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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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出口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出口合同3篇

出口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經由同等、友愛協商,甲、乙雙方就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署如下協定:

(一)委託事項

甲方接收乙方委託,承接乙方委託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辦人,代為部署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測驗檢疫等事務。

(二)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含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託書》(簡稱委託書或託單)。

委託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託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2.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3.告訴方名稱、姓名、地址、接洽方法;

4.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標港;

5.貨物品名、件數、分量、體積、申明價值;

6.運費及其它費用的尺度和支付方式;

7.託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託書不簽名蓋章或乏上述區域性或全部內容的,乙方應依照甲方請求進行補正,否則甲方有權謝絕接受委託。

(三)乙方委託甲方代為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修檢疫等事務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上述事務所需的檔案和單證。乙方應對其供給的檔案和單證的實在性、正當性和完全性負責。

(四)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託後要求撤銷或變革委託事項、委託內容的,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彌補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定費用。

(五)接受貨物

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明乙方的貨物名義狀態(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吸收貨物。假如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進,甲方有權結束為乙方出運貨物。因為甲方起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光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對貨物的要求

乙方不應在其託運的貨物中夾帶制止運輸、限度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有關對禁止運輸、制約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規定以國際公約、相關國度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等的明文規定為準。如乙方謊報貨物品名,夾帶上述物品,乙方應答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體喪失承當抵償義務。

(七)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用度。乙方應在貨物騰飛後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八)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實用中華國民共跟國法律、法規及相干國際公約的劃定。

(九)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正和彌補應採取書面情勢,並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一)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率。

(十二)簽約地: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合同 篇2

一、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

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二、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現行《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三、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實。

出口合同 篇3

合同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xx年1月10日

委託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託代理出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深圳;總金額:萬美元,在xx年年底前履行完畢。具體型號、規格、數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雙方權利義務:

(一).代理方:

1.代理委託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託運手續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託方自行承擔。

2.因委託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同,委託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後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託方採取補救措施。如委託方在訴訟時效內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出口合同,積極協助委託方對外索賠,委託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後果。並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託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託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託方應無條件協助並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後果。

(二).委託方:

1.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影印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含非法人營業執照);

②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③稅務登記證(國稅);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⑤如是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批准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後,委託方在年審後半個月內應提供上述資料影印件給代理方。

2.保證所委託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並保證委託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3.負責組織出口貨源,並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將委託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並保證所委託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託方違反本條規定,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櫃貨物。若確有必要,委託方應於貨物報關出口前一週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決定是否接受。

6.委託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量,高報價值。

7.如委託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託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並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絡,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保證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未經代理方同意,委託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後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承擔因委託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保證在報關日後30日內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交還代理方,並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內容一致。

13.因委託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託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託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費用與代理手續費結算:

1.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託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託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

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於60天內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託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後,並收到委託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後3個工作日內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餘貨款按委託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餘部分(包括不低於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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