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承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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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水庫承包合同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林為祥,男,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鎮蒼下村村東38

水庫承包的合同

號(以下簡稱甲方)

受轉讓方:李士濤(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現將2011年3月8日與半程鎮上艾固村委訂立的水庫承包合同所承包的水庫轉讓給第三方經營,甲

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條件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2011年3月8日與半程鎮上艾固村委員會簽訂的水庫承包合同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原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可以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並不受第三方的'制約。

二、轉讓年限:從2011年3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年限為20年。

三、甲乙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後,甲方與半程鎮上艾固村委簽訂的水庫承包合同,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原合同交給乙方存檔備案。

四、價款和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人民幣壹拾伍萬元,作為轉讓合同的補償費用,此款在合同簽訂時即以現金方式付清。

五、甲方在原來經營水庫所產生的債務權由甲方享有,所產生的債務由甲方自行承擔,確保第三人不因此找乙方扯

皮、鬧事,保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否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必須恪守協議之條款,信守協議之內容,不得再為此起紛爭。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具體協商意見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2013年 8月6日

  篇二:水庫承包合同

甲方:萬合鎮大鵬村村委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牧養殖業,更好管理開發水利工程,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水庫位置座落萬合鎮大鵬村,水面為110畝;

二、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乙方享有管理使用權和經營受益權;

三、承包期限為20年,自2010年元月10日至2030年元月9日止。承包費每年柒仟元,2010年起每年12月底交清當年承包費;

四、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承包期間,乙方應在法律範圍內根據市場需要經營建設,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涉乙方自由經營權。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於3米。因防汛固堤、排水抽水等抵禦自然災害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合同期滿後乙方所建的設施歸乙方所有。在同等條件下,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則享有優先承包權。雙方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應償付對方違約金拾萬元整。

五、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篇三:水庫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將 水庫承包給乙方養殖,現雙方協商如下:

一、乙方承包水庫及水庫壩下四畝水田。

二、承包期限為拾年(自2001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止)。

三、水庫每年承包費為 整。

四、自201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水庫的承包費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一次性交清,以後每年的承包費於每年的4月1日交清,壩下水田的承包費按年度結清。

五、甲方保證不得干涉乙方對水庫的經營自主權。當乙方與水庫四鄰發生糾紛時,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妥善解決。在2000年當年水庫不得幹底。

六、乙方如需使用 周圍的空閒山地時,甲方協助無償徵用。

七、如遇天旱的前提下,甲方需放水時,應以引水洞口放不出水為止,以保持水庫存水100畝為限。

八、經甲方同意、乙方可將 水庫轉讓給其他人承包。

九、未經協商,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如需變更或終止,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的同意。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須賠償對方因此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須甲乙雙方協商作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饒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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