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集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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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合同(集錦5篇)

房屋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將寧鄉經濟開發區怡寧新村商住樓及水平安置房的維修承包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幾點:

一、維修工程內容及要求

1、 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區物業公司的維修聯絡單後,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1天之內組織人員或裝置進行維修,維修完畢邀請甲方和物業公司共同驗收,並形成驗收檔案用於結算。

2、對已入住的客戶維修,要求維修完畢後客戶簽字認定。

3、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維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4、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二、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按相關規定對已維修工程進行保修,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已維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按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執行並約定已維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裝修工程為2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7、其它專案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由甲方工程師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約定的職權,向乙方發出指令及其簽證,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2、現場確定施工範圍核實工程量。

3、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評定質量標準。

4、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負責各部門的.關係協調。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提供相關的施工方案。

2、按建築規範進行施工管理,嚴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規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3、抓好安全生產,嚴防事故發生,因安全事故或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由乙方負責。

4每日完工後必須保證環境整潔、乾淨。

四、維修計價及費用支付

維修按每處單獨計價,費用由甲方會同物業參考市場行情進行共同定價,每月彙總後進行結算,預留5%作為質保金,驗收合格一個月複查合格後支付。

五、維修費用

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務必嚴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條款,不得違約,否則,

另一方有權利追求其違約責任,並處以工程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賠償。

下列情況為違約:

1、不按規定的方案和質量標準施工,造成質量低劣。

2、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任務。

3、現場管理混亂,受到有關職能部門的批評處罰。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本項工程全面竣工驗收合格並結清工程款帳目後自行終止。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2

鑑於出租人(下稱“甲方”)與承租人(下稱“乙方”)就租賃位於房屋於年月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年。

現承租人由於其自身的原因,要求終止該《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乙方確認其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2、甲乙雙方根據《房屋租賃合同》13。(a)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3、乙方對租賃房屋的修繕、裝修、裝飾等物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甲方;

4、本協議簽署後,乙方對租賃房屋內的任何物品放棄主張任何權利;

5、甲乙雙方確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無債權債務糾紛,也不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糾紛;

6、電卡及有線電視卡已經交還給乙方;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9、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原《房屋租賃合同》中相關條款處理。

(本頁為蓋章簽字頁)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委託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時間:

房屋合同 篇3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於XX市 路 號 小區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權利義務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採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 元,承租方須於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於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稅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稅費後取得發票。

第四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為 。

第五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徵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後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後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 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 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截止 年 月 日,水錶底度為 度,電錶底度為 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併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 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 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後,方可將屬於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出租方並有權選擇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3、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a至e各條款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出租方一切相關損失;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房屋合同 篇4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範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於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釋出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佈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並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範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後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並非就等於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誌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釋出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釋出的《契稅暫行條例》為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為必要條件。其一、關於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民事行為。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著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並未辦理過戶登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佈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於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後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覆函》。筆者認為,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採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願原則,為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於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於契約成立之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絡。

房屋合同 篇5

在二手房買賣中,每遇房上漲或下跌,都會出現賣方或買方違約的情況。訴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決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則判決違約一方承擔違經責任,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怎麼辦

(一)要求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首先當事人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對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仍可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如沒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有損失的可要求賠償損失。

但有下列情況的不適用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定金罰則,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或者另外訂立了定金合同,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

2、違約金,如不適用定金罰則適用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並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賠償損失,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

(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金額應相當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咋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

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於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三、律師看法

作為長期關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師認為,遇到這種情況,守約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好選擇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不要選擇合同的繼續履行。理由是:

一般情況下,業主都是以銀行貸款按揭形式從開發商手中購房,之後按月供款還貸。在購房時間不長,銀行貸款未還完情況下,房產都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在進行二手房交易過種中,業主要贖樓,買家要申請過戶及申請銀行貸款等。在辦理這些事項時,很多情況下是需要原業主的配合。如果原業主不配合,買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過戶的全部程式。

不但如此,在原業主不配合贖樓的情況下,買家就得自行出錢贖樓或找擔保公司贖樓。如果原業主另有債務,極有可能被債權人申請查封。或者原業主真接另找買家,把房屋過戶他人,使買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續繁瑣,風險隨時可能發生,加之在辦理交易中不可能每個原業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不建議買家選擇合同的繼續履行。

律師提示:為了防止業主在房價上漲時毀約或買家在房價下跌時退房,建議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較高的定金或違約金,增加違約成本,違約成本大於或等於房價上漲或下跌的價值時,可避免一方違約情況的發生。

定金只要不超過房價的20%,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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