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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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精選15篇)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

合同,也稱契約,是當事人雙方或幾方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協商同意訂立的有關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文書。

合同具有合法性和約束性。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格守信用,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拒絕履行或變更、解除合同。

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主體、標的、數量與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

合同的格式有條款式、表格式、綜合式。無論是哪種格式,都應包括下面四個部分:

(1)標題。位於合同的第一頁中間,用較大的字型書寫,只寫明合同性質,如(訂貨合同》等。

(2)訂立合同雙方或多方名稱。位於標題下方,通常在標題的.左下方註明“訂立合同單位”宇樣後,再分別上下寫訂立合同單位名稱、簡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簡稱一般為甲、乙、丙方,是為了行文方便,但不能簡稱我方、你方、他方,以免引起誤解。

(3)正文。包括簽訂合同的目的、依據、雙方協定內容、條款(合同內容的六項要素)、合同的份數和儲存等。

(4)結尾。在正文下方寫明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單位的全稱和法人代表姓名,並加蓋公章。如有主管部門鑑證或司法機關公證,也應簽署和蓋章。之後寫簽訂合同日期,日期一般在署名下方,也可以在標題之下列印好。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原土地承包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原土地承包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互換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願將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畝互換給乙方,互換土地的面積、位置及用途詳見下表: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願將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畝互換給甲方,互換土地的面積、位置及用途詳見下表:_________________

二、互換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年月(大寫,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三、流轉費及支付方式

互換土地不完全均等,經雙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對方給付流轉費的,填寫以下專案:_________________

(一)流轉費標準(或金額)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二)流轉費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四、權利和義務

1、承包土地互換後,相應的承包經營權同時交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交換。

2、土地互換後,甲、乙雙方應報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並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3、承包土地互換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登記,一方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對方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4、甲、乙雙方在互換後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甲、乙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搭建違章建築,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6、因互換土地的面積、等級、價值不對等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補償辦法。可以在本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簽定補充協議。

7、互換土地補國家徵收、徵用取得補償款的,補償款歸屬由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約定,或另行協商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的,徵地補償款歸互換後的地塊承包人所有。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面積和方式

流轉土地所在方位: 。流轉的面積為 畝,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流轉方式為租賃。

二、流轉的期限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土地的用途:桂花等花木的栽培及購銷。

四、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轉包的租金為每畝每年 元。

2、甲方於合同規定期內到乙方所在地領取轉讓金。

五、協議生效以後,乙方每年的轉讓金在 月 日支付給甲方。甲方逾期未領取轉讓金而使合同無效,後果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涉及到勞務用工,在同等條件下應該優先使用甲方。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合理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地邊等方面的關係。

4、不得干預乙方在轉包土地上所種樹木出售時合理使用土球。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在經營所需的情況下可以在轉包的土地上進行房屋、道路、溝渠等建設。

4、乙方在轉包後不得長期棄耕拋荒。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徵用、佔用,土地的補償歸集體,附屬物補償歸乙方。

2、流轉期內,甲方不得隨意進入土地進行其他活動。

3、乙方在合同期滿後,對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壞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須負責恢復土地正常使用。

十、合同期滿,乙方要求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十一、違約責任

流轉期內,如一方違約,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按地面附屬物的三倍以上價格賠償)。

十二、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雙方發生糾紛,先由 縣(市)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扏一份, 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鑑證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4

甲方(出讓方):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及用途

甲方採用出租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用於種植。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

三、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

四、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租金支付方式:在本協議簽訂生效當天,乙方將次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由甲方支付農戶,此後從_____年開始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乙方一次性將次年租金支付給甲方代表同意的委託單位,由委託單位支付給甲方及農戶或直接支付給甲方。若乙方超過約定時間15日沒有支付次年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調解本村組和其它承包戶與乙方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用地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使用。甲方無償提供現有的機耕道、公路、電力設施、溝渠設施等基礎給乙方使用。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乙方在承包期限內,由乙方自由種植經營,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按相關規定交納合同信用保證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使用,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

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5

甲方: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

乙方:土地(轉包方):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

為了埁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利,本著依法、自願、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合同。

