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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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委託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委託合同(15篇)

公司委託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甲方委託乙方維護公司計算機網路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細則

1、服務範圍

臺式計算機

鐳射印表機、針式印表機、噴墨印表機

電腦顯示器

網路集線、交換裝置

其他疑難問題

2、服務地點

乙方服務地址:___________(包含取件、送件、維修)

公司辦公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務時間

服務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除國家規定節假日外,每週一至週五上午____:____至下午____:____。提供免送維修服務。

客戶免送維修服務響應時間為4小時,響應時間的計算是從本公司接到客戶的維修通知開始,到本公司維修人員開始與客戶聯絡止。

自維修人員開始與客戶聯絡起至本公司維修人員到達服務地點止,其中所用時間即是到達現場時間,最低限度48小時內到達。

4、服務條款

現場取機或現場維修,本公司維修人員將前往服務地點維修或取機返回維修。

本公司將有專職維修人員提供每月一次的現場例行檢查維修。

維修過程中,對出現故障的裝置進行檢測並加以修理,本公司將提供一切必要的勞務、零件和材料,保障客戶的裝置正常工作。如果,需要更換零件,則用新的或與原件相當的'零件。對於修理費用超過裝置現有估價____%的需徵得客戶同意。

在尋求永久的解決辦法之時,可能會提供暫時的應急措施供客戶採用。

如果本公司決定需要額外零件或資料,就將裝置取回公司維修部重新修理,

本公司將根據客戶的維修裝置提供維修過程中的備件,若出現備件短缺則有客戶協助解決,本公司不承擔必須提供備件的責任。

二、客戶責任

1、客戶應按照正確操作方法, 正常使用電腦。

2、如果客戶計算機、計算機網路發生故障,需要本公司提供更換配件,在保修期內,本公司將免費保修。在保修期外,本公司將以更換配件的成本價向客戶收費。

3、在安裝維護中客戶應提供方便,配合本公司維修人員正常工作。

4、對電腦及外部裝置中儲存的重要檔案資料,客戶應有備份,妥善儲存。

5、客戶在要求免送維修服務之前,應執行產品操作手冊中具體規定的所有自測和檢修步驟,以書面形式提供產品機型號,序列號,目前故障表現以及其他有關故障情況。

6、本公司維修人員有權接觸和使用認為維修產品所必需的一切資訊和裝置。

7、客戶要向本公司維修人員提供操作配件和消耗品,如紙,磁碟,色帶,卡片,格式化磁碟,以及客戶正常操作中會用到的其他類似用品。

三、服務限度

1、功能性清潔,除非產品享受服務規定的有關功能性清潔或表面清潔工作,否則,凡涉及清潔,定期保養有關問題的工作,均不包含在本公司的服務內。

2、軟體和網路支援,除非產品享受服務規定的有關軟體或與網路有關問題的維修工作,否則均不包含在本公司的服務內。

3、過期產品,已過特定支援時間的過期產品不包括在客戶免送維修服務範圍內。

4、所有象地震,火山、洪水、火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裝置不能正常工作不包含在本公司客戶免送維修服務範圍內。

5、消耗類產品,如噴墨列印頭,硒鼓,電池,繪圖筆,紙張等,無配件類產品,如無器件類,連線件,電纜,外接直流變壓器等。

6、所有人為因素引起的使用不當,比如雜物進入機內,不包含在客戶免送維修範圍內。

四、收費標準

1. 工作站¥____元/臺/月。

工作站數量____臺。

合計:¥____元

2、印表機¥____元/臺/月

印表機數量:____臺。

合計:¥____元

3、總價:¥____元

五、付款方式

客戶自服務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付款,以____個月一計,一次付清。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委託合同2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就其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發行上市股票之事,聘請_________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業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律師、_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具體辦理。

二、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業務:擔任發行上市之公司律師,稽核、製作設立及發行上市有關法律檔案,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底稿,提供有關法律諮詢,協助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等。

三、根據有關規定並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____元人民幣,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律師費用_________元,餘款於招股說明書刊登後募集資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內付至乙方賬戶_________。

四、乙方責任:

