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商品房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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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商品房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商品房合同 篇1

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面積:____________

具體結構圖: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一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按季度交費,一個季度為:_____________元(大寫:)

房屋轉讓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備註:房屋轉讓金為甲乙雙方在自願互利的前提下籤訂,甲方保證乙方以後如果不再經營自己餐飲專案的時,可以自由轉讓房屋,轉讓金兩萬五千元可以從被轉讓方的轉讓金里扣除自己付給甲方的轉讓金。甲方保證乙方在正常經營期間不得與其他方簽訂合同,以保證乙方正常經營,如有違約按半年的房屋租金賠償乙方損失。

房屋租金每年漲幅幅度需按商場______________∕年遞增。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元(大寫:)即__________到__________以後從__________到__________續簽下季度房租。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房租交定後合同隨之生效。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__________內,甲方拿出五天給乙方作為裝修期。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如有甲方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用期間,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均由乙方負責。若屬常規房屋大修,費用則由甲方承擔。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九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所有需付費的專案和物品等,如水,電,燃氣,電話,網路,有線電視,供暖裝置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費。

第十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計達一個月。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合同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20%-50%做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本合同共2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房屋租賃合同範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面積及狀況

出租房屋坐落於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一年,出租方從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1、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經營,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的;

2、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3、承租方擅自改變或擴大房屋原狀及結構的;

4、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的;

6、承租方拖欠租金達一個月的;

7、影響出租方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及管理秩序的;

8、承租方未按時繳納水、電等費用,影響出租方利益的。合同期滿後一個星期內,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方。需延續租賃的,承租方提前一個月與出租方協商,雙方可另行簽訂合同,(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全)。

第四條租金及付款方式

1、年租金為(人民幣)萬元。

2、承租方應在合同簽定生效後日內足額繳納租金。

第五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水、電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支付,並由承租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專案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第六條雙方責任

(一)出租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提供出租房屋。

2、委託勝利實驗國小對出租房屋進行日常管理。

(二)承租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租金及水、電等費用;

2、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

3、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承租房屋和附屬設施的原狀。如有違犯,承租方應負責無償恢復原狀;如確屬必須時,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實施。承租方經出租方批准對承租房屋改建、擴建或裝飾,其一切費用由承租方自負;改建或擴建增加的面積,產權歸出租方所有,合同終止時,承租方在承租房屋中的裝飾或擴建及新建設施,無償歸出租方;

4、對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並注意安全;

5、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承租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承租方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及人身傷害,均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出租方不負擔連帶責任;若造成房屋損壞,由承租方負責恢復或賠償;

6、必須合法經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否則,由於違法而造成的一切責任後果,由承租方自負,出租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7、租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外部關係均由承租方自行處理,出租方不負連帶責任;

8、在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日常修繕和維護由承租方負責;

9、承租方應遵循出租方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要求;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必須按時提供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否則每逾一天,按年租金總額的0.1%交納違約金。

2、承租方必須按時繳納租金,否則每逾一天,按年租金總額的0.1%交納違約金。

3、承租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改變或擴大承租房屋原狀的,除出租方終止合同外,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還,承租方還應按年租金的0.1%交納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變更或終止

1、簽訂後雙方不得無故變更或終止合同,如需變更或終止合同的,須經雙方協調一致簽訂變更或終止協議,否則,變更或終止無效,並由責任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租方承租的房屋因政策原因必須騰讓時,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租金按實際租期按日收取,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租金按實際租期按日收取,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東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時終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兩份,出租方與承租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2

簽了購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卻被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類似讓購房者權益受損的荒唐事件,隨著明日20xx新版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的啟用及預售資金繳存方式的調整,這種情況將會得以改變。

何時採用新版合同?看樓盤《銷售許可證》領取時間

日前,市房管局發出 “關於啟用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及調整相關業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xx年1月1日以後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書》後進行現售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均使用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之前已預售或現售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繼續使用原合同文字訂立合同。

