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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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轉包分包的規定

轉包合同法

  一、適用法律

《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頒佈,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頒佈,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頒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詞解釋

發包—發包是指依照雙方議定的條件把建築、加工、訂貨等任務包給企業單位承辦。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雙方議定的條件接受並完成(工程、利潤、訂貨、產量等)任務。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種割去四肢的酷刑,現比喻完整的國土、體系、建設工程等被分割。

轉讓—轉讓是指把自身擁有的物件、應享有的權利、應承辦完成的工程(供貨)等以一定的方式讓給他人的行為。

轉包—中標專案的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專案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專案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分包—中標專案的分包,是指對中標專案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將其總承包的中標專案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

單位,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此時中標人就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

  三、法律規定

(一)《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二)《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

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

(五)《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中標人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專案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責任

中標人違法轉包、分包的,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中標人違法轉包、分包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1.轉讓、分包無效。《招標投標法》關於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專案,禁止中標人違法分包的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中標人違反這些規定所簽訂的轉包、分包合同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轉包、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罰款。處罰物件是實施違法行為的中標人,罰款的金額為轉讓或分包專案金額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具體數額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根據中標人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決定。

3.有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此處所稱的違法所得,是指中標人違法轉讓和分包獲得金錢收入,按照招標投標的規定,這些收入應當沒收。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業,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限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生產或經營的一種行政處罰,屬於行為罰的一種。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業是一種供選擇的行政處罰方式,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中標人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用。

5.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行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為能力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只有中標人非法轉讓、分包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機關才應採取這種處罰方式。

  五、規定釋義

(一)關於轉包問題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標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專案,不得將中標專案轉包給他人。

1.招標投標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招標人通過招標投標活動選擇了適合自己需要的中標人並與之訂立合同。中標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不得將合同轉包給他人。

2.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專案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專案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從實踐中看,轉包行為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專案壓價倒手轉讓給他人,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從工程建設領域來看,中標人轉讓中標專案,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後實際用於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後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承攬,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中標人擅自將其承包的中標專案轉包,也違反了合同法律的規定,破壞了合同關係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

從合同法律關係上講,轉包行為屬於合同主體變更的行為,中標專案轉包後,中標人由原承包人變更為接受轉包的新的承包人,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裡的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主體的變更等。招標採購合同的訂立是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的行為。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式後,擇優選定中標人與其訂立招標

篇二:司法考試合同法中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考點提示】必須掌握的內容:建設工程合同、單式聯運合同

1.建設工程合同分包人的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學員問: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如何?

法律教育網老師回覆: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係,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篇三:土地轉包合同範本

轉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轉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轉包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 畝。其位置與四至範圍見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需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為甲方原與 簽訂的承包合同規定的剩餘期限(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為30年)。

第四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每年的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 元,共計承包金 元人民幣。

第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乙方需於 年 月 日前以現金形式向甲方繳付承包金 元。

第六條 甲方保證上述土地使用權屬清楚、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經營和處置產品。

第八條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甲方不得干涉。

第九條 乙方必須按期如數繳納承包金。

第十條 甲方要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一條 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甲方有義務協調甲方村委及村民與乙方之間產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委及村民的過錯給乙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第十六條 承包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按乙方交納所有承包金的十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村委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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