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企業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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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紡織企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紡織企業管理制度(3篇)

紡織企業管理制度1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等要求,規範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紡織企業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紡織企業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總局工作部署,組織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起草了《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起草《規定》的必要性

(一)紡織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產業

紡織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傳統產業和重要的民生產業,也是國際競爭優勢明顯的產業,在繁榮市場、擴大出口、吸納就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鎮化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紡織工業也快速發展,紡織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現狀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紡織服裝生產國、消費國和出口國。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xx年,全國共有規模以上紡織企業戶數3、7萬戶,累計實現工業總產值57809、98億元。20xx我國紡織行業化纖、紗、布、服裝等主要產品的產量分別為3800萬噸,2984萬噸,841億米,267、28億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紡織工業的重要地位及其企業的規模和數量的不斷擴大也給政府安全監管方面帶來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對紡織企業實施科學有效監管,保證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二)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紡織企業分工複雜,從業人員多而雜,作業環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產管理任務繁重。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企業經營體制的轉變,紡織企業的管理模式同其它行業一樣,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的已成為企業當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難點。特別是,我國以前曾發生的幾起紡織工業事故,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慘重。比如,1987年3月15日,哈爾濱亞麻廠發生的亞麻粉塵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死亡58人,受傷177人,當時直接經濟損失就達880多萬元。1991年5月30日,廣東省東莞市興業製衣廠發生特大火災,全廠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也達300多萬元。20xx年5月21日,廣東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一個家庭紡織作坊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傷。此外,20xx年9月11日,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市一家服裝廠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xx年11月25日,孟加拉國首都達卡西北部郊區的塔茲琳(tazreen)服裝公司發生特大火災,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傷,另有數十人失蹤。這些事故對我國紡織工業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我國紡織工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絲毫不能放鬆。

(三)紡織企業仍存在眾多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通過對我國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調查和研究,紡織企業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安全方面的問題:

1、紡織行業自身特點使其一直是工貿行業事故防範的重點。首先,由於紡織行業生產工藝要求必須有相應的開鬆、梳理、卷繞、牽伸、平整等手段才能達到基本的產品生產目的,由此決定了裝置軋輥多、軋點多、齒輪多,用電裝置多的工藝特點,這也是造成容易發生各種機械傷害的客觀因素。其次,紡織生產常用的原料是棉、麻、毛、絲和化學纖維,它們都具有易燃特性。同時紡織原料的儲備具有集中、量大等特點,加上機械、電氣引火的機率高,極易發生火災。特別是紡織企業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損失極大。

2、紡織企業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聲仍然是當前紡織企業突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紡織企業的織布車間的生產噪聲普遍較大,有的甚至超過100分貝以上,工人長期暴露大強度的噪聲場所,極易對聽力造成傷害。其次,由於紡織行業中的印染企業工藝要求一定的溫度和溼度,因此,印染企業普遍存在高溫高溼場所,特別是夏季如不採取防暑降溫措施,容易造成高溫高溼環境。其次,粉塵防治也是紡織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重點,由於棉、麻、毛的開、清、梳、整工序容易產生粉塵,工人在粉塵環境下長期工作易患職業病。隨著紡織企業生產工藝提高,粉塵治理措施的完善,當前紡織企業的粉塵作業環境已得到大大改善。

3、大部分紡織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也亟待提高。現行市場經濟體制下,紡織企業相對其他行業來說,勞動強度較大,工資收入不高,以致人員流失較多。為維持企業正常生產,部分企業往往招進大量新員工,新員工入廠時間不一,且在年齡、文化素質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難度大、任務重,對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工作很難做到保質、保量。若新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提高,一旦到工作崗位就容易出現安全漏洞,加之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不深,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時有發生,成為紡織企業安全事故的高發群體。

4、紡織企業的生產裝置本質安全程度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紡織工業本身就使用大量的紡織機械,這些機械部件除了有擠壓、剪下、纏繞、捲入、高壓流體噴射等常見的機械不安全因素外,還存在諸如靜電、高溫、著火、爆炸、噪聲等危險因素,而且這些因素還常常摻雜在一起,難以控制。加之國內部分紡織企業的生產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被損壞或作用不良,裝置基礎管理工作欠缺,部分老裝置在安全防護方面存在自身的缺陷,從而導致機械傷害事故時有發生。

