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銀行信貸業務部崗位職責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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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崗位職責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定崗位職責可以有效規範操作行為。崗位職責到底怎麼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商銀行信貸業務部崗位職責多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商銀行信貸業務部崗位職責多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信貸管理,規範本行貸款行為,推進貸款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根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貸款操作規程是本行在貸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下同)發放、收回過程中對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貸款收回、不良資產管理、呆賬貸款核銷、信貸檔案管理及信貸工作總結等內容進行規範的工作程式。

第三條本規程是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轄營業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應遵循的操作規範。

第二章貸前調查

第四條各支行、分理處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等級、償債能力、經營效益以及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核實抵押物、質物及保證人情況,預測貸款的風險程度等。

第五條信貸人員接到借款人書面貸款申請報告後,應在3—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的工作,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1.借款人營業執照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場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處所轄範圍內;

2.借款人主體是否合法(工商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及個體戶應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他經濟組織應有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借款人經營的內容是否符合國

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規定的範圍;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資金結算情況如何;

4.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以自然人個人名義在本系統內轄屬機構有無貸款;

5.借款人有無合法有效的貸款卡,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質及管理能力情況;

6.借款企業有無完整的財務制度,能否按時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財務資料資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應比例的自有資金,短期貸款工商企業一般不少於30%,中長期貸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請的貸款用途是否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和各支行、分理處的支援範圍。

9.對抵押物近期的市場變現估價,並按規定抵押率測算抵押限額。

10.有價證券質押,必須是可轉讓的有價證券(限國債、存單),並查明質押物是否屬質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請中長期(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專案貸款,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及情況:

⑴專案可行性報告;

⑵專案前期(開工)準備工作完成情況;⑶專案自籌資金及外來投資到位情況;⑷經有權單位批准的專案投資批文;

⑸專案竣工投產後所需自籌流動資金落實情況;

⑹專案論證結論、環境評估報告、用電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還應調查以下內容:⑴出票人資信狀況和信用等級,出票人如屬合作銀行新客戶的,還須按有關規定對其信用等級進行測評;

⑵出票人的近期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及其變化趨勢;⑶交易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況,籤開承兌匯票的內容是否與合同有關內容相匹配;

⑷銀行承兌匯票用途和銀行承兌匯票記載內容的真實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員是否有不良行為,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專案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員的支援;

2.借款人的家庭資產及負債情況;

3.借款人申請的貸款額度、還款計劃和資金來源是否合理;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擔保人的主體是否合法,擔保意願是否真實,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貸款卡。

第七條信貸人員在完成上述貸前調查工作的基礎上,寫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按授信審批許可權逐級進行授信審批,按放款許可權逐級進行貸款審批。中長期(專案)貸款和上報總行審批的貸款必須有專案論證報告和詳細書面貸款調查報告。貸款調查報告應該是調查人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後所獲情況和資訊的完整總結,調查人必須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書面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1.基本情況。主要闡述貸款客戶的基本情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⑴企業主要股東和實際經營者情況,包括其品行、信譽情況、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

⑵關聯企業基本情況;

⑶企業所從事行業的特點及景氣程度;

⑷目前是否存在訴訟及合同糾紛等足以影響貸款安全的重大事項。

2.企業經營情況。主要結合貸款風險五級分類的有關指標及要求分析評價企業目前的經營情況,瞭解和說明企業貸款後的第一還款來源強弱。

⑴基本財務狀況分析,主要對企業目前的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分析;

⑵銷售情況分析,主要對企業現有產品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⑶對企業總體盈利能力情況及產品盈利能力情況分析,尤其是要測算其真實的淨現金流量;

⑷對企業總體及產品前景進行分析。

3.貸款專案情況:

⑴闡明企業要求新增貸款的實際理由;

⑵貸款投入後對企業的促進作用;

⑶貸款的抵押、保證等擔保情況,評價貸款第二還款來源強弱;

