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僱員的合同

來源:果殼範文吧 1.85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零售業僱員的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零售業僱員的合同

甲方:薩爾州零售商州聯合會(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薩爾布呂肯)與乙方:薩爾州貿易、銀行與保險工會(地址:薩爾布呂肯),德國職員工會萊茵蘭——法爾茨——薩爾州分會(地址:美茵茨)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薩爾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薩爾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為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為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為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穿、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8、5小時,1991年1月1日起為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1991年1月1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

1986年1月1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1991年1月1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一

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才開始計算,1991年1月以後則為3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為月報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後為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最高的一項補貼。

夜班自20點至6點50%

星期日班自0點至24點50%

節日班自0點至24點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

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個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為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為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通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或工資級別的報酬。

6、沒有通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一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為基穿、

1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為20年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為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為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為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為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2年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為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為15個月。

  第十二條、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年滿18週歲者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

年滿22週歲者32個工作日

年滿26週歲者34個工作日

年滿30週歲者36個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滿18週歲者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

年滿20週歲者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

年滿25週歲者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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