5、紡織企業的安全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從管理的方式來看,目前國內的紡織企業,安全管理的方法大多停留在宣傳、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檢查的水平上,並且多是在發生事故後才著手進行分析,即多為“事後型”管理,很難適應現代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大部分紡織企業為了減少開支,增加利潤,往往也在安全管理上精簡機構和人員,有的企業沒有按照要求單獨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也不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變動大且配備的數量不足,基層安全員往往是身兼數職,部分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從事安全管理的素質和能力,不能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管,加之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仍有部分企業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不能正確看待和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兩者之間的關係。

6、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仍不健全,部分技術標準及安全管理規章陳舊落後,不適應新時期紡織企業的安全管理。原紡織工業部的《紡織系統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暫行條例(試行)》、《關於加強紡織企業電氣安全管理的規定》、《關於紡織原料成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的暫行規定》等規章亟待進行修訂。紡織企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主要問題的說明

(二)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紡織企業的範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t 4754-20xx)中規定範圍,主要包括: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業、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製品製造業、家用紡織製成品製造業、非家用紡織製成品製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製造業等企業。

(二)關於《規定》主要架構

本《規定》主要由總則、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生產裝置、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部分構成。其中,“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生產裝置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兩個部分是本《規定》的重點章節內容,重點明確紡織企業應對遵循的安全生產基本法規要求及應符合的安全基本條件。

(三)關於《規定》擬解決的重點問題

出臺《規定》,除了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對紡織企業安全監管責任,並強化紡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也擬通過出臺《規定》進一步明確紡織企業在生產裝置設施及工藝安全、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管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員工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等方面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並明確違反相關條款的處罰措施。

紡織企業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裝置管理工作,結合紡織工業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紡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全部生產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管理。

第三條企業的裝置管理應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通過技術和經濟措施,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使裝置經常處於完好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適應紡織生產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領導,要重視裝置管理,推進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和維修配件的商品化,開展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推行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逐步採用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裝置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行業、本地區的裝置管理制度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行業、企業的裝置管理工作;

(三)組織行業的裝置檢修專業化協作;

(四)組織開展裝置管理工作的評優競賽活動;

(五)組織總結交流和推廣裝置管理的先進方法和維修新技術,為企業的裝置管理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對進口裝置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備品配件的國產化;

(七)組織裝置管理人員和高階技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搞好閒置裝置的調劑;

(九)負責統計上報裝置管理、維修工作報表。

第七條廠長(或經理,下同)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在制訂企業的方針、目標時,應對裝置管理的方針、目標作出決策。在廠長任期責任目標中,必須列入裝置完好率、裝置新度係數等裝置管理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

第二章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八條企業必須建立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制度。

基建、擴建、成套配套及進口裝置的規劃選型工作,企業應組織裝置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企業購置裝置時,裝置管理機構或裝置管理人員應提出裝置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

第九條企業選購的裝置應備有裝置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裝置到廠後,應認真驗收,及時安裝、除錯使用。對進口裝置在索賠期內及時提出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企業在裝置安裝、除錯、執行投產後三個月內,使用部門和安裝應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企業自制裝置,應當組織裝置管理、製造、維修、使用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裝置的製造工作。裝置製成後,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裝置製造部門應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對使用者進行訪問,及時處理答覆使用者意見和建議,供應必要的圖紙、技術資料和備品配件,做好售後服務。

企業應將裝置的安裝、除錯、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及時反饋給裝置製造部門。

第三章裝置的使用、維護和修理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正確使用裝置,必須保障生產裝置的正常維修。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安排裝置修理計劃,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嚴格執行。嚴禁拼裝置、超負荷。

第十四條裝置的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才能獨立操作。對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按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進行專門培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憑證操作。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裝置進行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試驗,確保安全經濟執行。

企業應制定裝置的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各項保養工作週期、技術條件,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應加強潤滑管理,制定潤滑管理辦法,做好潤滑“五定”(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定人)。

第十六條裝置修理可根據生產的不同特點和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採用週期計劃修理和狀態修理兩種不同的修理方式。各行業採用兩種修理方式的裝置名稱及修理週期,按本制度各行業的《附件》規定執行。對《附件》中未作規定的裝置,企業也應自訂修理方式。

