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合同集合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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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單位合同集合八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程式碼:□□□□□□□□□□□□□□□□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鑑於甲乙雙方即將建立勞動關係,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鄭重宣告如下:

甲方宣告如下:

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並儘可能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甲方盡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並儘可能為乙方提供相關培訓,以提高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

乙方宣告如下:

乙方願意加入甲方的團隊,成為甲方團隊中的一員,並爭取和甲方一起發展。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學歷證)、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承諾其應聘時無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其他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其他關係,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此支付的律師費)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保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願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及因商業祕密的洩漏而產生的不能投產或減產的損失等)。

乙方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甲方告知事項:

乙方在甲方的

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

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確認已經明確被告知以上內容,並且已經詳細知道以上內容的明確含義。

乙方簽字:

單位合同 篇2

用人單位能不能以職工隱瞞婚育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進行招聘時,為了招用合適的勞動者,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真實地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履行的。對於勞動者違反告知義務,尤其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的,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勞動者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通常理解為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情況,一般包括勞動者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在入職時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填寫職工登記表實際就是在履行告知義務。對於你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應當如實陳述,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你在婚育狀態一欄,隱瞞真實情況而填寫為已婚已育,無論動機如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應予以批評,但僅該項內容的不真實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的勞動法亦明確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婦女權益保障法》更是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單位合同 篇3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於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檔案、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發包方:承包方:地址:地址: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電話:電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方的室內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內容及做法:工程專案設計施工圖。

1.3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承包方式為:承包方包工、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個工作日,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5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未含稅費,所有稅費由發包方負責)。

第二條工程管理本工程實行承包方全面負責工程專案施工管理工作,工程專案安全責任有乙方負責。

第三條施工圖紙雙方商定施工圖紙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提供:

(1)發包方自行設計並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2)發包方委託承包方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第四條發包方義務

4.1開工前________天,為承包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傢俱、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傢俱、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及材料供應。

4.3負責協調施工隊與周邊鄰居之間的關係;

4.4不拆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築的非承重結構或裝置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五條承包方義務

5.1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範、防火規定、施工規範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5.2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汙染環境;

5.3保證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4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六條工程變更工程專案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或變更專案預算表),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7.1由發包方負責提供材料、裝置。發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方,雙方共同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7.2由承包方負責材料、裝置的搬運工作,承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時與發包方辦理交接跟檢驗手續。

第八條工期延誤

8.1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因發包方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裝置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期順延。

8.3發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應順延。

8.4因承包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在三日內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體整改方案的,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協商順延,同一質量問題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順延。

第九條質量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

收規範GB50210-20xx>,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省裝飾協會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十條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施工改造完工,開關插座定位驗收;防水層經48小時試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牆完畢,牆、地磚鋪貼完工;

(3)木工吊頂,木製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方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方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

10.2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應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後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後,辦理移交手續。

10.3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12個月,12個月後收費保修。保修內容為本公司施工過的專案,因外力引起的損壞和其它單位提供的裝置,工程專案收費維修。

第十一條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簽定後,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50%預付款,即_________元;水電改造完工後,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35%進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單項工程完工驗收後,油漆工程完工後發包方按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10%餘額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後交付使用支付餘款5%,即_________元.

11.2工程驗收合格後,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方。發包方接到資料後三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並簽字,發包方應在簽字後三天內向承包方結清每期工程進度款。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工裝裝修合同範本成品而造成損失的,

由發包方負責。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2.4發包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進度款的(驗收簽字三日內),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髮包價2‰元,七天後乙方可中止合約。

12.5由於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髮包價2‰元。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几項具體規定

14.1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承包方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地點,發包方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有關單位向發包方收取的各項收費和押金由發包方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附則

16.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16.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承包方(簽字、蓋章):發包方(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聯絡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5

經典案例:

魏女士去年9月3日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負責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兩方面工作。公司與她簽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即從20xx年9月3日至20xx年9月2日,工資為每月稅前3500元。

今年6月,魏女士被公司提拔為人力資源部門經理。8月上旬,醫院檢查發現她已懷孕。8月下旬,魏女士發現自己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於是在公司領導並沒有向其表態是否續簽的情況下,自己為自己續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今年九月初單位得知情況後以懷孕為由將魏女士辭退,要求其立刻交接工作,被魏女士拒絕。今年9月10日,公司安排別人接管了魏女士的工作。魏女士不服,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審查後受理此案。

爭議焦點&仲裁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是:單位HR能否自己給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女職工“三期”期間單位能否將女職工辭退?

魏女士認為:自己的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當然有權利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後公司將自己升職為人事部經理,表明公司肯定了自己的價值,願意與自己繼續合作。而自己懷孕之後公司也不能單方面將自己調崗降薪甚至辭退,要求區仲裁委認定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三期”之後恢復原職。

公司則認為:魏女士的續簽行為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公司並沒有同意與魏女士續簽,魏女士續簽的勞動合同無效。魏女士8月份懷孕後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所以安排了其他人頂替魏女士的職位,如果魏女士不願離職的話,單位可以安排魏女士調崗,在公司做普通職員,但要降薪。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魏女士利用職務之便,沒有徵得公司方同意,自己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單方行為,缺乏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其續簽的勞動合同未成立,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魏女士20xx年8月份確認懷孕,合同期限20xx年9月2日才終止,公司不能

單方將魏女士辭退,合同屆滿期限應當順延至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後。魏女士“三期”內公司可以適當調整魏女士的工作崗位改善工作條件,但是不得降低魏女士的薪資待遇。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魏女士的身份比較特殊:一方面她是公司的人事經理,經公司授權管理人事工作,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人事部門勞動合同專用印章;另一方面魏女士自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即她同時具有勞動者的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明確:魏女士的職務是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根本屬性是“代表企業”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即其行為反映的其實是“公司意志”。換句話說,即使魏女士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上“廠方代表欄”籤自己的名字,也仍然只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而已。

因此,魏女士自己為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關注該合同是否同時反映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立是雙務法律行為,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魏女士自己單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因缺乏公司方的意思表示而並未成立,因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產生任何約束力。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公司一般不能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所以本案中公司需要等到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方可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魏女士“三期”期間調整其工作崗位以改善魏女士的工作條件的,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不得降低魏女士原工資性收入。

單位合同 篇6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區120幢401室內的一間單間。用於普通住房。

二、租賃期限及約定

1、該房屋租賃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計______元.

(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負責修復或給予經濟賠償。

2、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但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甲方進行維修須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但其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四、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轉租房屋的,應當單獨訂立補充協議,乙方應當依據與甲方的書面協議轉租房屋。

五、乙方違約的處理規定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租金20%的.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XX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XX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糾正並修復的;

(3)XX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XX拖欠房租累計一個月以上的。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七、其他說明:水電數字由甲乙雙方與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時的水電數字:電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簽字:XX乙方簽字:

聯絡方式:XX聯絡方式:

單位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存在用工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仍然常有發生。殊不知,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保障用人單位用工權的一種方式,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自身用工也存在很大的風險。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第五,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即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員工上百人,如果罰款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因此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能免除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除了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外,還要受到行政處罰。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單位合同 篇8

企業之間借款的詳細解讀及相關規定:

一、有關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規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3號)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結論

根據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規,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後果

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於企業之間借貸關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其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四、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儘管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對企業之間的借款不作為合法行為,但根據現行相關檔案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視同金融業的貸款行為,應予以徵收營業稅,而不論該等借貸行為是否與現行金融法規相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強調: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為所產生的利息,貸款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對於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的範圍內從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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