以律師團隊方式為甲方提供服務,人力安排符合甲方要求及專案所需。

承辦律師必須依法行事,認真負責,保證在發行上市過程中排除法律障礙,避免法律風險,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委託內容。每逾期一天,按甲方應繳金額1%支付違約金;如逾期達七天以上,從第七天起加倍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保留索賠的權利。

在專案進行過程中,對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及一切受託內容和受託成果承擔保密義務,但甲方同意乙方以某種方式公開的除外。

定期向甲方彙報專案進度,以便加強合作。

除提供法律服務外,負有與相關審批、核准、監管部門溝通聯絡的義務。

本著與甲方長期合作的願望,致力於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五、甲方責任:

按本合同規定支付費用。每逾期一天,按應繳金額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達七天以上,從第七天起加倍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保留索賠的權利。

為專案完成所需,向乙方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材料,並對乙方提出的在交通、裝置、人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予以滿足。

對乙方完成專案的方式,承擔保密義務。

六、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委託合同3

委託方(甲方)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委託財務顧問目的

甲方聘請乙方作為公司的財務顧問,為甲方提供財務核算方面的參考意見,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第二條、財務諮詢範圍

甲方各會計核算單位財務、稅收、金融、證券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三條、簽約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有權瞭解財務諮詢工作進度。

2、對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為財務諮詢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合乙方順利完成財務諮詢工作。

4、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財務顧問費用。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有權查詢與財務諮詢工作相關的資產及合同、協議、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

2、有權與相關人員座談了解有助於財務諮詢工作的`事項。

3、按照約定時間完成財務諮詢工作。

4、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

第四條、提供財務諮詢的時間要求

在接受甲方諮詢業務,取得必要財務相關資料後___________天內答覆。

第五條、財務諮詢的使用範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財務諮詢內容,甲方在企業內部使用,對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財務顧問費用

根據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雙方議定收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財務顧問費用的支付方式為財務顧問合同簽訂蓋章後___________結清。

第七條、財務顧問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及人員,影響諮詢工作進度和質量;未按約定範圍使用造成損失的,不得追討已支付的報酬,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2、甲方提出諮詢內容,乙方不予答覆的,應當承擔退還部分報酬等違約責任。

3、如果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轉讓有關甲方上市申報材料和相關材料的資訊,並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4、如果甲方沒有按前款規定支付應付的款項,甲方應按要求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從違約日起到實際支付日為止,每日萬分之三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糾紛解決

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託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受託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公司委託合同4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我單位因業務需要,現委託__________作為我公司合法委託收款人,授權其代表我單位進行代收款工作。

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公司,與本公司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將承擔該代理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特此委託。

代理人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

公司委託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規定雙方代表經友好磋商後,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一、甲方委託乙方向資金方聯絡和安排約500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貸金額由資金方評估審批後確定),用於甲方專案使用,乙方接受委託。

二、甲方職責:

1、提供借貸所需的真實性資料。

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職責:

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後,借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

2、全面協調甲方與資金方的關係。

3、維護甲方權益。

四、甲方需承擔的費用:

1、資金方貸款利息(詳見甲方與貸款資金方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2、保證金及擔保費(詳見甲方與資金方、擔保公司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3、專案前期啟動及專家費用:25000元人民幣。

4、居間條件約定:甲方鄭重承諾,貸款成功到達甲方帳戶的次日前一次性將所貸款總額的三分之一貸款,無條件借給乙方,具體甲乙雙方借款合同,甲乙雙方另籤,所產生的.相關利息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託則視作違約。

違約方即須支付人民幣25000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2、資金方貸款到達甲方銀行賬號次日前,甲方保證支付三分之一的貸款到乙方指定的賬號。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資金方貸款條件造成資金方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雙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在履約完畢後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洩露。

甲方:

乙方:

公司委託合同6

委託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開展海運進出口業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現甲方委託乙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理貨物出口的配艙、裝船、進棧、報關等一系列貨運代理工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均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並且嚴格按照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開展業務。由於甲方的違法經營行為給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與不利後果,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同意將其攬取的或其生產的貨物委託乙方代理安排運輸。

三、訂艙時,甲方應正確填寫由乙方提供的規定格式的.訂艙委託書,並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以書面的形式傳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證委託書內容的完整性,其中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所託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對於在裝卸、儲存、保管或運輸中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在委託書中明確提出並隨附相關檔案。如果委託書內容未註明,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需於委託書上註明本協議編號,以免喪失協議內容之權利。

