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順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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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順序---

關於合同順序常識

合同順序號:評審編號:

資訊編號: 非標產品派生單號:合同編號:

塔式起重機產品買賣合同

出賣人(全稱):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全稱): 籤 訂 時 間:年月 日

使用說明:1、可選項中,選擇請在該項前的“□”中劃“√”,未選請在該項前的“□”不填。2、本合同第一聯(白色)由

出賣人總部留存,第二聯(黃色)有受買人留存,第三聯(綠色)由出賣人分支機構留存,第四聯(紅色)有本合同擔保人留存,第五聯(藍色)由銀行按揭貨款方式購買產品的貸款銀行備案。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出賣人的企業標準執行。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按《質量保修條款》執行《質量保修條款》為合同的附件,若因非正常操作等人為因素造成損壞,出賣人不負責任

第四條 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按“隨機附件清單”提供,隨同主機發運(“隨機附件清單”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 合同簽訂地點: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

第六條 貨物驗收及到達站(巷)和費用負擔:

1、驗貨:□ 出賣人代辦運輸,在買受人指定地點驗貨,運費包含在合同總額中。 □ 出賣人代辦運輸,此合同總額不含運費,運費另籤協議。 □ 受買人自提,在出賣人倉庫驗貨。 2,、無論交貨方式為“自提”還是“代辦”,買受人都應在滿足本合同第一條條款中供貨條件後,出賣人才予發貨。 3、在出賣人倉庫內裝車由買受人負責,其它地點的裝卸及運費用由買受人承擔。貨物價款由出賣人開具發票運費由承運人另外開具運輸發票。

收貨單位:貨物到達地址(分開填):; 主 機:聯絡人: 電話: 加高部分:聯絡人: 電話: 其 它:聯絡人: 電話: 第七條 貨物驗收、使用及培訓:

1、驗收 買受人在貨到提貨地或貨物到達或買受人指定驗貨地點後12小時內驗收並在“隨機附件清單”、“產品及配件發運交接單”上簽字或蓋章,逾期不驗收或驗收合格後不簽字或不蓋章確認,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處置貨物,並有權向買受人追償損失;買受人在驗收時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有義務妥善保管裝置及附

件使之完好無損並不得使用,同時應在24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如買受人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氣息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

2、除錯交驗、使用裝置開機時,出賣人聽買受人通知派人除錯,完畢後,雙方在“產品安裝除錯交驗單”上簽字蓋章。如有異議,須在24小時內提出。如出賣人交貨後10日內買受人不通知出賣人前往除錯,或除錯後買受人不“產品安裝除錯交驗單”上簽字或蓋章,且在24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均視為驗收合格。買受人裝置投入使用前須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許可,辦理許可證所需的一切手續和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3、 出賣人可在總部為買受人提供

第八條 付款方式、時間及期限: □銀行按揭貸款:

1、首付),按揭費用(含保險費、按揭手續費、保證金、公證費)萬元(大寫: ),於(日期)前付至出賣人指定賬戶。 2、餘款萬元(大寫:個月銀行按揭貸款一次性支付。 □融資租賃

1、首付萬元(大寫(日期)前付至出賣人指定丈夫;

2、餘款)於貸到且承租人簽收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 非銀行貸款(含分期合同):

每臺(□基礎 □主機)發貨前付(□首付 □定金) 萬元(大寫: ),主機(□發貨前 □貨到工地天內)付 萬元(大寫:),餘款自主機發貨日起付清。

□ 其他約定:

第九條擔保方式:對全部債務(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賣方實現債權(7包含但不侷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等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之日起2年,擔保人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檔案,擔保人承諾:所出具的書面檔案符合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 所有權保留: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貸款前,產品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同執行:因買受人的原因逾期提取產品(或通知出賣人延期發貨及逾期付款)的。在遇原材料市場價格上漲

時,按出賣人新價格執行,原材料下降是按原價格執行。 2、 違約金:

(1)若出賣人違約,由出賣人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按揭合同:若買受人未按按揭合同約定時間向銀行還貸,出賣人或第三方代買受人向銀行履行還貸義務,買受人應承擔該金額及金額萬分之八每日的違約金,並承擔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含但不侷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

(3)其它合同:若買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逾期須承擔合同欠款總額萬分之五每日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含但不侷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任何一方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發票型別

1、發貨完畢,買受人按合同要求付清貸款,出賣人可提供兩種銷售產品發票方式,由買受人選擇其中任何一種; □ 17%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普通裁剪髮票

