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風險監控局工作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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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地方稅務局風險監控局工作報告範文

第一條本規範所稱稅收風險是指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能按照稅法的要求,及時、準確履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其他納稅義務,而導致稅款流失的可能性。

第二條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運用風險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應用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手段,識別和評估稅收風險,針對不同的稅收風險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依法通過服務和管理措施防範和化解稅收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水平的過程。稅收風險管理以省局稅收風險管理平臺為依託,主要包括風險管理戰略規劃及計劃制定、風險識別、等級排序及推送、風險應對及反饋、風險應對複審、績效評價六個步驟。

第三條縣局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稅收風險管理的統籌指導、協調處理重大風險管理事項、指導和督促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稅收風險管理實行“統一分析、分類應對”的集約化執行機制,統一風險規劃、統一風險識別、統一等級排序及推送、統一監督評價,實施遞進式、差異化風險應對。

二、工作職責

第五條風險監控局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大集中系統基礎資料審計及資料標準制定,涉稅資料加工、產出;負責稅收風險管理戰略規劃、風險計劃的擬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稅收風險管理制度的擬定和管理流程的優化;負責全縣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風險管理需求的統籌實施;負責組織和參與建立、驗證、維護風險識別模型和風險指標;負責組織開展稅收風險狀況分析;牽頭負責風險特徵的管理;牽頭負責第三方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按戶歸集風險點,根據排序規則確定風險等級,並推送給相應的風險應對機構;牽頭對全縣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績效評價;負責總局定點聯絡企業風險管理;牽頭負責重點稅源監控工作,組織重點稅源調查,編寫重點稅源風險分析報告;負責大企業管理工作;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風險監控局設立局長室、綜合股、風險識別股和風險推送股。

第七條風險監控局的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一)局長室:

1、負責風險監控局各項工作職責的落實;2、負責風險監控局行政管理等工作;3、負責風險監控局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4、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股:

1、負責擬定稅收風險管理戰略規劃;2、負責擬定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3、負責擬定風險計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跟蹤管理和統籌協調;4、負責扎口管理機關各業務科室(含稽查部門)、風險應對機構提出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事項;5、負責大企業管理工作;6、負責擬定稅收風險識別模型的建設計劃和組織落實;7、負責組織稅收風險狀況分析;8、負責與納稅服務、稅源管理、稽查部門及業務科室業務工作的聯絡與銜接;9、負責部門、個人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10、負責部門各類總結、報表、材料的組織工作;11、負責總局定點聯絡企業風險管理工作;12、牽頭負責重點稅源監控,組織重點稅源調查,編寫重點稅源風險分析報告;13、負責各類涉稅資料整理、歸類、歸檔;14、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風險識別股:

1、牽頭負責建立風險特徵庫;2、負責與稅收風險管理直接相關的資料整備工作;3、牽頭負責第三方資料的管理工作;4、負責組織稅收風險指標的業務需求評審;5、負責統籌風險指標的技術轉換,牽頭制訂風險指標分值演算法,並組織風險指標驗證;6、牽頭負責風險指標的持續改進;7、負責風險點加工和上傳;8、負責大集中系統資料審計;9、負責涉稅資料加工、產出;10、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風險推送股

1、負責風險排序和確定風險等級;2、負責擬定風險推送方案,並向納稅服務局、稅源基礎管理分局、中等風險應對分局、稽查局推送應對任務;3、負責組織編制風險應對指引;4、負責風險應對實施過程的監控;5、負責接收風險應對反饋報告;6、牽頭負責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編寫評價報告;7、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崗位設定

第八條風險監控局的崗位設定如下:

(一)局長室崗位設定

1、局長崗:負責風險監控局全面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2、副局長崗:協助局長負責風險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分工負責的具體工作。

(二)綜合股崗位設定

1、綜合管理崗:負責擬定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部門、個人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負責分局各類總結、報表、材料的組織工作;負責各類涉稅資料整理、歸類、歸檔、負責後勤管理工作和安全等工作。2、計劃管理崗:負責擬定稅收風險管理戰略規劃;負責擬定風險計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跟蹤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扎口管理機關各業務科室(含稽查部門)、風險應對機構提出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事項和縣局舉報中心轉交的舉報、移送、交辦案件;負責擬定稅收風險識別模型的建設計劃和組織落實;負責組織稅收風險狀況分析;負責與納稅服務、基礎管理、風險應對、稽查部門及業務科室業務工作的聯絡與銜接。3、大企業風險管理崗:負責與市局聯絡並按總局和省市局要求開展定點聯絡企業風險管理工作;4、重點稅源監控崗:牽頭組織重點稅源調查、開展重點稅源風險分析,編寫風險分析報告。