⑷可能存在的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

⑸企業下階段資金需求情況分析,貸款需進入或可退出的情況分析。

4.貸款綜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貸款後對本行帶來的總體效益,如存、貸款情況,中間業務情況以及貸款的安全性。

5.支行意見:明確表達支行是否同意貸款的意見(含貸款條件)及簡要理由。

6.如果要求籤發銀行承兌匯票的,書面調查報告的內容除包含上述內容外還應包括:

⑴客戶的資信及財務狀況;

⑵承兌匯票的用途;

⑶客戶與支行(分理處)在存款、結算、信貸業務的合作情況;

⑷償付匯票的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⑸發生資金墊付的風險因素及其防範措施;

⑹同意辦理承兌的金額、期限、擔保方式等傾向性意見。

(二)自然人

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況,主要闡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員結構、資產情況、對外負債情況、家庭成員的行為情況等;

2.借款人經營情況,要求結合五級分類有關要求闡述借款人目前的經營情況、貸款專案情況、貸款後的第一還款來源情況;

3.擔保情況,主要闡述擔保人及擔保物的基本情況,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貸款的能力;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主要闡述可能會對貸款的安全性產生影響的特殊事項;

5.支行、分理處意見:明確表達支行是否同意貸款的意見(含貸款條件)及簡要理由。

第八條總行信貸管理部對支行、分理處提交的超許可權授信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如果對材料有關情況有疑問的,還應向支行、分理處詢問有關情況或對借款人進行實地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信貸授信中有關部門的基本職責

各支行、分理處應儘量完整全面地對借款人的整個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同時對調查情況進行客觀分析,並對調查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總行信貸管理部根據各支行、分理處的調查情況,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規、符合當前政策要求及貸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見。

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各支行、分理處和總行信貸管理部的調查、稽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見。

第三章貸時審查、審批

第十條貸時審查主要是信貸人員對貸款期限、利率、額度的確定和有關貸款手續合法合規性的審查及借款合同的簽訂和會計人員對借款憑證要素的稽核。

對借款經辦人的合法性審查:⑴在辦理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借款時,必須審查借款經辦人是否是該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書面授權委託的人,並在授權範圍、時效內憑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借款手續;⑵在辦理自然人借款時,借款人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場辦理借款手續。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的確定。貸款額度應按照不同產業、不同型別的借款人的合理資金需求、償還能力及信貸計劃實際,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持、保證重點的原則來確定。

(一)農業生產、種養殖業貸款餘額一般不超過其經營專案一次性生產週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

(二)個體工商戶及農戶其他工、副業貸款餘額一般不超過所需流動流動資金的50%;

(三)農村工商戶、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事業單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餘額一般不超過所需流動資金的70%;

(四)農業、工商企業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額一般不超過專案投資總額的50%;

(五)對企業授信後單筆貸款金額按企業實際需要情況及擔保落實情況合理確定,但最高餘額不得超過授信額度;

(六)其他專項性貸款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的確定。貸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生產週期、還款資金來源,合理地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一)農業生產種養殖業貸款按農產品生產銷售週期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二)農村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戶其他行業短期貸款,按生產、經營週期合理確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三)中長期(專案)貸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長不超過5年;專項性貸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各支行、分理處要嚴格按總行統一制定的差別利率政策執行,特殊情況報總行審批確定。

第十四條貸款審批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進行。審查人員應當對信貸人員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貸款審批按規定許可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一)支行行長授權信貸人員審批許可權內的貸款。經對借款人、擔保人審查後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基礎上,信貸人員在借款申請書、審批書上籤具貸款調查和審批意見,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按規定經審查人員審查通過後發放。

(二)超信貸人員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根據審批許可權,將貸款資料逐級上報,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後發放。

第十五條簽訂借款合同。所有貸款均應由貸款人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一)保證借款合同由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同時到場簽訂(簽約地點不限),並簽字蓋章。保證人為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的,由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經辦人簽字蓋章。

(二)以房地產作抵押時,必須具備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符合抵押條件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後生效,對共有房產作抵押的房產共有人必須全部到場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以企業裝置作抵押的,需經財產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經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率應合理從低確定。