據悉,為了維護購房者權益,相比舊版合同,20xx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中很多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開發商將不能再利用附加協議予以否定。新版合同根據市場情況,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其中,“竣工並驗收合格”作為判斷現售房的標準。

不少購房者關心,採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節點如何判斷?記者瞭解到,按照《通知》規定,是否採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看該樓盤拿到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具體時間。“某樓盤是在20xx年10月份拿到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者雖在20xx年的2月份買房,簽訂的仍舊還是舊版購房合同。只有買20xx年1月1日以後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才能享受新版購房合同帶來的權益保護。”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提醒。

新版合同有哪些亮點?

交房前購房者有權進行查驗

據悉,明年開始,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將正式啟用,20多頁的內容條款,從源頭上規避可能造成購房糾紛的風險,與舊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xx年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修訂專家組成員程嘯介紹,在新版合同中,對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規劃設計變更等內容分列十章,進行詳細說明。其中,在房屋基本情況的章節中,除充實“房屋基本情況”的內容外,還新增了“抵押情況”、“房屋權利情況”,對於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具有很大的益處。

新版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兩個交付條件,即已經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有相關的證明檔案;並取得了房屋的測繪報告。在辦理交付手續前,購房者有權對房屋進行查驗,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檔案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新版合同針對查驗時發現的'不同型別的房屋質量問題規定了不同的措施。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有問題,則表明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購房者可以無須經過修復階段,即行解約,並可請求賠償損失;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則應當先修復或更換,若還不行,則可以解約;裝飾裝修及裝置不符合標準的,則應修理、更換或賠償,不能解約;如果是空氣質量或隔音不達標的,由於關涉購房者健康問題,可先要求整改,不行的可以解約。

如何防堵預售款挪用?

多項業務分離避免“貓膩”

預售款挪用,向來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通知》對預售資金繳存方式、預售資金查驗方式予以調整,並強化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20xx年1月1日起所有網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企業應根據與預購人約定的購房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做好繳款計劃;預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將預售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另設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除按認購書約定收取的定金外,網籤合同前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收取預售房款。對於已收取的購房定金,在雙方正式簽約後,開發企業應及時將其轉為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

據悉,此前關於預售款監管也有明確規定,要求開發商將預售款打到監管賬戶中,“專款專用”。但由於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是結合在一起辦理的,可能導致在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間,因貸款辦理不暢等原因,而延誤了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推遲了預售款查驗時間。“因此出現購房者雖然交了首付款,但因為銀行審批不及時,開發商藉機不到房管局備案,在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後,已售房屋卻被法院查封、預售資金被另賬收存和挪用的情況。”

該負責人所說的情況曾真實發生在業主身上。此前,在光耀事件的維權案中,34戶荷蘭小城的業主就曾遭遇了“付了首付款,房子卻被查封了”。《通知》規定,調整業務後,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和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將分開進行辦理。“開發企業應自網籤合同後30日

內申請資金查驗,並應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兩者同時進行,互不影響。若未在期限內申請資金查驗或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數字房產系統將自動上鎖,暫停企業辦理其他相關業務。”該負責人強調,“此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與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也是分開辦理,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批不下來要先辦理備案,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內辦下來,業務可以合併辦理。”

“之前多項業務合併辦理,原本是想減輕企業負擔,方便企業辦事,沒想到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監管漏洞,調整後,雖然麻煩一點,工作量增加了不少,但可以避免購房者的權益受損。”該負責人說。

商品房合同 篇3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面積______平方

米,工作量____萬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現經雙方

商定,根據《城市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

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萬元,用作開發______的'週轉資金。附用

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

__月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每季結算一次。

四、甲方以____和其他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

附還款計劃。

五、______為甲方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願按《貸款辦法》第6條的規

定,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六、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11條的規定,

