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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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贈與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贈與合同(集合15篇)

房屋贈與合同1

甲方(贈與人):

父親:

身份號:

乙方(受贈人):

兒子:

身份號:

甲方乙方系父親與兒子關係。甲方自願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無償贈與乙方,乙方自願接受房屋全部產權。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貴州省平壩縣夏雲鎮黃龍村歪頭坡六組的一套房屋贈與乙方所有,乙方自願接受該房產。

第二條: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同意在協議簽訂後即時生效。協議簽訂後甲方有居住權。

第四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建造房屋用地轉讓協議(影印件有效)

甲方父親(簽字):

乙方(簽字):

證明人1(簽字):

身認證號:

證明人2(簽字):

身認證號:

證明人3(簽字):

身認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贈與合同2

【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案件】:

20xx年5月老萬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萬並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合同同時約定:老萬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此後小萬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將該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萬妻子朱某因瑣事與老萬發生爭吵,並動手與老萬撕扯;老萬打電話報警,此事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萬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萬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萬,小萬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並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萬雖遭兒媳朱某的打罵,但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後,老萬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曾試圖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家庭的角度出發,盡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於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小萬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萬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老萬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於家庭瑣事,老萬與兒媳發生衝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在於彼此的體諒與寬容。

房屋贈與合同3

1、混沌之境:“房屋買賣”與“房屋贈與”緣何易混淆?

社會生活中,由於辦理房屋贈與過戶與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兩者之間,當下所需承擔的稅費及相關費用不同,以及今後再行出售該套房屋時還可能需要承擔的稅費不同,故而不少當初是“真心實意”贈與房屋的當事人,最終卻會選擇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權屬登記轉移。

然而斗轉星移、時過境遷,生活中的矛盾、變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當年贈與房屋的“初心”和“真情”。一旦當事人關係惡化或受其他利害關係人影響,極易引發糾紛。

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在以下幾類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對“是買賣還是贈與”產生爭議的情況較為普遍:

涉老年人房產的家庭矛盾引發糾紛、形成訴訟

許多以買賣形式贈與房屋的情況系發生在老年人與他們的晚輩之間。此類案件的起因往往是若干年前,老人將名下房屋贈與數個子女或孫子女中的一個或幾個。後續,因贍養老人等問題引發其他子女或孫子女的不滿,故而“挑唆”“誘導”老年人作為原告起訴,以此謀求房屋財產權利的重新分配。

分手戀人就房產權益分配引發糾紛、形成訴訟

不少戀人會在熱戀期間,為今後結婚結成家庭,將名下房屋贈與對方以表心意,並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完成產權過戶。然而戀情告吹、雙方分手後,贈與人心生悔意,訴至法院意圖挽回財產損失。

在這兩類案件中,出售人(贈與人)作為原告,一般的訴訟請求型別為:

或是訴請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或者以購買方未實際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房款為由要求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或是訴請要求購買方(受贈人)支付相應的房款作為對價;

或是出售方以實為贈與為由訴請要求撤銷房屋贈與行為。

此外,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案件型別是,房屋買賣雙方系以房屋買賣的形式掩蓋其轉移房屋權屬的真實意思,以此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不當目的。債權人等相關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權屬恢復原狀等。

2、明辨關係:如何辨析是“房屋贈與”抑或“房屋買賣”?

買賣和贈與顯然法律關係不同,法律後果也不同:房屋的買受人需按約支付房屋價款,否則即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或由買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或出售方可以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贈人則無須支付對價,房屋完成過戶後,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贈與人一般無權索回。由此,審判實踐中,釐清法律關係最為基礎、也最為關鍵。

基本原則:探究當事人當初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由此,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屬性,最核心的是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法官身處當下的時空、目睹眼下的紛爭,但裁判的觸手是要力求“回看”當事人從前簽訂合同、辦理過戶的“時空”,全面稽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各項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慎認定法律關係,儘量將法律事實貼近客觀事實、還原本真。

辨析途徑: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審判實踐中,主張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時,主張屬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的一方當事人通常具有證據形式上的優越性。為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而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相關合同,其中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價格、房屋交易的條件等,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關係。故而,對於要主張雙方系房屋贈與合同關係的當事人需進一步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由此,當事人主張存在房屋贈與事實的,其證明標準已不僅僅是民事訴訟中一般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而是更為嚴格的標準,即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以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否則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便難以認定。

事實要素:可供形成內心確認的相關事實要素

法院在審理辨析法律關係時,除當事人可以提供的相關證據外(諸如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書面約定,當事人間對話的錄音錄影等),還可以考慮以下相關事實,以便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形成內心確認:

1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形式,如:對交房時間、過戶時間、戶口遷移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相關的交易細節的約定是否完備。

2房屋買賣的交易價格,如:交易價格如何磋商確定,交易價格相比當時的市場價有無明顯偏低等。

3房屋交易磋商的具體過程,如:出售方因何出售?買受方因何購買?有無實際看房?有無房產中間居間媒介等?

