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補充條款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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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旅遊合同補充條款範文

1、團費不含(行程中列明或行程外)一切私人消費、自費專案(請了解自由活動期間旅遊攻略的專案價格和時間)、人身意外保險,旅遊合同補充條款。

2、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願平等的條件,甲方要求在遊覽行程過程中,為豐富遊客的娛樂活動,旅行社提供以下 3 個當地有特色的活動或景點供遊客自行選擇,從而豐富行程內容。

活動專案名稱為:大關東文化園,

價格: 50元/人, 遊覽時間為:40分鐘-1小時; 活動專案名稱為:紅旗民俗村,

價格:50元/人,觀看時間為: 30分鐘; 活動專案名稱為:長白溫泉,

價格:100元/人-238元/人,觀看時間為: 1.5小時; 活動專案名稱為: 峽谷浮石林 ,

價格:觀光票110元/人,觀看時間為: 50分鐘; 活動專案名稱為:長白山漂流,

價格:120元/人,觀看時間為: 40分鐘; 活動專案名稱為:圖們中朝邊境,

價格:圖們上橋門票20/人+車費(根據人數定車費),觀看時間為:2小時;

3、景區內出現購物場所及二次消費,為景區自行經營模式,與旅行社無關

4、在旅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時,經雙方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

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但應扣除已發生、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已發生費用包括往返交通費(機票、火車票等、包含機票定金費用)、當地已付定金的酒店住宿費用、車費等。已發生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若在旅遊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遊客自身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主合同。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變化,按未發生費用退還甲方(但應扣除已發生、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由此增加的超支費用(包括髮生不可抗力條件下游客產生的滯留費用、額外交通費用等),均為甲方自行承擔,合同範本《旅遊合同補充條款》。

第三條: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行程先後順序做出合理調整,但不影響原定標準及遊覽景點;

如遇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地震、洪水、泥石流、惡劣天氣、塞車、航班延誤、景區臨時關閉不接待等)造成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景點遊覽,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甲方按照獨立成團簽訂旅遊合同時,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人數變化,則甲方需承擔乙方

已經為其準備旅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因甲方人數減少而導致乙方增加的各項費用)。因甲方人數減少導致不能達成最初簽訂主合同的成團人數時,經雙方一致同意,以現有人數出團並且增加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可重新簽訂補充協議。

第五條: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單方面終止履行旅遊合同:

1、在旅遊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團或者脫團,如不聽導遊及領隊勸解,仍舊擅自離團或者脫團

2、患有各類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3、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由有關部門處理的

4、從事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社會公德活動的

5、在旅遊糾紛中,遊客不能正確處理,行為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正常遊覽和正當權益的,且不聽勸阻、不能控制的,經團內其他客人簽字,旅行社可單方面終止履行旅遊合同

6、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甲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持有效證件按照當地景區規定可享有優惠、免票政策。 第七條:遊客必須填寫“遊客意見書”,投訴回團後7天內有效,處理結果以在當地填寫的“遊客意見書”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如果客人在意見單上填寫“差”一欄後,並在意見單上填寫投訴理由;可視為投訴範疇,恕不受理客人因虛填或不填意見書而產生的後續爭議,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客人自負。(特別說明客人在當地意見單籤的沒有投訴,回去之後就投訴說在導遊面前不敢不籤,礙著面子別人簽了自己不籤不好),處理投訴我社嚴格按照客人籤的意見單為準!

第八條:本協議及雙方確認的行程作為旅遊合同的補充條款,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主合同與本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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