一、甲方沿河陳組將承包土地面積,畝成方成遍能灌能排優質土地甲方農戶口糧地應統一劃遍,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承包。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雙方約定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年,自年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1、甲方採用出租方式將期承包地流轉給乙方承包經營農業生產,不得在所流轉土地上開挖池塘,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改變土地用途。

2、旱地由甲方平整後交給乙方承包地,承包費另計,農戶轉讓給乙方承包地在合同不得任意退出。

3、農戶轉讓給乙方後留作口糧田的承包地,如農戶在乙方承包期間內中途繼續流轉承包地時,乙方應於以接受承包。

4、甲方流轉土地埂邊農戶不得栽樹,現有埂邊樹,離田2米以內,農戶應自行砍伐,不得影響乙方農作物生長。

5、沿河陳村現有水面和農田有利益相關的不能作種值和養殖用途。四、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時間1、承包地流轉承包費用現金支付,合同期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轉承包費,每市畝按計算,秈稻糧價上漲到壹元陸角時,每畝加承包費捌拾元,糧價低於壹元時,每畝降捌拾元,糧價到貳元時每畝再加捌拾元承包費,國家政策性糧補,歸甲方所得,國家對種植大戶的`補貼資金由乙方所得。

2、乙方必須於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次流轉承包費。

五、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收取承包流轉費,按照合同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收割前交每畝100元預付款,待水稻收完一次性付清下年承包費,如不能繼續承包預交款不再退還。

2、義務: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各農戶養殖不能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3、甲方將提水電站轉交給乙方使用,機臺機電裝置現在不完整的由甲方負責交付乙方使用後,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自行維修,維修費自理,承包期結束後,機臺和電機等裝置完好無損交給甲方,

4、甲乙雙方要遵守村規民約,不要無故滋事、鬧事,給雙方帶來損失,各農戶養殖不能給乙方造成損失。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乙方在新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如流轉承包合同未到期,乙方必須服從國家政策性開發利用土地,乙方只能有權獲得土地青苗補償費,土地及其它補償費歸甲方所得。

2、義務:乙方在國家政策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承包費,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承包的土地進行有效保護。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的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甲方任意收回土地和無理鬧事的,水田打不上水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鎮農經站一份,土地流轉交晚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護,本合同未尺事宜,由甲乙雙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村民組長)簽字蓋章:乙方:

簽證單位:(蓋章)

甲方:各農戶簽字蓋章: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6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鎮 村 組 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專案) 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摺合股份為 股或摺合金額 元。

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公斤(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填稻穀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

八、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 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並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7

甲方(轉出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微訊號:

乙方(轉入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微訊號:

為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本著優勢互補、共謀發展、互惠互利、實現雙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自願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流轉的土地情況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xx鄉(鎮)xx村xx組共計xx畝土地,流轉給乙方從事xx(主營專案)生產經營。

二、流轉形式

採取下列第xx種流轉形式,甲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雙方應共同承擔下列相應的義務,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將土地流轉給乙方(除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第三方),有下列五種流轉形式:

(1)轉包:甲方將土地經營權轉包給乙方,雙方簽訂此流轉合同。甲方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對接轉的土地在一年內不得再行轉包。

(2)轉讓:甲方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簽訂此流轉合同。甲方經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由乙方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甲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

(3)互換:甲方和乙方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互相交換土地承包權,並簽訂此流轉合同。雙方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合同由對方履行。

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見表1;

乙方調換給甲方的地塊見表2;

(4)入股:甲方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作為股份流轉給乙方,雙方簽訂此流轉合同。甲方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5)出租:甲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乙方經營。甲方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繼續履行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甲方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有下列兩種流轉形式:

(1)無償轉讓(自願交回土地經營權):甲方將土地經營權無償轉讓給發包方,雙方簽訂此流轉合同。甲方在規定的一個調整週期內不得向發包方重新要地。

(2)委託經營:甲方將土地經營權有償委託給發包方或中介組織,雙方簽訂此流轉合同。受委託方既可直接對委託的土地進行經營,也可再將其流轉給其他經營者。

無論採取上述哪種流轉形式,甲乙雙方都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荒蕪土地,不得從事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不得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其他規定,按時交付流轉費和各種稅款。在土地流轉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三、流轉費金額及交付辦法

1.流轉費金額及交付辦法採用以下第xx種方式:

(1)流轉價格為xx元/年畝,年流轉費金額為人民幣(大寫)xx(¥xx元)。每xx年遞增xx%。在當年的xx月xx日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納。

(2)流轉價格為xx元/年畝,流轉期內總計人民幣(大寫)xx(¥xx元),由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納。

2.在流轉期內,如遇流轉土地被徵用,按實際流轉時間計算流轉費金額,其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第xx種方式處置。

(1)歸投資者所有;

(2)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3.流轉合同到期後,若繼續流轉,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四、保密義務

1.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2.未經上述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根據相關規定向相關監管機構依法履行披露義務以及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賠償金。

2.乙方不按期交納流轉費,每天按所欠承包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停止與違約方的所有合作,並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且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含直接損失

和間接損失)。

4.一方接受對方的逾期和/或不完全履行的義務的,不等於對對方違約行為的認可,接收方仍然有權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5.在對方未履行義務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不等於認可對方已經履行了先前的義務或同意對方可以不再履行其義務。

6.因出現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後的三日內將不可抗力的書面有效證明及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書面理由提交給對方確認。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爭議解決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在對方催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改正為全面履行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當於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可得利益、律師費用等全部損失)。

3.一方只主張違約責任,沒有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對解除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向法定機關提出,否則,視為對解除無異議。

4.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或請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經協商、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附則

1.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提供經核實的身份證明和相應資質證明檔案的影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2.變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聯絡人)、電話等的聯絡方式的,變更方在變更後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本合同載明的聯絡方式繼續有效,微信和簡訊內容也作為雙方來往檔案。通知、訴訟文書等檔案以郵寄方式傳送的,將檔案按有效聯絡方式交給經營特快專遞的單位郵寄後,郵件被簽收或拒收均視為已經送達。

3.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前的其他所有檔案內容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約定。

4.本合同的標題僅為便於閱讀和對合同內容的理解,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

5.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地點:xx省xx市xx區

簽署時間:xx年xx月xx日

甲方(簽名捺印):

乙方(簽名捺印):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8

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村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 讓 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流轉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標準

甲方將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四至為: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畝以_____________流轉(轉包、出租、轉讓、互換)方式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轉給乙方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土地交付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按時收取流轉價款權利;

2.該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補償:

3.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

2.不得改變該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環保方面應按國家標準達標排放;

5.該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築物補償。

第三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雙方協商同意以第______方式支付流轉價款:

(一)現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轉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以後遞增方式及比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生效後__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後一年的流轉價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後__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轉價款,以後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轉價款。

(二)實物(稻穀)折現形式支付:

1.協議流轉價款為每年每畝 斤稻穀,以後遞增方式及比例為 。

2.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後一年的流轉價款中抵扣。

3.每年結算支付兩次,分別以當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的稻穀市場價為準折以現金兌付,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為兌付日。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轉價款,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的______%滯納金。逾期______個月視為乙方單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及沒收合同定金,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歸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變該土地的農業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後,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及沒收合同定金,乙方還應承擔土地功能恢復責任,無法全部恢復的,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當年流轉價款的______%滯納金。逾期______個月視為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

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籤協議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三)合同期滿後,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應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設施,將土地整平後交給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設施的,地面設施歸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繼續經營,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但需與甲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四)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國家規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過的時間無效。

(五)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補償款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分配,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農業、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採取以下第______種解決方式:

(一)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後可在補充欄目中(附後)完善合同內容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機關或鎮土地流轉指導中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補充欄目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1、承包地位置:

2、承包地面積:

二、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作用期間必須保持田塊原形。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捌佰圓整,合同期間 年內承包價格不變。另外第一年先預付土地復耕押金 元一畝,此款共計 元,由經聯社負責管理。

2、每年 月 日前期間一週內,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期滿後,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如乙方要求續續承包土地,可享受優先承包權,由甲乙雙方協商合同事宜後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甲方不得隨意破壞乙方的農作物等財產。乙方可以建設住宿房。

3、合同期滿後乙方負責整理田園,甲方必須退加每畝300元復耕的.押金費,恢復田園平整。

4、合同期間,嚴禁非法種拉嚴令禁止的藥種等,如發現,甲方可按違約,收回土地土地經營權,及時上報公安機關嚴辦。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合同有不足事宜,需經雙方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和乙方如有中止,按照每年承包金償還至期滿。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村委會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地址:

乙方:(簽字)

乙方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0

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專案) 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款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 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稅費等)。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

1、現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 。

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並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1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瞭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資訊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並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於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於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餘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徵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契約關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於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後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徵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並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於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援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群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後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於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穫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係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後,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後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徵,將其類推於被認為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徵,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於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徵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巨集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鑑。根據該理論,對複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儘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於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乾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徵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於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鬆態度,而對於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願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願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執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後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於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幹部憑藉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裡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係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於: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裡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並不是恆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於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几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於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麼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於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範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藉口收回土地然後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徵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專案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範,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後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範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後,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係發生糾紛後,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於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於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於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願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於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麼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範,任其遊離於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託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願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於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後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係就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後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於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並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於模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專案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並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後,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並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於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佔有是那裡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裡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衝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衝突時,公平應優先於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麼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範承包費的範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隻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於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於同一範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裡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裡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在於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槓桿,一般是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於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於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過於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範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係,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範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式,並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於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鑑。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於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於合同目的消滅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係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採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閒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於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於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加快農業綜合生態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團場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專案: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六、土地種植經營用途:生態經濟林

七、有關政策規定

(一)合同期內乙方免交土地利費。合同期滿,由甲乙雙方續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土地上交利費按團當年同類土地等級上交標準和方式交納。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和調配。灌溉用水實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實際用量和團當年水費結算單價、結算方式支付應交水費。

(三)乙方自種植年起第三年必須按合同約定的種植經營用途和甲方統一規劃定植生態經濟林,定植管理應達到甲方管理技術要求。對不按團規定定植生態經濟林的,則按師團生態治理政策規定扣減合同免交利費年限三年。

(四)乙方種植糧棉產品由甲方統一收購,交售產品按定單合同約定的產品結算方式和單價執行。

(五)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劃要求負責條田防護林定植和管理,確保苗木成活率和儲存率達到90%以上。條田防護林苗木當年由甲方提供,林權歸乙方所有。林帶和道路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六)年度內排灌系統維護清淤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斗渠、鬥排(不含斗渠、鬥排)以上的排灌系統清淤工作由甲方統一施工,費用按各條田土地面積分攤。斗渠、鬥排以下由乙方負責完成,費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排灌系統和設施損壞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內,乙方如退休、調離或病故,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轉讓的,必須報請甲方批准後依法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剩餘出讓期限。

八、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期內,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有權制止,並要求乙方按規定限期整改,如制止無效或乙方無故拒絕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或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民事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支援和便利,協調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規劃住宅區內生活用電線路由甲方按統一規劃負責投資架設。

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凡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受到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二)乙方有權在不違反上級和甲方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單方轉讓、抵押或改變土地種植經營用途。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破壞性生產,不得對土地造成汙染。

(四)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應做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書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證方: 縣 鄉 村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3

甲方(入股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絡方式: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_省_市_鎮_村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與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用途,主營專案是農副業,畜牧業,園林及農副產品深加工,觀光旅遊業等 生產經營及租賃。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為承包期限剩餘年限。股份合作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承包期限結束止。

三、股權分紅與支付方式

(一)採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權紅利:

1.保底分紅。保底分紅期為三年。

2.根據每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將純收益的30%作為合作股的紅利分配。

(二)支付股權紅利方式: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分得股權紅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於 年 月 日之前將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於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將土地交付甲方。

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6.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股權紅利,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5‰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股權紅利的5‰承擔違約金。

3.甲方不準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若因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其他

1.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五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6.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後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招遠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遠市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4

[ ]土讓字第 號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地塊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 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為人民幣 元。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 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為 年 月 日。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實物名稱為 ,數量 公斤,時間為 年 月 日。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於 年 月 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 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鑑證單位一份、土地所有權單位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 址: 住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5

合同編號:

甲方(轉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絡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住所: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 鄉(鎮)或街道 村或社群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表)的承包經營權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餘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轉包/出租按下列第 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專案是__(稻穀、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 (稻穀、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轉包費/租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於每年 月 日前支付 (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於 __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於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後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並於接包/承租期滿前 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轉包費/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0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轉包/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 ;合同到期後,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後又反悔的,可以請求 村民(居民)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向 ___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或鑑證機構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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