(三)風險識別股崗位設定

1、風險特徵管理崗:牽頭負責建立風險特徵庫;負責組織落實風險特徵報送獎勵制度。2、模型(指標)業務崗:負責風險識別模型和風險指標的業務需求分析;負責與風險識別模型和風險指標建設單位的業務聯絡和協調;負責組織業務需求評審。3、模型(指標)技術崗:負責風險識別模型及風險指標配置、加工、驗證、後續管理過程中的技術轉換、實現等工作;參與業務需求評審。4、模型(指標)管理崗:負責風險識別模型及風險指標的'釋出、維護、停用、廢止等後續管理工作。5、資料整備崗:負責指標元的配置、管理和加工方案的制定,按照指標執行需要提出資料補充採集需求;負責涉稅資料加工、產出。6、資料審計崗:負責大集中系統資料審計。7、風險識別崗:負責完成月度風險計劃、舉報案件、交辦事項中的風險點加工、驗證、上傳、風險分值設定等工作。8、第三方資料管理崗:牽頭負責第三方資料的管理工作。

(四)風險推送股崗位設定

1、風險推送崗:負責風險排序和確定風險等級;負責擬定風險推送方案;負責根據風險推送方案向納稅服務局、稅源基礎管理分局、中等風險應對分局、稽查局推送應對任務;負責組織編制風險應對指引。2、監督評價崗:負責風險應對實施過程的監控;負責接收風險應對反饋結果;牽頭負責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負責編寫稅收風險管理評價報告。

四、風險監控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就條風險監控局負責資料審計、確保大集中系統基礎資料質量,根據業務科室需求加工、提供涉稅資料。

第十條風險監控局根據市局年度稅收風險管理工作計劃和縣局年度稅收風險分析報告,統籌整合縣局業務管理部門提出的稅收風險管理事項,結合縣局稽查局的專項檢查計劃和其他稅源管理工作要求,每年3月底前,擬定年度稅收風險管理工作計劃草案,報縣局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縣局各分局針對本轄區稅源管理特點,結合收入目標完成情況和應對資源使用狀況,在縣局年度風險計劃內容之外,按季提出本部門稅收風險管理需求,填寫《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事項表》,報縣局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提交風險監控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縣局業務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發起臨時性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事項,編制《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事項表》,並報縣局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交由風險監控局調整月度風險計劃。

第十三條風險監控局負責將第三方資料進行有效匹配和深度加工,形成可用於風險識別的各類風險主題資料,並與省級大集中系統進行有效對接。

第十四條風險監控局負責大企業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風險監控局根據年度風險計劃和其他工作要求,於每年4月底前制定全縣風險識別模型建設計劃,明確各模型建設的責任單位、建設目標與要求、業務指導部門、技術聯絡人等。

第十六條風險監控局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稅收風險指標的需求評審工作,從業務、技術、第三方資料採集等角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對通過需求評審的風險指標,按照市局操作規範要求,及時將風險指標部署到風險管理平臺之中。

第十七條風險監控局按照普遍識別的原則,對當期可用於進行加工的風險指標,必須全部用於風險點加工。未通過驗證或驗證後有效率達不到要求的風險指標,不得用於風險點加工。

第十八條風險監控局根據風險識別模型所選用指標的風險分值以及預先確定的指標權重,選擇加權值、加權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計算方法,按戶計算納稅人的風險積分,結合風險應對機構的應對資源狀況,確定高等風險、中等風險和低等風險。

第十九條風險監控局根據已確定的納稅人風險等級,結合風險應對機構的應對能力狀況,經縣局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將高等風險推送稽查部門,中等風險推送中等風險應對部門,低等風險推稅源基礎管理部門,行為類風險根據部門工作職責確定應對機構,並明確應對期限及反饋要求。

第二十條風險監控局加強對風險應對的監控,督促風險應對機構按照要求完成應對任務。按季編寫稅收風險管理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分析風險發生的原因,評價風險識別模型及風險指標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的效率、效益,提出存在的問題及工作要求、改進稅收徵管、提升資料質量的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風險監控局牽頭建立覆蓋稅收風險管理全過程的績效評價體系,建立稅收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模型,對風險管理所有環節、所有相關部門進行全方位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風險監控局負責聯絡市局,對接總局和省市局要求,開展定點聯絡企業(大企業)風險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風險監控局牽頭組織開展重點稅源監控工作、制定重點稅源實施辦法及工作規範、組織重點稅源調查、負責重點稅源風險分析,編寫風險分析報告。

五、交叉職能的處理原則

第二十四條風險監控局負責第三方資料的管理工作,統一對外與綜合治稅成員聯絡,負責第三方資料採集與整備;縣局各科室為第三方資料利用的責任單位,負責提出資料採集需求、確定資料採集內容和制定資料應用方案。

第二十五條風險監控局負責風險指標、風險識別模型建設的統籌、組織及技術轉換等工作;縣局相關業務科室、縣局稽查局和其他應對機構負責風險指標、風險識別模型的業務建設、風險指標驗證與修正、持續改進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風險監控局、風險發起人、督察內審科共同擬定風險複審名單,報縣局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確定,複審工作由督察內審科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風險監控局負責統籌建立全縣風險特徵庫;縣局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工作職責範圍內稅收風險特徵的徵集、稽核和確認工作。

六、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範由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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