四、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甲方必須最遲於貨物裝入集裝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與乙方的相關操作人員書面確認,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則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拒絕更改。

五、甲方應當保證每月向乙方委託出口運輸業務量不少於_________。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有關承運人的船期及運價變動資訊。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認費用,本協議運價(由我司代收代付承運人,費用由運費和佣金組成)可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作相應調整,經雙方確認後生效。乙方為甲方墊付的額外費用實報實銷。

.乙方在甲方保證上述委託運輸業務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優惠價向甲方結算普通乾貨箱包乾定額費:

自拖箱:人民幣_________元xx年,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託合同7

委託單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託人:姓名:xx,工作單位:xx職務:xx,職稱:xx

姓名:xx,工作單位:xx職務:xx,職稱:xx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單位與xx因xx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許可權為:xxx

代理人x的.代理許可權為:xxx

委託單位:xx(蓋章)法定代表人:xx(簽名)

x年x月x日

公司委託合同8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鑑於:

1、甲、乙雙方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

2、乙方系一傢俱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為消費者廣為認可的____企業,在____方面有豐富的管理經驗。

3、甲方有意將對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委託乙方行使,而乙方有意受託接受管理。

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供雙方信守:

一、委託事項

甲、乙雙方組建的____有限公司為從事____的企業。為發揮乙方優勢,甲方決定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委託乙方行使。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委託,依法依約行使管理權利,使雙方投資的.公司儘快步入正常軌道,並最終促使利潤最大化。

二、委託事項範圍

1、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及對外事務。

2、公司的管理人員選聘及業務培訓。

3、收集產品資訊及組織貨源。

4、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其它事項。

三、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

1、按約交付管理標的,尊重受託方的管理。

2、對受託方的正常活動予以支援和配合,作好相關協助。

3、不定期對乙方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與評估,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乙方,以便落實整改。

4、當乙方的管理活動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及經營活動時,甲方有權制止。

5、按約定支付管理費用。

乙方:

1、在受託範圍內依法管理企業,遇到受託不明事項時,應及時與甲方溝通,以便妥善處理。

2、在受託範圍內自主從事管理活動,不受甲方干涉。

3、每月將經營管理情況向甲方予以通報,以便甲方及時掌握公司經營狀況。

4、按照雙方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四、委託管理期限

委託管理期限暫定____年,自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五、管理費用的支付

1、鑑於第一年是公司開辦、策劃運作的關鍵階段,投入精力較大,乙方的委託管理費用可以分兩個步驟收取:

(1)在運作初期,乙方可先行收取____萬元人民幣的委託管理費用。

(2)在確保公司第一年贏利的基礎上,乙方還可以收取當年淨利潤的____%作為委託管理費用。

2、從第二年開始,在確保公司贏利的基礎上,委託管理費用收取辦法為:

(1)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以內,乙方可以收取營業額的____%作為委託管理費用。

(2)淨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範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託管理費用。

(3)淨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範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託管理費用。

(3)淨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範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託管理費用。

(5)淨資產收益率在____%,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託管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因乙方不適當管理給公司經營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八、簽署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各執____份。

2、本合同在各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託合同9

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嶽塘區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託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於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於XX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豔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XX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約定,原告於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並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後,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後,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並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係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楊林為支援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 被告單位註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係;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櫃合同新籤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XX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但此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瞭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係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於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本院認為,XX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係,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後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係、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於XX年7月10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xxx

公司委託合同10

委託人:(下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公司名稱: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託人(下稱乙方)

姓 名: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順暢合作、互利共贏的經營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委託經營**公司專案,訂立本協議,謹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自己原經營的**公司委託給乙方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包括公司名稱、各種證件,所有公用及輔助設施,甲方不參與生產經營管理。

第二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本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在協議簽訂後的第三年開始計回報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協議簽訂後第一年虧損1000萬元人民幣。

2、乙方第二年零利潤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開始按年利潤的25%上交給甲方。

4、乙方負責確保在崗工人工資按國家政策發放。

第五條:協議簽訂後公司所有產生的政策性費用及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等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由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的大修、改造、改擴建等專案形成固定資產的',產權歸乙方所有,解除協議時由甲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式購買此項固定資產。