4房屋歷史居住、控制情況及戶口情況,如:未按約交房、遷移戶口,對方是否催告交房、催告遷移戶口等。

5房屋交易當事人間的身份關係和經濟能力,如:當事人此前的親密程度、交往過程中有無惡化情況,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基本經濟支付能力等。

6房款支付情況,如:有無實際付款、有無申請銀行貸款;如逾期付款,是否有催告付款的情況等。

7是否存在因房屋交易導致權利可能被侵犯的案外人。

3、撤銷贈與:離婚協議中贈與未成年人房屋的約定可否撤銷?

審判實踐中有一類較為典型的案例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夫妻雙方離婚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至未成年子女之前,夫妻一方是否有權撤銷關於贈與房屋的相關約定?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夫妻一方有權撤銷。另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不能簡單機械套用上述規定,夫妻一方無權撤銷。

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在於,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內容多而複雜,所包含的不僅僅是共有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的這一項內容,還包含了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其他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眾多涉及人身和財產的內容。所有的這些約定是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完整不可分的整體,可謂是一個“一攬子”的解決方案。

其中關於贈與房屋的約定,其本質也不僅僅是單純的贈與,而是與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的分配緊密牽連的安排。如果允許夫妻一方就其中一項內容反悔,如撤銷向未成年子女贈與房屋的約定,那麼夫妻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更為重要的是,在夫妻關係已經解除且無法逆轉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的分配方式反悔,將使得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得到保護,更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房屋贈與合同4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簽訂時間: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地點:

第一條房屋概況

一、坐落位置:

二、面積與房間數量:

三、價值:

第二條贈與目的:

第三條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隨義務是:乙方需保障甲方在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直至甲方去世或甲方自行放棄居住權。

第四條贈與房屋(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該房屋有銀行抵押。

第五條贈與房屋的交付時間、地點、方式:贈與房屋約定於年月日之前完成交付,雙方在該房屋內完成鑰匙、煤氣、電錶等交付,並簽署交付清單。房屋實際交付後,雙方約定於年月日之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二)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本。本合同所涉贈與除雙方另行約定外,為(可/不可)撤銷贈與行為。

第八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雙方應該在簽署本協議後,於年月日之前辦理合同公證事宜。

贈與人(簽章):受贈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房屋贈與合同5

法律特徵: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願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並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後,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後,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相關法規

據國家財政部下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指出,三種情形下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稽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影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徵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房屋贈與合同6

贈與人: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

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於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提供簡訊平臺簡訊代發業務,甲方委託乙方傳送簡訊計_________條。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傳送。甲方保證資訊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保證資訊內容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不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損害,並單獨承擔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2.甲方按簡訊傳送數量向乙方支付費用為:每條簡訊支付_________元,總計支付_________元。甲方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簡訊費用,必須先行支付後才執行簡訊傳送任務。

3.甲方通過網路方式或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要傳送的簡訊內容及號碼,並提前預約傳送時間。

4.甲方對簡訊接收方是否願意接收甲方提供的資訊,並對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單獨承擔責任。

5.乙方代發任務完成後向甲方提供傳送日誌作為查驗依據。

6.乙方保證按時按量高質完成甲方的資訊任務。

7.乙方對甲方資料絕對保密。

8.申明: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不傳送任何非法的、騷擾性、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挑釁的、庸俗的、淫穢等內容的資訊。不傳送任何教唆他人構成犯罪的資訊。不傳送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資訊。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從簽字之日開始生效。本協議傳真件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贈與合同7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產情況

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產具體情況如下:

(一)房屋位於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替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並取得該房屋房產所有權證。

經協商一致甲方願將該房屋贈與乙方,並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後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責任義務

甲、乙雙方定於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於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份,乙方留執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贈與合同8

案情:

被告申某與呂某(女)原為夫妻,原告系被告婚生子。X年1月6日,被告經公證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共同出資購買位於花山區鋼窗宿舍某房屋一套贈與原告,當時因原告年齡小,未能領辦到身份證,即將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但該房實際上一直由原告與被告呂某居住。後因被告不肯辦理房屋過戶,以致成訴。庭審中,被告辯稱贈與房屋尚未過戶,贈與合同並不成立。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贈與房屋雖未過戶,但事實上一直由原告與其中的被告呂某居住,應視為已經交付,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辦理該房過戶手續。法院據此判決被告申某、呂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贈與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贈與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諾成性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說的“一諾即成”。當然,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還需要滿足法定要件。根據贈與物件的不同,贈與可以分為動產贈與與不動產贈與,動產贈與以贈與物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贈與,因為法律對其產權轉移有特別規定而與前者有所區別。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贈與,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轉移以登記過戶為要件,相對應,對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也應以產權登記的辦理為其生效要件。訴訟中,被告正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但事實上,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並不意味著贈與合同必然未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有關本案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和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房屋贈與合同9

房 屋 贈 與 合 同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系母子關係。

一、贈與房屋基本情況

1997年贈與人自行出資在四隊修建房屋一層為南北朝向,後於1999年在該房屋一層基礎上增修第二層,2-2層建築面積約為340平方米。20xx年其子在贈與人2-2屋房屋基礎上籌款修建第四屋。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地理位置東臨其子的三層自建房,西臨其子三層自建房,北正對面為自建房。

二、贈與人贈與財產範圍

贈與人自願將上述私有房屋2-2層(面積340平方米)的產權房贈與受贈人,該受贈房屋不涉及第三層房屋(因第三層屬於其子)的自建房。

三、贈與人與受贈人自願簽訂本贈與合同。

四、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生活,由受贈人照顧,為受贈人今後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特將本房屋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

五、受贈人的權利

5.1.贈與人與受贈人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5.2.受贈人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於該房屋的費用;

5.4.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5.5.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六、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願申請,為其進行見證,並系自願簽訂。本合同一式六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塗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捺印):

受贈人(簽字捺印):

見證人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xx 年2月 日

房屋贈與合同10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兒子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為乙方購買第一國際一處房產贈與乙方。房屋贈與合同範本5篇房屋贈與合同範本5篇。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資給乙方用於購買第一國際C座的一處房產並贈與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款及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房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乙方沒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乙方已對此條款充分理解、知曉。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房產是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妻子。

第五條: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回該房產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允許出售該房,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房時的所有房款。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執1份,乙方留執1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贈與合同11

甲方(贈與人):xx,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xx,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

甲方與乙方於20xx年x月x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進夫妻之間的感情與信任,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甲方自願將其名下所有的位於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給

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贈與不附加任何條件,贈與完成後該房產為乙方個人財產。

第二條:房產狀況

1、該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計 平方米,產權證號

為:;

2、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3、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承諾此贈與協議不可撤銷,此房產在未辦理過戶之前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

第五條:在本房產符合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因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產生的稅費由方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贈與合同12

合同編號: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贈與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房屋坐落於

,屬其所有的 產權份額贈與給乙方個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二、甲方保證上述贈與的房屋權屬無爭議,房屋沒有抵押、擔保、典當、被查封等限制處分的情況。

三、甲方協助乙方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四、甲方承諾對本贈與行為不附加任何條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贈與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梧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不動產登記部門一份。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贈與合同13

合同編號:

房屋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將其房屋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房屋狀況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該房屋已於年月日出租給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條受贈人的義務

受贈人取得贈與房屋所有權,不得解除與_________的租賃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動提出終止租賃合同。

第三條贈與房屋的交付

贈與人與受贈人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贈與合同14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

父親: ,身份證號: 。

母親: ,身份證號: 。

乙方(受贈人):

兒子: ,身份證號: 。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兒子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為乙方購買房產贈與乙方,並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資給乙方用於購買的房產並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願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開發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及出售。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妻子。

第五條: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回該商鋪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出售該商鋪,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商鋪時的所有房款。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購房繳費單據(影印件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書(影印件有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房屋贈與合同15

甲方(貸款銀行):

乙方(售房單位):

丙方(購房人):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約定,在丙方與甲方簽訂《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後,甲方將貸款劃入乙方的銀行存款賬戶。同時,丙方須委託乙方代辦《房屋所有權證》,乙方辦妥丙方《房屋所有權證》後,須將《房屋所有權證》直接送交甲方收押,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丙方。在收押期間,丙方要求調換、轉售、轉讓住房時,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幫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所有權證》送交甲方收押時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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