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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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管理制度
計算機軟體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管理,提高軟體質量,加快工程設計軟體的系列化、標準化和商品化的程序,根據建設部《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係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系統直屬院(局)級單位開發的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管理。地方交通廳所屬水運系統設計院開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或部下達的軟體(國家和部科技攻關專案除外)開發專案的立項審批、審定、登入和推廣工作;各直屬院(局)自行開發的專案,一般由立項單位管理,對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優秀軟體,經批准後也可納入部級管理。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專案中應用的設計軟體,必須經過審定,審定合格後,方可在審定範圍內應用。

第六條 計算機軟體實行有償轉讓。經部審定合格並登入的專案可在水運工程全行業內使用和轉讓;經院(局)審定合格的專案僅限於在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轉讓。

第二章 軟體開發立項

第七條 軟體開發一般是指軟體的研製、編制、改編和移植。研製是指自行建立數學模型,方法有所創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編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數學模型和方法,針對具體問題開發程式;改編是在已有軟體的基礎上,擴大或改進其功能,或對若干軟體進行綜合;移植是把程式從一種機型或語言翻譯到另一種機型或語言,程式功能無實質性改變。

第八條 軟體開發要有計劃地進行,儘量避免重複開發。部一般兩年組織一次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立項,各院(局)級單位組織開發的設計計算機軟體可自行安排立項。

第九條 對於水運工程設計中普遍存在的技術難題,且其開發成果具有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設計計算機軟體開發專案,可申請部立項。並於可立項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請報告和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四份,報部(基建司)。

第十條 部根據行業需要,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立項或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專案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承擔部下達的計算機軟體專案的單位,應按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字簽定合同,並遵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開發任務。

第十二條 軟體開發單位應加強對軟體開發、實施過程與成果的後期管理,確保軟體成果的質量。

第三章 軟體審定

第十三條 部立項下達的計算機軟體開發專案,經過院(局)級審定後,必須報部審定。各單位自行開發的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計算機軟體,經過院(局)級審定後可申請部級審定。

第十四條 部級審定由部組織跨部門或單位的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7名)組成審定委員會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院(局)級審定應組織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5名)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部級審定的設計計算機軟體應提交下列主要文件:

1、技術報告(含功能、編制依據、計算方法、數學模型、框圖等);

2、使用者手冊、使用說明;

3、測試報告;

4、使用者報告;

5、院(局)級審定意見及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軟體審定委員會應在審定會前組織專家對送審軟體的`功能進行必要的測試,並寫出測試報告。審定期間還應對重要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演示並聽取開發單位必要的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軟體評審考核的主要指標是:

1、軟體成果正確、可靠、實用、先進、符合有關工程設計的標準規範,無產權爭議。

2、軟體結構清晰,操作方便,可維護性好。

3、軟體通用性好、經濟 效益高,有推廣應用價值。

4、技術文件齊全。

第十八條 部根據審定委員會的審定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軟體頒發軟體審定合格證書,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內予以公佈,並組織推廣應用。

第四章 軟體的登入

第十九條 經部審定合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實行軟體登入制度,具體登入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 登入在案的軟體擴充功能、更新版本後,也應經過相應的審定,並及時通報原軟體登入部門。

第二十一條 軟體登入部門有義務及時向本行業內各單位通告新登入的軟體以及軟體版本更新等情況。對於已無實用價值並登入在案的軟體,登入部門有權宣佈自然淘汰終止使用。除特殊情況外,登入的軟體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軟體管理主管機構對審定合格並登入在案的軟體每兩年進行一次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優秀軟體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和經濟 效益較好的優秀軟體,可申報參加全國工程設計計算機優秀軟體的評選。經部科技成果鑑定通過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可按有關規定申報部科技進步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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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資產管理實行中心及機房和倉庫雙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資產總帳、總卡,由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負責,各機房建立分帳、分卡,由機房管理員負責,資產管理員做到中心和機房帳帳相對,卡卡相對,機房管理員做到帳、卡、物相對照。

3、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對每臺裝置建立卡片登記制度,每次該裝置維修或變更後,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都要分別在該裝置的卡片上予以登記,並附上維修報告單、裝置報廢單等,以備以後對機房進行資產核查。

4、倉庫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要分別建立倉庫出入帳,每季對照出庫單和入庫單對倉庫進行一次盤點,報盤點報告兩份,報中心主管領導核實並簽字,分別由倉庫保管員和資產管理員留存,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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