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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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教師請假銷假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1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範教師出勤行為,依據《遷安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制度嚴肅請假紀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並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事後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並將工作安排妥當後再向分管領導彙報,事後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彙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發,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婚假、喪假、產假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請事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連續事假在一週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週不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市教育局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和市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請病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病假在一週內(含一週)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5.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准。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2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範教師出勤行為,依據《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並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調課單及請假條,經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事後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並將工作安排妥當後再向分管領導彙報,事後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彙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差,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教師的婚假、產假、直系親屬喪假,請假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3.凡因病請假者,需帶本人醫院出據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有關證明,按程式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4.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准。

5、教師請假一節以上都須填寫請假條,一天內由主管副校長簽字審批,一天以上由校長批准。請假手續由教導處負責存檔。

三、考勤時段

考勤包涵:上班、出差、教研活動、監考閱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採取全查、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檢查未見其人且無請假記錄者按曠工論處,因請假造成空堂的`按曠課論處。

2.全體教師按時規範簽到。

五、考勤量化獎懲

每人每學期事假、病假計入教師綜合量化評估,還將作為評先樹優的依據之一。

六、其他

1.教導處負責每月彙總公示,上報校長室。

2.本規定由教導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據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3

一、工作制度

1、全體教職工工作實行坐班制。

上班時間:上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下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

2、上班要求

(1)全體教職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崗,每天上午7:408:00簽到,第四節下課後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

簽退;下午從預備前10分鐘到上課前簽到,第四節課下課後

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簽退,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

(2)值日教師上午提前10分鐘到崗打掃整理辦公室。

(3)授課教師必須提前2分鐘在教室門口候課,上課鈴響結束後仍未進教室的視為遲到,下課鈴響前出教室的視為早退。

(4)上課教師要做到教管並重,授課或輔導前要認真核對學生人數,做好教室日誌的登記,發現學生曠課、遲到等問題要及時與班主任聯絡,授課或輔導期間要對上課睡覺、隨意

說話等行為進行管理,確保教學秩序井然。

(5)教師上課要將手機調成靜音或關機,並不得接打手機。

(6)上班期間不得從事下棋、打撲克、上網玩遊戲、玩手機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7)嚴禁中午飲酒,晚上有輔導的,不準晚飯飲酒,嚴禁酒後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課或上班的按曠工處理,並由校領導親自談話。

3、違紀處罰

(1)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罰3元,遲到、早退超過一節的按脫崗處理,一次扣罰10元。

(2)遲到的'要到辦公樓指紋補籤,沒有補籤的按脫崗處理。

(3)上課、輔導無故不到的,一節扣罰10元,領導談話並在大螢幕公開點名批評。

(4)請假半天扣罰5元,臨時請假外出一次扣罰3元。

(5)凡請假者離崗前任課教師本人應主動與本班其它教師協商安排好代課、輔導,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課人的責任,空一節課或輔導扣罰10元。

(6)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罰10元,並追究值班門崗責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門崗5元。

(7)開會(包括全體教職工會、黨員會、年級組會及學校組織的其它會議)、集體活動(升旗、教研等活動)缺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元,遲到一次扣2元。

(8)沒有按時上交學期教學計劃和教學總結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對只教不管,任由學生睡覺、大聲說話、打鬧串桌及玩手機的,發現一人次扣任課教師1元。

(10)因意外突發事件、公傷請假,經學校領導批准酌情對待。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手續

上課教師因病、因事需要請假離崗者,要先經年級主任批准後,再持請假條向李校長請假批准。保安及門衛有事向李書記請假。教輔人員臨時外出向李校長請假。領導成員有事外出向校長請假,期滿銷假,不準捎假。

2、特殊假本人結婚假一週,直系親屬婚、喪假一週。產假三個月(含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產假四個半月。

3、說明:

(1)在學校放假期間,產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補休。

(2)請假或脫崗進修期間,教職工不得享受學校設定的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曠工現象或請假超過一個月者,不得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

(4)對於經常請假或有曠工現象,特別是對於婚喪產等特殊假期滿後長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響者,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經校務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或報請教文體局給予其調離本單位等處理。

