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單位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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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單位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單位合同 篇1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於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單位合同 篇2

【提要】本文從用人單位法律適用實務操作角度出發,結合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多年經驗,探尋勞動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單位最容易敗訴的節點並給予提示,儘量以簡練的幾句話進行剖析並提供解決方案,給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敗訴節點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於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敗訴節點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敗訴節點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嚴格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係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敗訴節點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後再籤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後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敗訴節點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環境下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敗訴節點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預設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敗訴節點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式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

【李迎春律師建議】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並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製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採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問題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敗訴節點二、重複約定試用期;敗訴節點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敗訴節點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敗訴節點五、試用期隨意解僱。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用工單位)名稱:XX

地址:XX

委託代理人:XX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詳細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甲方施工生產需要,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地從事臨時性工作,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臨時性用工勞務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受聘期限

經雙方協商,聘用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勞動報酬

1、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按每月元 (大寫 )人民幣支付。

2、該工資包括甲方單位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個人所得稅、各種節假日加班及中夜班補貼、績效工資、生活費、日常交通費等。

3、每月三天(含三天)以內的病、事假工資照發,但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三天以上的病、事假亦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聘用工資按實際請假天數減發。

4、甲方為乙方提供受聘期間的住宿。

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作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受聘期間採取不定時工作方式。

四、社會保險:

鑑於國家省內和省際社會保險統籌及其配套辦法尚未健全和完善,甲方又系跨省、區作業的流動施工單位,乙方工作地變動頻繁這一實際,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按XX省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社會保險中甲方應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按月計入在乙方工資清單中一併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本人自行到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若乙方不參加社會保險,其責任自行承擔。

五、乙方服從甲方的管理,受聘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揮,並應遵紀守法,樹立吃苦耐勞的精神。

六、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銅仁地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合同期內,如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已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如甲方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乙方也有權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前,均應提前七天告知對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4

在市場經濟下建設單位要實現對整個建設工程的有效掌握就應當能夠對每一部分合同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有效的落實,這就要求對合同全過程進行管理。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概念

1.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在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約定施工方與工程專案方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並且在雙方出現違反約定的行為或決定時利用施工合同維護另一方合理權益。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時間範圍是從雙方決定簽定施工合同、確定雙方地位與關係起開始,直至工程最終完工、並驗收完工交付為止,在這個過程中無論雙方任何一方出現了與合同中約定的不符合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此外工程施工合同還包含著合同責任雙方的承諾,而且這種承諾關係是要建立在有償責任基礎之上的,如果出現了問題需要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自身需要擔負的有償責任。

1.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概述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進行管理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完全的掌握,國家的建設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工商部門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關的機構都會對工程施工合同持一定的管理權力。對施工合同實施的管理工作是通過法律、行政手段來實現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點,其實施的管理物件包括合同履行雙方的行為監督、合同履行行為的指導、糾紛發生時的維權、出現違法行為時對行為發出者實施強制制裁等。通過行政、法律手段對施工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保持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的流程有效實施,並且保持雙方的利益與合法權益不被損害。對於建設專案來說施工合同不僅僅是針對施工行為和施工過程實施行為管理和制約的,更對合同的簽定、雙方職責、義務的履行、施工流程、施工規劃、專案驗收、工程交工、糾紛和爭議處理等等內容相關,只有將這些管理內容全面的涉及才能稱之為比較完善的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

2 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內容

2. 1 策劃實施階段的合同管理

專案策劃實施階段合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體系建立的策劃和對合同內容的策劃等。每一個環節都是有機結合的,任何一個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整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的影響。

在合同管理體系策劃方面。建設單位一個專案的順利實施,需要一個有力的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這就需要建立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機構或專管人員,並且進行組織劃分與責任明確,通過分析合同關係裡規定的雙方利害關係,對合同監管的任務進行合理劃分。在一個建設工程專案中,需要簽定的合同很多,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監理合同、供應合同、等等,這些合同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這就需要這個機構或人員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必要時還需要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進行索賠。

