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經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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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合同經典[3篇]

公司合同 篇1

出借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採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百分之六。

第四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出借方將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20____年____月____日,本金和利息一併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徵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註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合同 篇2

xx年9月1日,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於當日立案。

該案與(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系同一人,訴訟標的為同一標的,由於(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分了兩個階段,所以申請人分了兩次向我院申請執行。承辦人將兩案合併執行。

進入執行程式後,根據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於次日前往被執行人處向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該公司負責人馬均利來後,其強調外面拖欠他們公司有3200餘萬元的債務,拖的公司現在經營困難,本來用於還債的錢由於沒到位,所以無法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被執行人答應一旦有貨款到賬就履行。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20萬元後,就再不履行,由於被執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並凍結了其銀行存款,並將44萬元存款劃至法院賬戶。共計到賬66萬元。將32號案件的執行款567495.8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至此,(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強制執行終結。

執行

對於(xx)西鐵執字第35號案的500000元執行標的,承辦人多次到被執行人處執行未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債權人民幣40萬元。本院於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了履行債務通知書。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對40萬元到期債務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按通知履行義務。我院於xx年11月3日裁定,決定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強制執行,次日向第三人送達了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經過對第三人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於xx年12月8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到期債務40萬元。承辦人隨後從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將剩餘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2000元追回,共計502000元。已將執行款50200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執行第三人債務執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用自己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欠債務時,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時,應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法院則應進行審查,審查中異議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後沒有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通過對以上法條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後,我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筆到期債權。此案具備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首要條件。

其次,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方可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動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本案被執行人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至此,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兩個重要條件已經達到。此後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第三,法律規定十五日內第三人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築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後,其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但又不履行其債務,故法院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反映其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明晰,要求法院暫緩執行。本院合議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前已經書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時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理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內提出了異議,則該代位執行程式終結。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此本院應繼續強制執行,對異議不做審查。

代位執行制度是民法理論中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由於這一制度具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的情況下,擴大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在判決書所確定的執行物件以外,依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從而不僅有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也有利於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於20xx年8月3日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現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該《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合同解除

雙方同意於20xx年8月3日該《合同》自動解除,各方無需再通知對方合同解除。雙方互不對該《合同》的解除承擔任何責任,各方如有損失各自承擔。

二、 費用結算

1. 雙方同意於20xx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業管理顧問費人民幣××萬元。甲方付款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開具

等額的有效發票。

2. 除本協議約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三、 交接工作

1. 本協議簽訂生效後三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畢並撤出甲方物業。

2. 乙方應將甲方無償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恢復原狀並退還甲方。

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

年 月簽約代表:年日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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