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的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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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刑事賠償的免責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

司法賠償的免責範圍

一、刑事賠償的免責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

2.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二、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的免責範圍

1.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

2.錯誤的先予執行與財產保全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執行、財產保全過程中違法造成財產損失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7號《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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