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木傢俱批發專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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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賣方):深圳市柯爾特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買方):劉漳銘

紅木傢俱批發專用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紅木傢俱基本情況

第二條 質量標準:每件紅木傢俱就符全QB/T2385-2008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規定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符合,且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付款方式:定貨時,甲方收取100000元的定金(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餘款提貨或送貨之前付清。甲方收款賬戶如下:

戶名:深圳市柯爾特貿易有限公司 賬號:41004300040022998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上步支行

第四條 自提貨物。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量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五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賣方應在交貨時督促買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徵及有無《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買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並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六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7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201x.03.01 簽訂時間:201x.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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