在施工合同內容的策劃方面。在合同的管理組織結構明確劃分之後,需要對每一條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策劃,無論從具體的條款文字、措詞上,還是從合同所約定的責任、義務、賠償規定上,都應當保持在合理的區間範圍內。

2. 2 簽訂階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的簽定對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保證合同中不出現任何有悖公平、有違法制的條款和內容,對其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全面的分析指正,最終確定合同的準確性、公平性。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要掌握合同條款與約定中對風險因素的涉及情況,是否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出了全面的預測,需要針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素以及後果分擔的比例等進行詳細、明確的條款規定; 第二,主合同內容包括與建設專案施工相關的各個環節規定,比如專案建設內容的承包形式、具體的承包責任、專案施工標準、專案進度控制、價款控制等等,這些內容都決定著專案是否能夠有效的落實和實施,需要在合同條款中進行特別明確的說明; 第三,管理合同評審,合同評審的工作內容主要針對其中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管理制度的相關標準,例如其中的有關爭議處理內容和條款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進度條款的制定是否符合施工要求等; 第四,合同正式簽訂,這個過程需要在合同責任雙方工作人員均在場的條件下完成,如果專案通過招標方式實現,還需要公開公佈中標結果,投標結果的公示需要完全按照規定來進行,經過一定期間的公示期之後,由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並履行其它相關責任。

2. 3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施工階段合同管理內容是針對施工過程的日常行為開展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跟進和管理,要求施工過程中工程承包方根據施工的不同階段進行相應的職責履行,對沒有與合同約定同步進行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並引導至正常的施工進度與合同要求上來,對於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背施工合同條款規定,而做出的不合理行為,或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協商解決不成可通過法律手段尋求自身權益的維護,這一個監督與管理的`過程是深入到施工過程的每一個時期內的,是一個長期的跟進管理過程; 第二,隨著專案施工行為的推進會出現一些風險和變化因素,對專案造成一定的影響,在這種狀況下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及時的補充以完善施工合同,以恰當的符合施工具體情況; 第三,在由於人為原因造成工程專案正常施工進度或效果受到影響時,需要根據合同要求責任方承擔索賠責任;第四,由於合同中未詳細說明的細節引起的雙方爭議應當根據合同對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原則,由合同管理者出面解決爭議。

2. 4 竣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當工程完工後所涉及到的與合同管理的工作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驗收、交工等工作,而後對專案相關的合同資料進行整理與儲存,保證在專案後期出現售後維修需求時能夠有解決問題的合同資料依據。當工程合同關係的雙方完成專案交接後,施工合同和檔案需要移交至建設工程的管理部門妥善儲存。

至此整個施工合同的完整管理過程就基本上完成了,不過在專案後期雙方的合同關係仍然是存在的,因為施工方還有一個保證施工專案質量的責任,這項責任要在後期持續一段時間內的建築投入使用後才能夠分辨出來,所以合同檔案的管理一定要完善、到位。

3 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優化和保障策略

目前我國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上基本已經做到比較完善了,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這就要加強合同全過程管理的水平、實現管理的不斷優化,利用一些特定的改革策略才能實現。首先,需要加強對整個合同管理體系的管理力度,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來落實每一項合同管理工作,將具體的合同管理工作與實際專案結合起來,加強合同的執行力,全面的發揮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有效職能。

其次人,對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能力的培養,針對我國的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有的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不是專業人員,這就需要以專業案例的形式進行培訓全面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專業水平,同時通過正面與反面案例學習的方式,對合同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實踐性培訓,有效提高其工作水平。最後,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實施嚴密的稽核制度,避免因條款漏洞造成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糾紛或者衝突。

4 結束語

建設單位的全過程合同管理對於專案本身來說意義重大,由於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內容非常複雜,因此需要由擁有綜合性專業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才能擔當,面對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少量問題,只有以嚴謹的、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的管理制度來對待每一環節,才能使建設單位的全過程合同管理得到不斷的優化和綜合水平的有效提高。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地址: 姓名:

性別: 聯絡電話: 戶口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絡電話:

為了加強醫院管理,確保醫院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合同法》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通過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在合適崗位工作。

二。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月年月

2。試用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1。甲方根據醫院醫療工作特點,規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根據季節和院方需要具體安排,每月休息兩天。

2。甲方有權根據醫院工作性質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但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並給予乙方適當的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需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或節日補貼。

四。工資待遇(包含醫保、社保)

1。乙方的工資及其他待遇參見《箬橫小橋頭分院員工工資細則》。

2。工資發放

乙方的工資按月結算,甲方在每月十日前發給乙方上月的實際工資(如遇節假、休息日則提前發放)。乙方應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五。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3。甲方必須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併發放保健補貼。

4。甲乙雙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當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六。甲方對乙方的原則要求

1。切實遵守醫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執行醫療操作規程,確保醫療安全。

3。愛護醫院財產,保守醫院祕密,凡涉及到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在未經醫院同意前,不得應用洩露或轉讓。

4。不以小橋頭醫院的名義進行個人經濟往來,不進行或參與有損醫院聲譽和形象的活動。

七。乙方的主要工作

1。 日常門診工作:

2。 住院患者治療、管理工作;

3。根據需要隨時參與醫院內外急診患者的搶救;

4。根據醫院統一安排,參與院外出診、義診及隨訪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作正面宣傳(如:電臺、電視臺、報刊、雜誌等)時有使用員工名字和肖像的權利。在本合同終止後如因客觀原因無法停止,則甲方有權繼續。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可變更合同,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或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即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因經濟、政策等客觀原因使甲方所在科室無法繼續保留;

(5)乙方在合同期內沒能完成雙方議定的工作任務的;

(6)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乙雙方不協調,嚴重影響工作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或其它原因,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協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6)。甲方低於當地人民的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4。違約責任:

(1)甲方出資招用乙方,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解除本合同的應支付甲方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雙方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培訓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期內,乙方無故不履行培訓協議應按協議支付給甲方培訓費。

(3)乙方違反本合同擅自離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按甲方實際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九。福利待遇

1。 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繳。

2。 其它福利待遇按《員工手冊》規定執行。

十。合同的重新訂立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本合同的,在合同期滿前壹月內雙方重新訂立合同。

十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內同意約定的其它事項

1。甲方有權對工資標準和其它待遇及效益獎金的分配比例進行調整。

2。 根據甲方發展需要,乙方應服從醫院工作調動。

3。乙方在溫嶺居留或暫住的相關手續均由乙方自行辦理(包括費用)。

4。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的身體健康狀況、人身安全由本人自行負責。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概由本人承擔,與甲方無關。但在院內工作時間內發生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傷害除外。

5。醫院不承擔員工的醫療費用,凡員工在本院就診,除免掛號費外,其餘一律按《溫嶺市箬橫中心衛生院員工就醫優惠規定》交費。工傷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如協商不成,可仲裁解決,直至訴諸法院

十三。本院《員工手冊》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一份,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塗改或代簽無效,此合同由甲方保管,醫院根據本合同發給乙方聘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院長簽名:

時間:

續簽合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章:

院長簽名: 乙方簽名:

單位合同 篇6

單位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即時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單位的行為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違法,應支付職工賠償金。

【案例】:

職工陳某於20xx年2月通過招聘到煙臺開發區某建築公司從事機電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7000元。12月20日,該公司向陳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內容為: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現通知你於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你本人承擔。接到通知後,陳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陳某又收到該公司的特快專遞,該公司以陳某“連續曠工20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決定於1月10日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元。

該公司辯稱,陳某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接到公司通知後,再未到公司上班,無故曠工20天,屬嚴重違紀,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評析】: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該公司於20xx年12月20日以陳某不勝任本職工作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不勝任工作,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陳某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從該公司發給陳某的辭退通知書看,並未說明是將於1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該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表述推斷,應當理解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陳某再無義務工作,該公司於20xx年1月9日再以曠工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已無法律意義。

因此,仲裁委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陳某賠償金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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