第十七條企業對採用週期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規定的週期編制大、小修理週期表,制定年度修理計劃和月度作業計劃。對採用狀態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年分季制定修理計劃,並嚴格按照執行,以保證修理計劃的準期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須調整時,按各行業《附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制定質量檢查、接交驗收辦法。維護、修理人員應按維修技術條件做好各項維護、修理工作。

企業各級裝置管理人員必須對維護、修理工作進行一定數量的質量檢查。維護、修理工作完成後,必須根據“保養技術條件”和各行業《附件》規定的“大、小修理接交技術條件”辦理接交驗收,評定修理質量或等級。

第十九條對進口裝置的維護、修理方法和技術條件,可參照國產裝置由企業自訂。

第二十條企業應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改善維修工作,以提高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降低維修成本。

第二十一條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按國家有進規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應制訂太修理基金管理辦法。大修理基金應由裝置管理機構有計劃模製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裝置,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四章裝置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二條企業必須做好裝置的改造更新工作,編制中、長期規劃和相適應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對重要裝置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四條企業裝置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按國家規定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條企業對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七條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裝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應制訂管理辦法。

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裝置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裝置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裝置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檔案應包括裝置的說明書、圖紙、圖冊和裝置排列圖、管理線路圖、裝置改造、更新等技術資料。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建立能反映裝置數量、價值,技術特徵、維修發行動態變化資料的裝置卡片和裝置臺帳,並定期核對,做到記錄正確,帳、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條企業應加強裝置的經濟、技術指標管理和考核。企業的裝置管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如下:

裝置完好率應每月進行檢查,檢查數量每季累計一般機臺不少於全部裝置的50%,多機臺不少於全部裝置的25%。

大、小修理分兩面個等級,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的允許限度者為一等,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二等。

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工藝要求者為一級,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二級。

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的允許限度者為合格,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不合格。

裝置故障率以企業的生產能力裝置發生的故障計算,故障停臺臺班數指當班不能修復的故障臺數。

裝置維修費用包括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和各級主管部門應將裝置管理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按規定表式按季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裝置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類。

一般裝置事故:由企業自定。

重大裝置事故:由於裝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纖裝置損失達2萬元及以上者為重大裝置事故。企業發生重大裝置事故,應按季如實統計上報主管部門。

特大裝置事故:由於裝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及以上者為特大裝置事故。企業發生特大裝置事故,應及時如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

企業應制訂裝置事故管理制度,對發生的裝置事故要認真調查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於部、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改進預防措施不放過。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建立配件、器材的購置、製造、驗收、領用、保管等管理辦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做好裝置舊件的修復利用工作,在保證維修質量的前提下,節約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專用工具、容器、衡器、儀器、儀表等應做好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精密的裝置、儀器、儀表等應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機修、動力和空調部門要加強計劃、排程和質量檢查等管理工作,適應生產、維修和技術改造任務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加強對裝置維修的定額管理,制定先進、合理的裝置維修工時、資金、消耗定額。

第六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七條紡織系統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應設定裝置管理工程專業,有計劃地培養裝置管理專門人才。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會同教育部門舉辦技術學校或技術培訓班培養維修技術工人。

第三十八條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實踐經驗,經過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九條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制訂裝置管理幹部和維修工人的教育培訓規劃。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對在職的裝置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教育和崗位培訓。培養維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機、電、儀一體化”維修技能和“一專多能”的方向發展。

第四十條企業應建立裝置管理幹部和維修工人的定期技術考核制度,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成績均應記入技術培訓檔案,作為獎勵、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一條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裝置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對裝置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定期開展裝置管理工作的評比競賽活動,企業對裝置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職工和集體,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榮譽獎勵、物質獎勵和晉級獎勵。

(一)認真做好維修工作,使裝置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況,促進生產發展及在行業裝置檢查評比中取得優勝的;

(二)發現裝置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裝置事故的;

(三)推行裝置現代化管理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改進裝置、儀器、裝置有重大技術突破的;

(五)在維修技術方面有改革創新並有推廣價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六)在修舊利廢、節約代用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