(四)個人儲蓄存單(含外幣儲蓄存單)作質押物時,信貸人員應向簽發存單的金融機構發出查詢證實,並取得中止掛失及止付存款的書面回覆函件後,方可辦理質押手續。如存單所有權為第三人的,其所有權人應到場辦理質押手續,並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質押物由支行保管。

個人儲蓄存單(含外幣儲蓄存單)貸款額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90%,對以國債質押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國債面額的90%,其中記名國債質押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其他權利質押的貸款必須報經總行審批。第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審查

審查人員接到調查人員報送的有關資料後,應對承兌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及風險程度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內容包括:

(一)送交審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承兌申請人資料和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該筆業務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四)承兌申請人的信譽狀況,近兩年是否有不良記錄;

(五)對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審查承兌申請人是否能夠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

(六)發生墊款的可能性及防範措施;

(七)籤開承兌匯票金額是否在統一綜合授信額度內;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經審查擬同意承兌的業務,報有權審批人審批,審批同意後由總行營業部簽發。

第十七條貼現業務的審查。支行受理貼現申請人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首先必須向承兌銀行查詢票據的真實性,並鑑別匯票的真偽;先要審查貼現申請人與匯票付款人、前手背書人之間有無真實的商品交易,匯票背書連續、印章、金額、日期等要素是否齊全、正確;再次對同意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不論金額大小均須附有與匯票相對應的商品交易增值稅發票影印件。

經審查符合貼現條件的,由貼現申請人自行如實填寫貼現申請書,同時支行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欄蓋章後,按審批許可權報批後轉交會計部門稽核,辦理貼現的轉賬手續。銀行承兌匯票由會計部門保管。

第十八條借款合同憑證的填寫、保管。填寫借款憑證都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並在有關規定的憑證上要求借款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所有權人簽名、蓋章。在貸款手續完整的基礎上,信貸人員要及時記載貸款登記簿,並按規定保管好有關借款合同等檔案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應由借款人自己填寫(可委託除支行、分理處工作人員外的其他人填寫),信貸人員填寫調查內容,審批意見欄簽署意見,做到內容完整、真實。

(二)信貸人員或借款人根據借款種類填寫借款合同,根據合同上所載明的事項逐項填列完整。

(三)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手續完整的基礎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請書、審批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人期限管理憑證聯、抵(質)押申請登記表、抵(質)押物清單。動產抵押登記卡、土地及房屋他項權證、抵押物保險單等存放金庫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請書、審批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一、三、四聯交會計部門辦理貸款轉賬手續(經批准同意取現的自然人貸款,在取現時必須填製取款憑證,在取款憑證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簽字並加蓋印章。會計部門在支付現金時要核實借款人身份證件,並摘錄借款人身份證號碼。借款借據及有關借款資料作為取款憑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的審查。會計部門接到信貸部門辦理的貸款憑證後,應對借款申請書、審批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的文字使用、填寫和簽名、蓋章等進行詳細稽核。

(一)稽核各類文字要素是否齊全;

(二)稽核貸款申請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一致;

(三)監督貸款審批、交叉審查手續是否合規齊全。若貸款手續不全,會計人員應及時退還給信貸人員重新補辦有關手續。經會計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貸款出賬手續。借款申請書、審批書、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據的附件。

第二十條每筆貸款的辦結時限

(一)支行接到信貸調查人員的調查意見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報送上級審批;

(二)總行在收到支行上報審批的貸款時,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出現企業轉制、變更、登出等情況時,必須重新落實貸款債務、申報授信、訂立借款合同,並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確認委託經辦人,以保證債權的合法性。

(一)借款企業進行轉制時,支行應對其原欠貸款債務在轉制中重新落實,並按照落實情況重新訂立借款合同。

(二)借款企業出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

⑴借款人名稱變更時,原欠的借款應由貸款人與變更後的借款人重新訂立借款合同;

⑵借款人出現其他情況變更時,原訂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借款企業發放貸款時,原經辦人的代理許可權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確認。

