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合同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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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到期合同續簽,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到期合同續簽

到期合同續簽1

單位:

姓曾學用名名歷性籍別貫出生年月民專族業相畢業時間技術等級身份證聯絡電話是否要求續簽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服務部門申請續簽年限本期合同起止時間前一合同期工作情況小結(按德、能、勤、績、填寫、重點為工作業績、質量數量)

本人簽名:__年__月__日

班組長簽章:__年__月__日

部門單位負責人簽章:__年__月__日

單位簽章:__年__月__日

說明:表內內容填寫要真實,用人部門與單位要填寫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與聘用意見。

用人班組意見用人單位意見院稽核意見備註

到期合同續簽2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以20xx年為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應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晚於20xx年1月1日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於解除勞動關係時大為工作的年限超過了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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