2、運輸費用由運輸單位為受買人開出運費發票,可提供兩種發票方式,由買受人選擇其中任何一種; □ 7%可抵扣運輸發票 □ 不可抵扣運輸發票

3、未在發票型別上勾選,均視同為不可抵扣發票,若因此原因造成換票的,換票的稅金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注:由買受人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影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買受人組織機構或個人名稱:

買受人組織機構程式碼: 個人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稅號: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有效期: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Ⅰ、 □ 90日以內 Ⅱ、□ 91日至180日 Ⅲ、 □181日至360日 Ⅳ、

第十五條 特別約定

1、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和其它增加、變更、減少出賣人權利義務的檔案,須加蓋章出賣人合同專用章後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出賣人不予認可;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檔案所有條款文字數字更改、塗劃必須在更改、塗劃處加蓋出賣人合同專用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出賣人不予認可。 2、如未對配置作出說明、按出賣人出廠時的標準配置交貨。

3、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包含銀行按揭貸款)或未按約定辦理完保險、抵押登記、強制執行公證等手續,出賣人可暫停售後服務及配件供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4、若買受人未支付到期貨款的金額到全部貨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產品。並且買受人自發貨之日起按人民幣12000元/日(產品每臺/套單價≥400萬元)或5000元/日(產品每臺/套單價100-400萬元)或人民幣3000元/日(產品每臺/套單價?100萬元)向出賣人支付產品使用費,且出賣人有權從買受人已支付貸款中直接扣除,如造成其它損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5、質量保修期間,買受人所購貨物(裝置)發生故障時,出賣人應於72小時內派出售後服務人員至故障貨物(裝置)所在地開始維修或售後服務,但前述時間及等待配件的時間,買受人不得將其視為出賣人違反合同規定及出賣人拖延或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更不得以此為由拖延或拒付貸款。

6、買受人從事起重類產品的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操作證書方可操作出賣人產品,以及買受人對裝置裝置的安裝、拆卸及裝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專業隊伍嚴格按其操作的技術規程安裝、拆卸及裝運,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出賣人概不負責;買受人由於不正確操作、保養以及使用其他廠家生產的零件導致的裝置損壞或人員傷亡,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7、產品的控制系統GPS可以定位並控制產品停止工作,若買受人為按合同預定付款或有其它違約行為,出賣人有權通過GPS停止產品使用並通知買受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8、雙方就產品質量產生異議,協商不成時,應當申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授權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授權的`對爭議產品有質量檢驗、鑑定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鑑定。

9、對合同簽訂超出30日,且買受人未支付合同額5%以上定金,或買受人沒有或部分執行本合同,出賣人有權根據鋼材等主要原材料國內市場價格的變化,對未執行部分合理調整塔機產品價格,並書面通知買受人,按調整後的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 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與本合同一併使用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經出賣人、受買人雙方協商認可,無異議,經多方簽字蓋章(自然人簽字、法人或其它組織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按[使用說明]留存。

3、本合同生效後,如出賣人、委託代理未經出賣人公司書面許可,擅自增加合同內容無效。如雙方確需增加約定內容,須另籤書面補充協議並明確與本合同有關。

注: 出賣人上述開戶銀行及銀行帳好為出賣人指定賬戶,買受人所需支付款項匯入該賬戶。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當事人對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異,出賣人提請買受人注意有關出賣人的免責

條款,並均已向買受人釋明,買受人已完全理解和認可。

  篇二:合同解釋的順序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

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規範是提前十天,新招標文字是提前14天)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

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 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

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

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篇三:建設工程合同解釋順序

篇一:合同解釋順序

摘自造價工程師考試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節 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合同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上是關於組成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的約定。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因此,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所有協議都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構成合同文本的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外,這裡給出了組成合同的其他檔案。對於招標工程,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是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自然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其他如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是對合同的補充,也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組成合同的檔案是相互補充說明的,當出現不一致時,應按照本款給出的優先順序進行解釋。此優先順序是參照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確定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對組成合同的檔案進行補充,也可以對解釋的優先順序進行調整,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篇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檔案解釋順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2. 合同檔案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篇三:建築工程合同檔案的優先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的優先解釋順序是:①本合同協議書;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本合同專用條款;⑤本合同通用條款;⑥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⑦圖紙;⑧工程量清單;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⑩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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