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工程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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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工程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工程合同7篇

工程合同 篇1

發包人:

承包人: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 工程部分專案委託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執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分包內容:主體承建(從基礎到屋面封頂)。

四、工程施工單價: 元/㎡(按圖紙確定的總平方)。

五、工程款的支付:主體封頂付40%,餘款工程驗收交給鎮政府時結清。

六、工程質量:符合國家驗收規範標準及地方有關規定標準。

七、工程安全:施工過程中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因乙方自身操作不當、不按安全的規範要求執行等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八、在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乙方沒有做到位,並經甲方多次督促後還沒做到位,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無需乙方簽字確認。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施工所需圖紙、標高等各項手續。(做好放線和交底工作)。

2、及時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種材料。(鋼材、水泥、紅磚、砂石等)。

3、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以確保不影響乙方下道工序的施工。

4、及時對乙方進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責任:

1、嚴把質量關,由於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材料浪費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2、按時發放工人工資,不得因發放不及時而造成停工損失,其後果由乙方自己承擔。

3、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乙方自帶安全帽,在施工中若發生一切安全事故及不文明施工現象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補充條款:

1、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進度計劃完成,甲方有權找別的工人做點工,並按100元/人每天計;或者分包部分工程給別的工程隊做,其所付出的費用和工程款由乙方付。

2、乙方不得在工地打架鬧事,如果發生一次罰5000元,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交保證金伍仟元整,基礎上來後返還。

本合同一式貳份,簽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企業在對外開展各類業務活動的基本載體就是合同,有位法學家曾經說過:“財富的一半是合同”,這形象地說明了合同在企業中的重要性。工程施工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標的物特殊、履行週期長,條款內容多、涉及面廣,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課題。

一、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企業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根據工程承包合同來進行。沒有工程施工合同,就無法實施與監管後續的生產活動,而合同一經簽訂,企業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隨之納入承包合同的規範之中。施工企業實行的總包、分包、內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來確定劃分的,其內、外合同的關係不但一脈相承而且標的、權責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承包的具體內容,就是企業對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項指標的分解與落實。這就使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形式、內容和管理範圍都不同於其他企業,而是一個格局完

整的、自成系統的管理方式。

二、當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對合同認識及重視不夠

現階段,各施工企業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合同的.標前及標後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力求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式、嚴密的合同評審,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約、業主的能力及不穩定狀態消滅在萌芽狀態。但在工程施工時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貫徹執行下去,有的單位執行的不夠。另外,有些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企業領導對合同風險缺乏防範意識,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等方面支援不夠。

2.合同執行力度不夠

合同作為維繫雙方當事人的紐帶,任何一方均須按合同辦事。但由於雙方均沒有按合同辦事,且又不進行及時、必要的經濟技術簽證,造成雙方均違約。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時撥付,致使合同管理流於形式。

3.招標監督機構和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

招標監督機構在稽核、編制招標檔案的過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條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實際上還是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圖辦理。例如在招標時降低工程的取費類別、施工單位優惠條件的承諾、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工期的縮短等不合理條款,他們都無意進行修改。當然也有受投資者、權力者和周圍環境的干擾而改變

中標結果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僅應有監督職能、仲裁職能,而且對不合理的條款應有糾正職能。

4.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權責不分明

有些企業沒有規定嚴謹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於缺乏統一的依據,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一,造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這是企業管理之大忌,最終將給企業帶來重大的隱患。

5.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一部分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思想品德不過硬,文化水平不高,業務不精通,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有效地實施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1)建立合同管理體系,配備高素質的人才。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培養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大力貫徹全面合同管理觀念。

(3)組織專案小組成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學習合同檔案和合同分析檔案,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對合同概況、主要精神、合同總目標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樹立全域性觀念,避免施工中的違法行為。

(4)將合同事件責任分解落實到人,並做出問題的說明完不成責任的影響和法律後果。

2.及時做好合同跟蹤

(1)對合同文件和各種工程檔案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或通過對施工現場的直接瞭解得到反應工程實施狀況的資訊。

(2)分析工程實施狀況與合同、合同分析檔案等的差異和差異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責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質量不合要求等。

(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問題,評價合同履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

3.根據合同分析結果,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

(1)現場中對各工程小組、專案小組或分包單位工作的監督,給它們以合同方面的幫助,如落實計劃、提供工作保證、協調他們之間的關係,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合同方面的解釋。

(2)對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進行合同監督,協調與他們的關係,如督促他們完成合同職責,檢查對方合同責任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進行合同索賠與反索賠,處理合同糾紛。

(3)參與各種檢查驗收,並提出相應的報告。

(4)對各種來往信件、請示、簽字指令、會議紀要、索賠檔案、合同變更檔案等做合同方面的審查和控制,並記錄在案,及時預防行為的法律後果,彌補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於尋找對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時提出索賠要求。

(5)經常性地解釋合同,對工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進行合同擴充套件分析。

(6)收集、整理、儲存各種工程資料。

4.防範工程合同違約行為

(1)謹慎訂立合同、減少瑕疵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生。

(2)業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標分歧的情形下,應藉助各種制度安排來協調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理制度,質量保修制,質量事故處罰制度等。

(3)要讓監理髮揮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風險。

(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違約成本。

(5)可重新定位工程合同主體的關係。

四、結語

使合同管理貫穿於從投標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既有利於合同目標的實現,又使技術和經濟相結合,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崔寶霞,黃焦偉.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包鋼科

技,20xx(s1).