(七)參加維修技術操作比賽,獲得操作技術能手稱號的。

第四十三條企業主管部門對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嚴重失修、執行狀況惡化而影響生產或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進行生產,由此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四)對特大、重大裝置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裝置因保管不良造成報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是全國性的基本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可依據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紡織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紡織企業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紡織企業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紡織企業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紡織企業是指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業、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製品製造業、家用紡織製成品製造業、非家用紡織製成品製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製造業等企業。

第三條【監管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劃分,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原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紡織企業的消防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和建設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責任】紡織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子公司(含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二章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紡織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紡織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2‰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紡織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紡織企業各車間(部門)或班組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第七條【安全投入】紡織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安全資金投入應當納入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的計劃和財務預算,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準確記錄提取、使用情況。

第八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紡織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裝置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作業行為標準化,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建設專案“三同時”】紡織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第十條【消防、特種裝置等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消防、特種裝置和建設的安全管理;對於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要求】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瞭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紡織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紡織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治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責任人、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於構成重大隱患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並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發包、出租專案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設施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發包或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設施,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設施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紡織企業應當與承包、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專案、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紡織企業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發包和出租單位統一管理,並對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日常安全檢查】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作業場所、倉庫、裝置設施、從業人員持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檢查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危險辨識及告知、應急撤離】紡織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並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紡織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並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場所應當配備齊全、有效的監控裝置、報警裝置、防毒(防煙)面具、搶險應急工具和專用消防器材設施等。

第三章生產裝置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裝置設施和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紡織企業的生產裝置設施或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機械裝置危險部位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燙傷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等裝置或裝置均應當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誌。

(二)紡織專用裝置設施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訊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三)各類用電設施、裝置或者場所,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在配電設施、裝置裝設防水、防潮、防漏電和漏電保護裝置,並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工序、裝置、容器或場所,必須設定消除靜電的裝置,並對易產生靜電的部位、靜電消除器及靜電接地狀況進行定期檢測,並及時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

(五)紡織企業原料、成品儲存庫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庫區和庫內應設定足夠的消防裝置和器材。麻紡織工廠嚴禁設定地下或半地下麻庫,其他各類倉庫要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達到防火等要求。

(六)紡織企業的防火、防爆條件或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和紡織企業有關防火防爆標準的規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裝置採用惰化、抑爆、阻爆、洩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紡織企業的燃氣站、除塵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纜隧道(溝)、原料及成品倉庫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採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聯鎖裝置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訊號不得隨意切斷。

第十八條【安全設施裝置的檢測】紡織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張貼安全操作規程。

應當定期對安全裝置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校驗,並作好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或改造。

對於特種裝置以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運輸工具,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禁止使用。

第十九條【工業及裝置淘汰】紡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裝置,積極推廣使用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置,提高企業安全本質化建設。企業在對現有裝置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條【紡織企業倉庫安全管理】紡織企業原料及成品倉庫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並應與生產、生活區分開設定。新建、改建、擴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的建築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倉庫安全要求】紡織企業倉庫內的電氣裝置和使用的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裝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庫房內禁止設定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等場所,嚴禁使用各種電加熱器和各種生活電器。

第二十二條【安全距離、安全出口要求】紡織企業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紡織企業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通道、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場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行政規章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採取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和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要求】紡織企業嚴禁從業人員佩戴手套操作紡織專用裝置旋轉部位,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接觸腐蝕性、危險性的部位進行操作,嚴禁在裝置運轉未停妥時處理機械故障。

第二十五條【危險作業審批】紡織企業應當對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具有爆炸危險的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實行作業審批制度,要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並嚴格進行監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及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紡織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專項執法檢查】紡織企業集中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紡織企業安全專項執法檢查,並結合實際經常開展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安監人員能力培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人員加強紡織製造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應按規定配戴必需的防護裝備,避免不安全行為,並做好檢查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記錄,進入危險作業地點、環節檢查時,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違規處罰】紡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有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作業審批擅自進行作業的,或未按規定採取監護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違規處罰】監督檢查人員在對紡織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相關方責任】紡織企業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設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紡織企業與承包承租方對發包、出租導致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關閉取締】紡織企業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執行,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對違法企業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取締。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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