(5)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4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准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週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併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週歲,女滿二十三週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准並將工作安排妥當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准後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後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稽核後,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於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於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稽核後(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准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癒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稽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複查後,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並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檔案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託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後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檔案規定報人事部門批准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並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於瞭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並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5

1、幼兒園工作人員外出,必須逐級請假,按時返回並及時銷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2、病、事假3天內由園領導審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幹部處審批。病假必須持請假條和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方可准假,並按醫生建議,視情批假。

3、倒班或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臨時請假者自行在本班內調整好後再按程式請假(班長簽字後由園辦批准)。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間不允許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間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頂班教師按請假者日工資的50%予以補助;開學、期末及大型活動期間請假按日工資的3倍予以扣除。

5、請假人員休假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報告,經批准後方可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按曠工對待,並按日工資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礦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6、教職工的產假,婚假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直系親屬喪假省內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關工資待遇規定:

(1)請病、事假者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0天(含),扣除相應工資;10天以上者,除扣(含)請假期間工資外,再扣除期末當月工資的'50%。

(2)住院治療需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發月工資總額的50%,2個月(含)以內發月工資總額的40%。

(3)3個月以上,視情處理;連續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2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並不再辦理各類保險(正常產假除外)。

教師請假銷假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院良好的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請銷假手續與准假許可權

一、請銷假手續

教職工的各種假期(事、病、探親、婚、產、計劃生育、喪葬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凡需請假的工作人員均須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予以受理。經批准後,本人和所在部門必須安排好工作,方可離崗。假滿回崗應及時向准假部門銷假,未銷假的均作超假處理,並及時報告人事處。

二、准假許可權

中層副職、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教學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或病假1周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事假超過3天或病假超過1周的,由部門及主管領導批准後,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事假超過1周或病假超過1個月的,由院長辦公會批准。

中層正職請事假超過1天或病假超過3天,報黨委組織部並經主管領導和黨政正職同意後,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

婚假、探親假、喪假均由所在部門領導批准。需延長假期者按准假管理許可權辦理續假手續。

產假、計劃生育假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休假手續,需延長假期者按准假管理許可權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

一、病假

(一)教職工因病無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醫療機構診治,同時應及時向單位請假,返回工作崗位一週內應憑醫療機構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二)病假期間待遇

1.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

2.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

3.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自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發給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5%。

4.病假累計超過12個月的,從第13個月起應辦理病休手續。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其它各種活動的,一經發現,停發工資及各項津補貼。

二、事假

(一)教職工因私必須在工作日內處理的,可申請事假。

(二)事假期間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不滿22天的,按本人月工資的70%發放;工資中的職務補貼,適當補貼停發。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發本人月工資及工資中的各項補貼。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第7個月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條休假

一、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範圍

1.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異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教職工。

2.見習期的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3.學徒工、待聘人員、拒聘人員、離崗休息人員、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受刑事處罰人員,在學徒、待聘、離崗休息、開除留用察看,受處罰期間均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時間(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內)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計算。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教育部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我院屬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探親,探親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仍包括在探親假內。

(四)探親假路費

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崗位、薪級)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按照學院《關於印發鄭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管理制度等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通知》鄭鐵職院財〔〕48號檔案辦理。

(五)教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斷以致教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待返校後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證實並由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後,其路途耽誤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如無證明且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六)教職工申請出境探親的,其探親假按國務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婚假

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者(男25週歲,女23週歲)辦理結婚,憑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執行上述規定。

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無正當理由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三、產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婦女24週歲以後,初育或晚婚後第一個孩子),產後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根據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女方產前、產後休假共6個月,經本人申請,院計劃生育辦公室批准,可以增加產假3個月。男方可根據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享受護理假1個月。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假期期間,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計劃生育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喪事的,准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喪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及其他費用本人負擔。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

六、探親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等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校內崗位津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曠工

教職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既沒有上班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每曠工1個工作日者,扣發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的30%。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管理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考勤辦法,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考勤結果上報人事處。

二、為確保勞動紀律落到實處,各部門須如實反映本部門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對部門不報、謊報考勤情況的,經調查核實,除通報批評外,同時扣發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當月校內崗位津貼。人事處不定期檢查出勤情況。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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