失應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2.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崗位工作需要發給勞動保護用品:丟失不補;保健食品(費):

3.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

4.膳食: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 元。

五、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須遵守如下紀律;

1.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3.愛護單位財產,不得無故損壞,不得貪腐、盜竊單位財物;

4.上班工作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看無關書報;

5.保質保量(合理的)完成當班、當月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6.聽從指揮,服從調配,不得打、罵、吵鬧,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

7.有事要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合同的解除及其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雙方一致同意的;②符合本合同本條下述第3項和第5項規定的;③乙方試用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本人不願意供職的;④乙方患病(不含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治療不能復工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⑤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重整(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⑥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主管部門確認無法調劑的富餘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①甲方宣告破產;②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①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②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③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影響甲方聲譽的;④有貪腐、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⑤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4.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①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3項所列情形的;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未能治癒恢復健康的;③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④女工在孕期、產假或哺乳期內的;⑤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探親在規定假期內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①調整工種後所從事專業不對口,不能發揮技術特長的;②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③甲方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④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分割工人合法權益的;⑤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的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⑥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⑦經有關部門批准,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否續訂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並按有關程式解除或續訂合同手續。

7.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其責任和造成的後果,追究對方直接經濟責任;如賠償培訓費或補償給對方 個月工資。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發給補償金: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②依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項和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拖欠工資的還應補發所欠工資及利息)。補助費標準按乙方在甲方服務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的,計發解除勞動合同當年本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齡計發;不滿半年的,計發半個月的平均工資。

9.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第④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發給乙方 個月平均實發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七、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九、本合同從簽訂日起,經勞動部門鑑證後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表人簽字: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鑑證人員簽名:

外商投資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勞動法規和政策,聘用______(乙方)為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係,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生效後前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有效期採取下列___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七條變更、解除或終止)。

2.合同期限 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誌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鑑證時還需交鑑證機構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崗位與職責任務

乙方的工作部門及崗位(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本職位的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生產(工作)任務。甲方可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或依照合同縮寫可調整乙方工作,同時甲方可依乙方的工作表現按規定給予獎懲。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需要可安排乙主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每個工作日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___小時。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政府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及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職工工資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___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____元。以後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計件單位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2.甲方每月如期以貨幣發放工資。

3.甲方要求乙(工人崗位)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政府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不低於乙方停工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0%的標準,發給乙方停工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患職業病及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甲方按本市社會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要給工傷生活費和報銷醫療費。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因病和非因工傷醫療期,女工孕期、產假期及哺乳期等保險福利待遇,以及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等各種保險福利待遇。

3.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傷或患職業病以及非因工傷亡,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發給乙方親屬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或優撫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或優撫金或救濟費等。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須按照本市政府的規定,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交繳社會保險基金情況。

六、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 ______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切實保護乙方的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3.甲方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規程的`教育培訓。

4.甲方執行政府有關女職工及未成年工(16週歲至未滿18週歲)的勞動保護規定。

5.乙方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違章作業。乙方有權拒絕違章的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員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續訂、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2.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或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時間,需要裁減人員,但必須徵求職工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勞動紀律,按規定應予辭退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未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各點規定;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菌醫療終結期內,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鑑定前以及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3)乙方患病或非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以及醫療期雖滿但以內的為三個月;六年至十年的為六個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為九個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為一年,二十年以上可視傷病情況延長半年至一年;

(4)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

(5)乙方經批准郭受法定休假期間。

6.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經政府勞動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數額和如期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的;

(5)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學校全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1.除試用期內或符合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3)、(4)以及第6款(1)、(2)、(3)、(6)規定可構成立即解除合同外,其他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都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提前通知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實得工資的日平均數計算補償。

2.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違者應按_____及本合同規定向對方賠償。

乙方賠償損失的金額超過上年本人全部工資收入部分可以減免。但屬教育培訓費或住房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

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修改。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國家有新析政策、法令規定時,本合同有樣條文作自動修正。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鑑證機關:(蓋章)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續訂合同記錄

續訂合同期

續訂合同起訖日

蓋章

鑑證機關

(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

內容補充欄

外商投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或:乙方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專案,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______項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外商投資合同 篇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XX和XXXXX省(自治區、____市)XXX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XXX;XX編碼: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職務:XXX。

XXX(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XXX;XX編碼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職務:XXX。

根據中華XX和XX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XXX,面積為XXX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XXX(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XXX元人民幣,總額為XXX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XX和XX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XXX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________年後根據國家(或XXX省(自治區、____市)XXX(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XX行帳號內。XX行名稱:XXXXX行XXX分行,帳戶號XXX。

甲方XX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XXX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XXX專案,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XXX,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XX和XX____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XXX%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XX和XX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XXX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XXX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XX和XXXXX省(自治區、____市)XXX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蓋章):XXX

乙方(蓋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法定代表人XXX(簽字)

外商投資合同 篇5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 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或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____專案,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 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____份。

外商投資合同 篇6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專案,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外商投資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訊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專案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

讓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專案)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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