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模板錦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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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子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電子合同模板錦集5篇

電子合同 篇1

引言: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資訊,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資訊。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用電、磁、光或相關技術手段生成的資料電文表達意思以產生、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主要有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電子合同具有不同於傳統合同的下述特徵: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路空間,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並不見面,資訊的交流、記錄和儲存通過光、磁和電等技術手段完成。

2、構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網路資訊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得要約、承諾的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3、由於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路資訊傳遞過程中因計算機故障受到影響、破壞,需要解決這種風險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的問題。

4、資訊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路上進行,從而使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時間、空間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也就是資訊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並不會產生資訊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出現特殊性,有關規範需要重新規制。

5、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不須採用傳統的書面形式。由於電子合同是採用電子資料交換的方法、手段訂立的合同,其內容全部可以儲存在計算機的記憶體中,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碟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碟、鐳射盤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需求資訊須採用書面,則假若一項資料電文所含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需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確立了資料電文形式的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確認電子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資訊在網路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目前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路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所以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資料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資料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資料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預設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為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傳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在傳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的時間。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資訊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

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絡,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

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

電子合同 篇2

一、加工原件名稱

二、加工內容

材料代購 製版 材料核對 漏板

波峰焊作業 常溫老化 插裝 印製板清洗

成品檢驗 元件成型、貼保護 包裝 結構件裝配

手工補焊 除錯 s m t 作業 高溫老化

三、工藝流程

材料齊套、核對 → 元件成型、貼保護 → 插裝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補件 → 過程檢驗 → 清洗 → 最終檢驗 → 包裝入庫 備註:

材料齊套、核對 → 絲印 → 貼裝 → 過程檢驗 → 迴流 → 過程檢驗 → 元件成型、貼保護 → 插裝 → 過程檢驗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補件 → 過程檢驗 → 清洗 → 最終檢驗 → 包裝入庫 備註:

材料齊套、核對 → a 面絲印或點膠 → 貼裝 → 過程檢驗 → 固化 → 過程檢驗 → 元件成型、貼保護 → b 面插裝 → 過程檢驗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補件 → 過程檢驗 → 清洗 → 最終檢驗 → 包裝入庫 備註:

四、加工週期

材料齊套後周期為 ______ 天 ,逾期按加工費的 _____% 折扣。因甲方原因逾期除外。因乙方遇到不可抗拒的情況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溝通諒解。

五、 提貨及票據方式 : 口自提 口送貨 口收據 口普票 口 ______% 增值票

六、 保價金額 :器件保價金額為______元,如有丟失或損壞,按___% 賠償。器件風險費用為______元。

七、 付款方式: 口貨到付清 口月底結清 口一批壓一批付款 口貨到 ___周內付清 口其他:

八、 逾期付款責任: 以本單位出庫單時間為準,逾期付款按總加工費的` ____% 每天計費。

九、 加工單價

十、其他

甲方(簽章): 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電子合同 篇3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路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路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資料”;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製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儲存所載資訊以供日後調取查閱;

3.確定資料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資訊。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定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資料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檔案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檔案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檔案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它與書面檔案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檔案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電子資訊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資料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複製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們對“檔案”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並能提供某種資訊。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資訊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檔案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資訊採用的方式是數碼資訊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裝置中的電子檔案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檔案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資料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字,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電子合同認定效力需注意的

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列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

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

3.如當事人只提交列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否則該列印稿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訴訟當中可以作為電子資料這類的證據出現。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相信此時大家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經有所瞭解了吧。若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線上律師。

電子合同 篇4

購買方(甲方):出賣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電子屏採購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供貨概況

2、供貨質量:

乙方對其產品必須按雙方約定供貨.質量應按國家標準負責三包(包修、包換、包退),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大寫(人民幣)柒拾壹萬倆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

貨到一次性付款

四、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需在安裝前說明相關的施工內容,進行技術交底。

2、指派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乙方供貨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指派代表合理的管理。

五、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生產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及相關的手續。其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並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化驗報告等手續。

2、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約定地點,承擔相應運輸、保管、裝卸費用,並在貨物交付給甲方前承擔風險責任,如乙方提供的貨物包裝、產品規格質量及安裝不符合要求,或因乙方產品內在質量問題,引發甲方生產或質量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的'費用、必要的律師費、罰款等),此責任不因甲方已進行質量監測而免除。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向乙方付款。如未按規定時間付款,每延期一天,則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5‰違約金。

2、所供材料的品種、規格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退、換,由於上述原因延誤交貨時間,每延期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則乙方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違約金。

七、免責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由合同簽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5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所有制)

(如有兩個以上聯營單位,依次稱丙方、丁方……)

以上各單位,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不改變各自所有制性質、財政物資渠道及隸屬關係的前提下,相互協作生產(或開發)____產品,經充分協商,決定聯合組成____________聯合總公司(或集團,系非法人的合夥組織),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聯營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聯營專案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聯營成員就下列專案的協作和分工,達成下列一致的意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與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聯營常設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合總公司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濟性質:

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聯營成員各自經營,獨立核算。

第五條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各聯營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組成,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兼任總公司的經理、副經理。

董事會是總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組織實現聯營成員之間在生產、銷售、供貨、技術服務、資訊等方面簽訂的合同,協調聯營成員之間的協作關係。

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處理總公司日常事務,副經理協助。經理、副經理下設辦公室、服務部、供銷部、生產部……等等。

第六條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間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託加工、改制、經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合同,實行內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係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資訊。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的協議、章程,自願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准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新的成員加入本聯營,不影響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對總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協作任務,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屬無法承擔的,應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後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內,及時通知總公司。由於其他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的,應在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內報告總公司。

2.聯營成員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實無法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不負賠償責任;由於其他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經各聯營成員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修改。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日,即總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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