第七條:各級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甲方原有的財賬、債權糾紛與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的權力及義務

1、按本協議約定收取定額回報金的權利。

2、監督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權利。若因乙方發生違法經營可能造成行政、經濟上的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若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整改意

見三個月個不能改正時,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3、甲方有權對生產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負責辦理公司的消防、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許可證手續,發生影響委託經營時應承擔相應責任。

5、甲方保證乙方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如:水、電、汽、路等(上級水電部門限水、限電、檢修等特殊原因導致停水、停電除外)。

6、甲方不得無故干擾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人事權。

7、因訴訟、仲裁、發生民事糾紛案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和幫助,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委託經營期間,甲方出讓本協議約定之外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2、委託經營期滿後,甲方需繼續委託經營或出讓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乙方有權獲取定額回報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權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對廠區或裝置進行改造和改擴建。

5、乙方有義務選派有較高水平的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創造更大利潤效益。

6、乙方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杜絕非法經營。

7、乙方有義務對委託經營期間的安全、環保等生產問題負責。

8、乙方有義務對生產裝置,廠區進行日常維護與養護。

9、按約定的方式向甲方繳納約定的回報金。

10、其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或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委託經營期間內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調整,政府徵地或上級指令造成不能生產經營,重大自然災害等)須解除協議的,雙方互相免責。

第十二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對方。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簽署時間:年 月 日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公司委託合同11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郵編: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郵編: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就上述借款事宜達成一致。

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期限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入的資金用於。如業務發展需要,甲方也可將該筆本金用於。

第三條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據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息,以如下第種方式結息。

(1)由甲方於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2)按年結息,結息日為。

3.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號為收款賬號並保證其真實有效。

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借款的本息匯入該賬號。

開戶行:

開戶名:

賬號:

4.甲方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則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第四條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時,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第五條貸款的擔保

甲乙雙方選擇履行本條第款。

1.本合同借款無擔保;

2.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由乙方與擔保人就本合同的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編號為的擔保合同。

第六條甲方保證

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國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提供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檔案、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公司委託合同12

委託方:x受託方:xx身份證號碼:xx委託方因業務需要,特委託xx在其與xx(付款單位)的.業務往來中,作為xx(款項)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額:人民幣xx拾xx萬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xx)。付款單位對以下受託方賬號的付款行為即視為向委託方完成付款。委託方委託收款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職責與付款單位無關。

特此委託!

戶名:xx賬號:xx開戶行:xx

委託方簽章受託方簽章

日期:日期:

公司委託合同13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申請股票上市,現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辦理股票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

二、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對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對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負責任。

四、由於乙方的過錯,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出現錯誤,如果受損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甲方負責賠償後,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以_________保險公司規定的為準。

五、乙方律師應對甲方尚未了結的經濟仲裁、訴訟和有關爭議勝訴敗訴及其經濟後果作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律師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甲方應為乙方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提供便利,並承擔乙方因此而發生的交通、通訊及材料等費用,該費用為律師的辦案費。

七、參照中國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的計算方法一般情況按_________計算,二項總和為律師費。如果甲方委託的事務難度較大,所需時間較長,律師費的數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收費。

八、乙方先按半數計收律師費,即_________元,在簽訂本合同的三天內支付,該律師費無論甲方的股票最終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還。餘下部分的律師費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後付清。

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退還用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律師費不子退還。甲方未付的律師費用,乙方有權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股票上市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託合同14

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嶽塘區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託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於_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於__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豔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 年 月 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約定,原告於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並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後,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後,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並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係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楊林為支援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 被告單位註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係;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 年 月 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櫃合同新籤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年 月 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但此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瞭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係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於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本院認為, 年 月 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係,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後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係、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年 月 日

代理書記員 ___

公司委託合同15

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職務: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授權委託書

成都高新區勞動監察隊:

依照法律規定,現委託下列人員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電話:

工作單位: 職務:

(2)姓名: 性別: 電話:

工作單位: 職務:

委託事項:提交相關材料,領取相關文書,接受詢問調查等。 委託許可權:一般代理□特別授權□(√選)

備註:

1、委託人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受委託人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

委託人:

受委託人:(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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