作者簡介:

孫洋(1990-),男,湖北荊門人,現就讀於中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主要從事土木工程方面研究。

劉漢雲(1990-),男,湖南邵陽人,現就讀於中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主要從事土木工程方面研究。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學院零星工程維修承攬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承包範圍:甲方指定的各項零星工程。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使用材料:由乙方自行選定,但必須保證質量。

二、雙方義務

(一)甲方

1、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確保乙方能按時進場施工。

2、保證乙方施工用水、用電等條件。

3、協助乙方維持現場秩序,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4、在施工過程中,施工若有變更,應提前合理時間通知乙方做好相應的.準備,並負責隨時檢查督促工作進度和質量。

(二)乙方

1、開工前應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派人進行監督。

2、施工產生的垃圾乙方必須及時進行清掃處理,保證施工現場的衛生整潔、乾淨。

3、乙方負責人要保證好施工人員的防火、 防盜、 防意外事

故等安全保障工作,發生相關損害的,由乙方自主承擔責任。

三、工程驗收

施工完畢後,由甲方進行質量驗收,乙方應予配合。

四、工程價格及結算方法

1、總工程量:按實際簽證工程量計算。

2、工程定價:以簽證協商價為準。

3、總金額:單價215;總施工數目(最後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

五、保修

發生質量問題時,乙方應當及時、有效、充分地履行維修義務。甲方不承擔材料、工錢、交通、食宿等任何費用,但非乙方人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破壞的情形除外。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

蓋章後生效。

方:(蓋章)

方:

(蓋章) 委託人:委託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本合同工程的幕牆進行施工圖設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文字(GF-20xx-0209)及其它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 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

2.2 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 發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2.4 設計採用的技術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鋼結構設計規範》、《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玻璃幕牆光學效能》、《建築幕牆物理效能分級》

第三條 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可視為是相互說明的,如果合同檔案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 合同書

3.2 發包人要求

3.3 有關設計事宜的函件 第四條 本合同設計專案的內容乙方對 專案進行幕牆設計,設計費按 元/m2收取;甲方選擇乙方優先參加發包人的施工招標工作,如果設計人中標,本合同的設計費作為乙方的優惠條件,免收設計費,自動轉為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一部分,並在工程 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中抵扣。

第四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檔案

第五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

第六條 設計費及支付方式

第七條 雙方責任

7.1 發包人責任:

7.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7.1.2 發包人負責組織設計交底。

7.1.3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錯誤,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但是同設計人自身原因,造成設計修改或返工的除外。

7.1.4 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7.2 設計人責任:

7.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接受發包人和相關設計院及審圖公司對圖紙的稽核。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7.2.2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

7.2.3 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六條規定的內容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檔案。

7.2.4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的服務期限至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為止。

7.2.5 設計人在工程施工期間需派專人負責與施工方、發包人等相關單位進行配合與解決問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時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8.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發包人均按9.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8.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8.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百分之二。

8.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 其他

9.1 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行解決。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9.2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

9.3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9.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9.5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9.6 本合同一式六份,發包人三份,設計人三份。

9.7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9.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高新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安康安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安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居尚社群道路交通標線、標牌工程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稱、地址:

工程名稱:高新區居尚社群道路交通標線、標牌工程 工程地址:安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居尚社群

二、 工程工期

經雙方協定,於年月日進行施工,工期天,若因甲方原因、雨天、路面清潔等因素影響乙方正常施工時工期相應順延。

三、 工程造價及工程量

根據甲方提供的設計及要求,因工程量小、位置不集中等原因,採取按照完工後實際工程量計量,對標線按市價每平米元,對標牌按市價每塊元進行簽證、決算。

總計元(陸萬玖仟叄佰零柒元伍角)。

四、 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完工後兩個月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額

的100%。結算方式為轉賬或現金支票結算。

工程質量標準

符合國家GB5768《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質保期壹年。

五、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現場代表,負責乙方施工現場的協調配合、質量監督及簽證等事宜。

2.負責協助乙方進行交通秩序的'維持和協調工作。

3.完工後五日內甲方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4.甲方負責路面清潔,由於路面清潔原因引起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六、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代表的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和工程進度。

2.乙方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及甲方確認的變更要求進行施工,質量和進度達到合同要求。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到場進行質量檢查。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安全管理,並做好安全防護標誌,如果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七、 竣工驗收

工程施工完畢後,由甲方組織相關人員與乙方代表進行驗收核算。

八、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有權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本合同一式六份,經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安康高新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乙方:安康市安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6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工程合同 篇7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1、定義及解釋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專案”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裝置)。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裝置、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專案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釋出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檔案。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專案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專案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絡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資訊。

1O、裝置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裝置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專案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階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專案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後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專案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檔案。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准,不得將上述物品在專案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專案或某專案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專案。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儲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儲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在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檔案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專案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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