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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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作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工作合同四篇

工作合同 篇1

一、一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使用一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十八條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從該案例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在認為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作出了錄用決定。應聘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表示。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爭議如何解決

因此,當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因使用一而受聘,同時又不能容忍這種欺詐行為時,可以以合同一開始就無效為由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任何補償。如果員工對於單位以一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中“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答案是肯定的,用一找工作也就是變相的欺詐,這個時候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單位發現文憑是造假的,可以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並且沒有任何賠償。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定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割槽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裡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資訊(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絡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絡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援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工作合同 篇2

科技工作名稱:

歸口部門:

承擔單位:

承擔單位負責人: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年月日

一、科技工作的目的、意義

(包括說明該工作對促進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事業發展,改變科技環境將產生的`作用,效益分析與評估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二、主要任務與達到的目標(包括階段目標):

三、實施方案、具體步驟與進度計劃:

四、考核內容與合同的終止期限:

五、經費概算、來源和還款計劃:

1.概算(包括科技工作的總經費概算和調節費的使用方向):

2.來源:

單位:萬元

┌─────┬───────────────┬────┬──────┐

││政策性調節費│││

│來源├───┬───┬───┬───┤自有資金│其它渠道資金│

││合計│有償│無償│其他│││

├─────┼───┼───┼───┼───┼────┼──────┤

│數額│││││││

├─────┼───┴───┴───┴───┴────┼──────┤

│落實情況│││

└─────┴────────────────────┴──────┘

3.承擔單位還款計劃:

單位:萬元

┌─────┬────────┬────────┬─────────┐

│年度││││

├─────┼────────┼────────┼─────────┤

│數額││││

└─────┴────────┴────────┴─────────┘

六、合同簽署各方:

1.承擔單位(乙方)

承擔單位負責人:

具體組織工作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月日

2.歸口部門(或擔保單位)(丙方)

部門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

主管負責人:主管負責人:

單位蓋章單位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3.國家科委主管廳、司(或其他授權單位)(甲方)

主管廳、司:條件財務司

主管負責人:主管負責人:

單位蓋章單位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工作合同 篇3

不定時工作制能否不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諮詢:我在一家餐飲公司上班,在這裡幹了兩年多了。單位一直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前不久,單位把我辭退了,說我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構成嚴重違紀。我想索要離職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可老闆說,我屬於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單位有權不簽訂勞動合同,且可以隨時讓我走人。請問不定時工作制能否不籤勞動合同?

律師答: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同時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因此公司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合同 篇4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 方 (勞 動 者)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1)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20xx 年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6 月 30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止,期限為 個月。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巡 線 員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可變更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實行 不定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 / 小時。因生產(工作)的特殊性,生產(工作)需加班加點的,需服從各站站長的臨時工作安排。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所在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為 無 。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按實際巡線公里數核算。

第十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及意外傷害險。

第十二條 乙方如在上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 ① 上崗培訓考試合格; ② 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公司安排;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具體情形為: ① 造成第三方人員投訴者;

② 拒不服從工作調配者;

③ 因“三盯”工作不到位,造成甲方光纜線路發生重大故障或屢次發生故障者;

3、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甲方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十六條 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在解除本合同後,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續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或因甲方以低於本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賠償辦法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向乙方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損失,具體標準按國家和地主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從事的勞動工種屬不定時工作制,且非全日制用工,故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專項協議和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八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檔案、文書的送達地址。 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瞭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 主 要 負 責 人 ):(簽名)

年 月

鑑證機構(蓋章):

乙方:(簽名)年 月年 月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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