付給甲方違約金。

七、其他事項,按照《貸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

本合同正本簽章各方各執1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1份。

甲 方: (公章) 乙 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行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簽章) 法人代表: (簽章)

開戶銀行及帳號:

擔保單位: (公章)

地 址:

法人代表: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商品房合同 篇4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兩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於乙方事宜,締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子坐落於 ,建築面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子土地運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方贊同以 元/建築平方米將房產轉讓於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築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築面積有差錯時,甲乙兩邊不再追查,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獲得房子產權,經兩邊協商,乙方於 年 月 日付出甲方 元作為該房子運用權轉讓金,待房子產權斷定並經房產部分準於上市後,本運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子的生意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給甲方房子運用權轉讓金的一起甲方應騰房並將該房交於乙方運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和諧解決。

第五條:本房子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隸屬裝置,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當,其他裝置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六條:乙方贊同甲方單位選擇的物業單位進行處理,甲方按本來際運用時間承當有關物業處理費用,房子交給乙方運用後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後,在乙方催告處理權屬改變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運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實與乙方共同處理有關權屬改變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兩邊分別承當。

第八條:在權屬未改變曾經,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生意、典當等處置行動。

第九條:本協議收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依照約好將房子交給乙方運用並確保甲方運用,房子補葺等疑問如需甲方單位處理乙方應予幫忙。

第十條:如甲方未依照約好交給房產於乙方運用,甲方除返還乙方付出的運用權轉讓金並付出運用權轉讓金的利息(依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付出轉讓金之日起核算)。

如乙方在運用房產至處理房權改變手續前,甲方提出回收房子運用權,甲方要付出乙方的運用權轉讓金、利息(核算方法同上)及房子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當乙方新增的隸屬裝置及房子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兩邊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兩邊簽字承認後收效。

甲方:

乙方:

商品房合同 篇5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xxxxxxxxxx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xxxxxxxxxxxx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xxxxxxxxxxxxxxx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裝置(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衛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x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x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xx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xxxxxxxxx元/月·㎡(建築面積);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維修專項資金xxxxxx元/月㎡(建築面積),計xxxxxxx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xxxxxxxx元/㎡(建築面積),計xxxxxx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裝置設施日常執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xxxxx區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日

注:1、買受人為單位的、應由單位法定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2、詳細內容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商品房合同 篇6

一、案情

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買賣的價格和房屋的交付時間,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效力認定。此後,王某依約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王某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將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於原購入價500元賣給李某。但後因此房價格上漲,王某拒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主張其與李某的買賣合同無效,李某因之訴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審理中首要的一點是認定王某與李某間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買賣合同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為:王某未取得產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王某將其對房屋開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自己,這一債權轉讓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評析

審理本案的第一關鍵在於對認定李某與王某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合上文的分歧意見,我們歸納出本案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王某與李某的買賣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王某將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如果上述行為是無權處分,那這一行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為是有權處分,那這一行為是否屬於債權讓與。現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是否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之一。王某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的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其與李某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這一強制性的規定,故為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所謂的強制性條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條文冠以“不得”等字樣不必然代表此條文為強制性條款,也可以是帶有指引性質的條款;第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佈的法律,此法的頒佈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後性;第三、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如王某與李某相類似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用物價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儘量減小合同無效的範圍;第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徵表明,其標的物無須是現已存在的物或現屬於出賣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能成為房屋的出賣人。綜上,以本案訟爭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2、王某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

商品房合同 篇7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全部房款60餘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商於20xx年9月28日交房,於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為①業主的身份證明;②委託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專案立項檔案;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於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於劉先生委託開發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商於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商辦證逾期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商的義務是什麼?原告劉先生認為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後90天內為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後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商則認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商只要在交房後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於開發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後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後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是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於該建築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後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檔案。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為既然雙方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合監製的標準文字,則該文字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為由制訂文字的單位解釋文字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諮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後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定的程式。總之,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為,與開發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根據這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檔案。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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