(三)借款人出現登出、吊銷營業執照,重新設立企業時,應對借款企業的財產及時清理,收回貸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轉入新設立企業,應另行簽訂借款合同,重新落實擔保手續。對於登出(吊銷)企業原有抵押貸款未清償的,不得登出其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章貸後檢查

第二十二條貸後檢查。貸款發放後,信貸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監督,日常對借款人實行檢查,小額自然人貸款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其他貸款每季度不少於一次,額度較大的貸款必須在7天內作跟蹤檢查,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按時向借款人、擔保人送發貸款催收通知書,不良貸款每月上門至少催討一次,在法律訴訟時效內必須取得貸款催收通知書的回執。貸後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所藉資金運用情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對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貸款,信貸人員應及時收回,對已移用的貸款要採取措施予以清收。

(二)借款戶依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情況。

(三)借款人的品行、職業、收入和住所等影響還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變化。

(四)專案貸款的工程進度、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到位情況。

(五)生產經營情況和管理情況是否正常,測算貸款風險的變化情況及趨勢,有否出現不利於貸款按期歸還的因素。

(六)貸款的使用效益。從投入到產出等資金運轉情況,借款人經營管理和盈利狀況。

(七)檢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無缺損,有無違反合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為。貸後檢查要有書面記錄,並歸入信貸檔案。

第二十三條信貸管理人員必須對借款客戶的經營動態跟蹤監測,瞭解其資信和需求變化,及時掌握新情況,一旦客戶(或其關聯企業)發生下列重大問題可能會影響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原貸款審批(包括授信)機構,並調整貸款額度(包括授信)直至終止授信。

(一)外部政策發生明顯不利於企業經營的變化;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化;

(三)客戶對外擔保過大,並已對現有貸款的安全構成影響;

(四)客戶的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或合同糾紛;

(六)客戶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出現逾期;(七)其他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總行可根據實際需要,有側重、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各支行、分理處貸款進行檢查,每季不少於一次,參加檢查人數必須在兩人以上。檢查內容包括信貸人員行為、貸款事實情況、貸款有效性、貸款審批許可權履行情況、貸後管理、貸款檔案、貸款擔保狀況、本息扣收及時性、內外部記錄核對、逾期欠息情況、五級分類執行情況、信貸諮詢系統應用情況等。

第五章貸款歸還

第二十五條貸款歸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償付貸款本息。對逾期貸款或擠佔挪用貸款執行加罰息規定。貸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從逾期之日起按規定計收罰息;凡發生貸款擠佔挪用,從佔用之日起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章不良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二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分類標準

本規程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四級分類方法被確定為逾期、呆滯、呆賬的貸款或按貸款五級分類方法被確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入呆賬貸款: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貸款人依法處臵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款項不足以歸還補償抵押、貸款的部分。

(五)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六)對確實無法落實到戶,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對不符合貸款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第二十八條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墊付之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

對符合呆賬貸款條件的,在按呆賬(或損失貸款)認定程式認定後,調整到呆賬貸款或劃入損失類貸款。

第二十九條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約歸還貸款,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產抵償所欠支行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

第三十條抵債資產的取得和處臵按照《抵貸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支行、分理處要對本單位不良貸款進行認真分析,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有償還能力而拒不還貸,協調無望的,應儘早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被債務人轉移財產導致訴訟後無法執行等情況的出現。

第三十二條各支行、分理處對擬起訴的貸款,應按合同為單位備齊所有資料,並就債務人(包括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經營狀況、當前可供執行的財產、債務人在本行的不良貸款金額及筆數,造成不良貸款主客觀原因、是否需要採取保全措施、債務人有無外逃避債、起訴狀副本能否送達、貸款發放過程中有無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等內容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後,統一上交總行風險管理部,由總行風險管理部代理起訴。

第三十三條支行擬提起訴訟的貸款案件,必須備齊下列資料:

