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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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淺議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設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淺議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設計

當前一些單位內部管理鬆弛、控制薄弱,從源頭上給舞弊,腐敗行為予可乘之機。同時造成了單位資產的流失,影響了利潤水平,從而降低了其市場競爭力。為適應加入WTO的客觀要求,在新形勢下加強單位內部控制是現代管理制度建設的首要課題。20xx年國家先後釋出了《會計法》及《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試行)》,從法律的角度對內部控制作出規定。意在規範會計行為,強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提升單位內部經營管理效果,杜絕經濟違法行為於未燃。

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式。其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專案。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併等重要的財務收支專案,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複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儘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儘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稽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稽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稽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稽核人員,應實行先稽核、後審批的程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

(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

(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資料是否真實;

(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彙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鉅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於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範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範圍和一定金額範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範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瞭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後審,有的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單位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如小天鵝集團的“裁決”制度,就是先由業務員申領支出裁決,附上單據並簽字。再由部門會計核對預算並簽字,報部門主管稽核,之後報財務總監審批,最後由董事長簽字。可見該審批程式相對較為繁瑣,比較適合於大型集團單位採用。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和金額範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範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

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式上簡化審批程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專案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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