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法務常識收集》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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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法務常識收集》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人力資源法務常識收集》之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上、下)

第一問:怎樣簽約才是有效的?

公司作為簽約方時,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法定代表人的印鑑、公司的行政公章、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只要有其中一種都是有效的。這四種材料都在工商註冊材料中有留底,因此無法事後否認。當然,簽章是否事先偽造,簽名是否本人簽名,這需要事先稽核。

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約,則應有單位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上面可能還會有授權範圍,注意是否越權。授權委託書應留存一份。

個人作為簽約方時,一般是簽名。簽名比印鑑好,印鑑更容易偽造。如果要更多的保障,還可以讓個人在合同上親筆寫幾句話,如“本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系出於本人真實意願。”

另外注意一點,按習慣,簽名與蓋章代表對簽章之上的內容表示認可,但未必代表認可簽章之下的內容。曾有這樣的案例,雙方在簽字之下又加上其它條款,最終該條款未被法院認定為是合同內容。因此這一點值得注意,合同的附件最好也要簽章。

合同只有對方簽字是否有效?如果對方簽字,即代表對方已認可該合同;我方主張有效即代表我方也認可該合同,既然雙方均認可該合同,合同即生效。

第二問:合同就是指書面協議嗎?不是。

在法律上,合同意味著雙方達成的一種合意關係。注意是一種“意思”,而書面協議只是這種“意思”的表示形式,或者說是證據。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用“合同”來指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這是不夠準確的。沒有書面協議,雙方同樣可以形成合同關係。好比方一個員工在單位上班而未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之間同樣形成了勞動合同關係。只是說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就少了一個證明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係的最有力證據。

第三問:合同條款可以自由擬定嗎?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重要原則,因此《合同法》賦予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非常之大,一般而言,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均有效。但是在勞動領域,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小了很多。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相對於員工的強勢地位,如果完全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力市場可能會淪為勞動者的地獄,像資本主義早期曾出現的情況一樣。

關於違約金,請注意,在勞動合同中,只有培訓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其它任何情況下違約金都是無效的。不過,2008年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在2008年後是否還有效,目前沒有明確。實務中傾向於認為還有效。不過,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仲裁機構與法院可以調低。

第四問:合同條款應如何設計?

西方有一句諺語:“合同是人類最極致的藝術”。可見擬訂合同之難。我們認為,擬訂合同最重要的是根據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關鍵環節予以預防。

合同條文應明確具體,儘量量化,不要用含糊的標準。

要考慮到在合同履行中的各種變數,事先約定處理措施。籤合同就是先小人,後君子。先把交易往悲觀裡想,加以防範,這樣才會得到一個樂觀的結果。

新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新《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二)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新《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同時,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式。新《條例》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複議前置程式,改為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行政複議還是法院訴訟。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新《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上述調整,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1級27月2級25月3級23月4級21月;5級18月6級16月;7級13月8級11月9級9月10級7月3869元/月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專案。新《條例》借鑑了國際經驗和我國部分地區的實踐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並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進一步規範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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