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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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又是指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並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汙染和破壞;對受到汙染和破壞的環境必須做好綜合治理,以創造出適合於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係,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宣傳教育、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等。環境保護法重點內容:

環境保護法重點內容

(1)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2)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物件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這樣的列舉規定把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全部納入了保護範圍,從而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完整物件。

(3)規定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應採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汙收費制度;等等。

(4)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5)規定了防治環境汙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

(6)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許可權和任務。

(7)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8)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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