(一)保證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影印件、自然人的戶籍證明)、借款合同、申請書、契約、延期還款手續、利息清單(按筆手工計算)、貸款去向材料、支行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抵押貸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影印件、自然人的戶籍證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抵押登記審批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證、他項權證、申請書、契約、延期還款手續、利息清單(按筆手工計算)、貸款去向材料、抵押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支行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三十四條各支行、分理處的貸款債權訴訟案件,原則上應通過總行風險管理部統一代理起訴,個別支行、分理處若需在當地法院起訴,應指派專人擬寫起訴狀及有關法律文書、代理出庭,在案件訴訟的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法律問題應及時與總行風險管理部聯絡。

第三十五條貸款債權訴訟案件向法院起訴後,各支行、分理處應就有關立案受理、訴訟費預交、起訴狀副本送達、開庭日期、調解或判決、執行等情況及時與總行風險管理部案件承辦人員聯絡,以提高效率。

第三十六條各支行、分理處對已審結的貸款債權訴訟案件,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的,支行應立即與總行風險管理部聯絡,並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杜絕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情況出現,對所有執行案件必須做到件件有結果。

第三十七條對在貸款債權訴訟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發現支行職工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或因支行職工工作失職造成貸款損失的,總行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呆賬核銷。呆賬核銷按《資產(貸款)損失核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核銷後呆賬貸款管理各支行、分理處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包括表內利息)實行賬銷案存的管理方法。設臺賬登記,信貸人員仍應積極組織催收。

第四十條收回已核銷貸款呆賬的賬務處理

信貸人員按照收回正常貸款填制收款憑證,從專夾保管的借據中抽出相應原始借據作收貸憑證附件。

第七章信貸工作禁止性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各支行、分理處及其信貸管理人員的禁止性規定:

(一)嚴禁搞賬外經營;

(二)嚴禁超存貸比例、超授信額度及不按授信要求發放貸款;

(三)嚴禁貸款逆向操作;

(四)嚴禁將發放貸款作為吸收存款的附加條件;

(五)嚴禁操縱客戶的存、貸款;

(六)嚴禁向借款人推薦或介紹保證人;

(七)嚴禁發放冒名借戶貸款。

第四十二條對貸款物件、用途的禁止性規定:

(一)嚴禁發放貸款用於從事炒賣期貨、股票等投機性交易行為;

(二)嚴禁向對外投資超過所有者權益50%的企業發放貸款;

(三)嚴禁發放用途超出經營範圍(以工商註冊為準)的貸款;

(四)嚴禁同一法人(或經濟組織)在本行多頭髮生貸款;

(五)嚴禁向原借款人貸款核銷後另行註冊的企業及原借款法定代表人及關係人發放貸款(歸還核銷貸款本息除外);

(六)嚴禁同一家庭多個自然人同時在支行、分理處發生貸款;

(七)嚴禁法人(或經濟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分別以法人(或經濟組織)及自然人的名義同時在各支行、分理處發生貸款(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等專項貸款除外);

(八)嚴禁向未成年人和無經營能力的自然人發放貸款;

(九)嚴禁擅自向支行轄區外的企業與自然人發放貸款;

(十)以原破產企業(或逃廢債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的其他企業及個人,不得與其發生信貸關係;

(十一)嚴禁向欠有逾期貸款或掛賬利息的借款人或有擔保不良貸款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四十三條對貸款方式的禁止性規定:嚴禁對非自然人的借款人發放信用貸款。

以上確有特殊原因的,必須報總行審批。

第八章信貸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立信貸管理檔案。信貸管理檔案是真實記錄信貸業務的原始材料,是信貸管理的基礎材料,要按科學、規範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信貸檔案管理按《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九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信貸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辦理信貸業務中違反本規程的,視情節及後果分別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解除合同,辭退、開除等處理、處分。以上處理、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各類信貸業務執行本操作規程。以前各種規定與本規程相牴觸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規程所稱賬外經營係指支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採取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不入法定會計賬冊等方式,實施賬外經營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本規程所稱操縱客戶的存、貸款係指支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轄屬開戶企業或個人的存款、貸款資金流向進行指使、干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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