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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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

哈爾濱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了線上社會化發放。但在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申領上還處於由企業發放的管理模式。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檔案《關於提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提高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確保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保資金安全,省社保局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髮放工作,從2010年11月起按著以下辦法執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後死亡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統一由省局實行社會化發放,不在撥付到企業。企業負責申報,省局稽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中。

二、對目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已銷戶的,為確保能及時讓遺屬領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省局稽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按原渠道劃入企業,暫由企業負責發放。

三、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需要有一個宣傳的'過程,才能確保發放。從2010年10月起由各參保單位要對離退休人員做宣傳工作,即死亡後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暫不能銷戶,領取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後再作處裡。請各企業用3個月的時間通過宣傳將此要求讓全體離退休人員知道,從2011年1月起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不在撥入企業,由我局實行社會化發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異,具體可諮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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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撫卹金待遇標準

一、喪葬費待遇標準

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二、撫卹金待遇標準

(一)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卹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卹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準,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三)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卹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撫卹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卹金的基數。

(二)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於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卹金計發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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